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苗是指农业作物种子或繁殖材料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
第三条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由种苗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申请领取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申请领取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2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播种室20平方米以上、苗床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育苗设施、育苗垃圾处理场所;(二)检验仪器。
具有光照培养箱、生物显微镜、培养皿等能够满足农业作物种苗(种子)质量检验及健康检验需要的仪器设备;(三)生产设备。
具有播种机,配套的供暖、降温散热、光照调节、温湿度监控、灌溉施肥用yao、防虫治虫、消du 设施等育苗所需的设备;(四)人员。
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
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业作物作物,品种应是经登记公告的。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
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应注明企业所生产经营的农业作物名称;(六)生产环境。
种苗生产基地应无植物检yi对象分布,无污染源;(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农业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苗、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四)检验室、育苗室、播种室等基本设施的自有产权(购置发票)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应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区域;种苗生产、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五)生产经营登记类作物种苗的,应提交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品种权人授权其生产经营的书面同意证明;(六)委托种苗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苗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七)种苗繁育场周边环境说明;(八)规定的其他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_办法_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附件1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人员情形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要紧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很多于2名。
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查验人员5名以上,查验类别应涵盖扦样、室内查验、田间查验,每项至少3人。
(三)设施情形1.查验设施设备。
具有固定的查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各3套以上)、净度台(2台以上)、电子秤、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发芽箱(3台以上)或发芽室、置床设备、PCR仪、电泳仪(2台以上)、电泳槽(4个以上)、纯水设备、烘箱(2台以上)、粉碎机(2台以上)、电冰箱等仪器设备;质量体系完善,能够依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
查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2.加工设备设施。
种子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指主机和配套系统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彼此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
主机要紧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套系统要紧包括输送系统、贮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
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3.干燥贮藏设施。
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相关设施须具有自有产权。
4.育种机构。
设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固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
科研实验室须具有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5.繁育基地。
有稳固的繁育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
经营非要紧农作物种子的繁育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6.销售网络。
种子分销代销机构点散布区域应涉及3个省(区、市)以上,分销点达到50个以上。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 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 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
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
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教学资源库
《种子法规与实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 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
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 200 平方米以上、检
(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
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 审定品种5个以上。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 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 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
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 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 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
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精)

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3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包衣机、计量包装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6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1、5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和计量秤。
4、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三)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
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四)实行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2、检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加工能力达到5T/H以上。
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分级机、种子包衣机、大小计量包装机和烘干设备。
4、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3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5、有专业育种人员、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6、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7、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8、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为实现国家农业科技进步,保障和改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发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由省级园艺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性文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一、条件资质1、申请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提供安全、优质的种子供应;2、申请者应当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级园艺行政部门的要求;3、申请者应当提供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有责任心、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确保种子的安全。
二、申请材料1、申请者应当提供申请表,并注明申请种子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2、申请者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申请者应当提供种植、繁殖、种子处理和销售等技术工艺的详细情况;4、申请者应当提供种植场的地块分布图,以及种植情况;5、申请者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情况;6、申请者应当提供种子生产、处理和种子实验室检测情况;7、申请者应当提供有关质量体系的设立、实施、审核和维护的有效证据;8、申请者应当提供种子的销售、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详细情况;9、申请者应当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文件,以及有关种子质量检测和检测报告;10、申请者应当提供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详细情况,以及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程序1、申请者应当向省级园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2、省级园艺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者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确认申请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级园艺行政部门的要求;3、省级园艺行政部门对申请者提供的种子的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核,并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有关技术工艺、质量体系、质量技术文件等;4、省级园艺行政部门会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者的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考察,并进行抽检和检测;5、经审核和现场考察,省级园艺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申请者提供的有关材料,给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杂交玉米、水稻)1、必须具有完好的检验设备,共有25套实验设备。
2、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3、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
4、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与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贮藏技术人员3名。
5、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7、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
8、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杂交玉米、水稻)1、必须具有完好的检验设备,共有47套实验设备。
2、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3、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4、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种子干燥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与种子检验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各5名。
6、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
7、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基地在5000亩以上。
8、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9、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
10、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
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1、必须具有完好的检验设备,共有18套实验设备。
2、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3、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二、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其中,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2名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1名以上)、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加工、包装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主要包括烘干、基本清选、比重清选、计量、包装等机械设备),具有仓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仓库面积5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的要求见附件1.三、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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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际具备
备注
1
净度分析台1台(套)以上
2
电子秤1台(套)以上
3
置床设备1台(套)以上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电泳仪1台(套)以上
5
电泳槽1台(套)以上
6
样品粉碎机1台(套)以上
7
烘箱1台(套)以上
8
生物显微镜1台(套)以上
9
电冰箱1台(套)以上
10
电子天平(感量0.01、0.001和0.0001)1套以上
25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6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序号
应当具备的条件
实际具备
备注
1
净度分析台1台(套)以上
2
电子秤1台(套)以上
3
置床设备1台(套)以上
4
电泳仪1台(套)以上
5
电泳槽1台(套)以上
6
样品粉碎机1台(套)以上
7
烘箱1台(套)以上
18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品种需通过审定,并且具有1个以上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19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且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0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22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生产经营其他主要杂交种子的加工能力不低于1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23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人员各5名以上
24
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序号
提交的材料
实际具备
备注
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种业从业简历
16
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常规稻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17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人员各2名以上
8
生物显微镜1台(套)以上
9
电冰箱1台(套)以上
10
电子天平(感量0.01、0.001和0.0001)1套以上
11
扦样器2台(套)以上
12
分样器2台(套)以上
13
发芽箱2台(套)以上
14
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15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办公场所150平方以上,检验室100平方以上,加工厂房和仓库均要500平方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办公场所100平方以上,检验室50平方以上,加工厂房和仓库均要100平方以上
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备的自由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书
6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1
扦样器2台(套)以上
12
分样器2台(套)以上
13
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14
pcr扩增仪1台(套)以上
15
酸度计1台(套)以上
16
高压灭菌锅1台(套)以上
17
磁力搅拌器1台(套)以上
18
恒温水浴锅1台(套)以上
19
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套)以上
20
成套移液器1台(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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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200平方以上,检验室150平方以上,加工厂房和库房均需要500平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