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量刑辩)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一、罪名指控我们的公司被指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据检方指控,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未经过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二、辩护理由1. 没有恶意我们的公司生产的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这并不是有意为之。
我们的公司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利益,也一直在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系统。
但出现了问题,并不代表我们有意犯罪。
我们深知作为一家企业,我们的行为对社会和消费者有着更大的责任和义务,而我们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管理不严、工艺不精的问题。
但这并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
2. 其他企业存在的相同问题我们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不是唯一存在问题的企业。
据公开报道,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但并未受到惩罚。
我们的公司主营的食品生产属于特定领域,其生产和销售流程受到较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和技术要求,同行业企业均受到相应的监管和规范。
据此可以证明,我们并非是存在严重问题的特殊个例,而是与其他企业存在类似的问题,在量刑方面需要适度考虑相对的因素。
3. 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我们公司在发现生产质量问题后,立即采取措施对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针对问题加强了质量监检,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技术改进。
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致歉声明,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我们认真对待问题,积极采取行动改变生产过程和销售模式,杜绝质量问题再次发生。
我们的努力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这是我们积极补救和改进措施的证明。
4. 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我们公司生产销售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我们深感内疚和愧疚。
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我们都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恢复社会信任。
食品安全案答辩状

食品安全案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就食品安全案件提出答辩。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我们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此案中,我们将针对指控的每一项内容进行辩护,以证明我们的无罪。
一、指控一:生产销售劣质食品针对这一指控,我们坚决否认。
我们的生产过程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采取了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我们的原材料均来自合法供应商,并经过严格的筛选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我们的生产设备也经过了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指控二:虚假宣传针对这一指控,我们同样予以否认。
我们的宣传和广告内容都是基于真实的数据和实验结果,没有进行任何虚假夸大宣传。
我们的产品经过了严格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我们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上所列明的成分、营养价值等信息都是真实准确的。
我们一直以来都注重诚信经营,绝不会以虚假宣传来误导消费者。
三、指控三:未及时召回问题食品针对这一指控,我们承认存在一定的失误。
在发现问题食品后,我们立即采取了措施进行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然而,由于产品的销售渠道广泛,受到的消费者投诉较多,导致召回工作的进展较为缓慢。
但我们一直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采取了措施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自己的无罪。
我们一直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我们愿意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监督,积极改进我们的生产和管理方式,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此,我们恳请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还我当事人一个清白。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共同努力。
我们希望通过此次案件的审理,能够引起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关于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词关于永X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北京市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接受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永XX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们研究了XX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永XX。
现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起诉书中指控薛XX、永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书指控XX年3月8日至7月28日期间,永XX协助薛XX就假冒挪威复合肥、俄罗斯复合肥、芬兰复合肥、比利时复合肥这些品牌以每吨1800元的价钱卖给白沙县一个叫做杨XX 的客户共计18吨,得款32400元。
然而,从薛XX供述来看,其仅说明曾以1800元/吨的单价卖过假化肥给杨XX,并没有说明具体吨数(见案卷124页)。
而邮政银行流水账单显示杨XX向薛XX 打款284380元,金额并非指控的32400元,该笔金额性质不清,检察机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金额的性质不是借款、不是赠与等,而是薛XX销售假化肥所得。
而入库单、送货单、民工工资登记等信息均与和杨XX的交易情况无关,无法相互印证。
仅杨XX的证人证言作为孤证并不能证明指控事实存在。
故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薛XX到底卖给杨XX的假化肥销售金额是多少。
(二)、起诉书指控XX年3月8日至7月27日期间,永XX协助薛XX就假冒比利时复合肥这个品牌以每吨1650元的价钱卖给琼海一个叫做荣XX的客户共计20吨,得款33000元。
然而,从薛XX供述来看,其仅说明曾以单价1650元/吨卖给客户荣XX假化肥20吨(见案卷128页),而荣XX的证人证言并不能与薛XX的供述相印证,薛XX的供述也与指控卖给荣XX假化肥的事实无关。
且无银行流水账单证明薛XX销售假化肥金额。
即此时仅有荣XX证人证言,依法此孤证不能证明指控事实存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辩护词安全生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辩护词1、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你好:一、以后不要再从事类似行为了,这类问题很难得到同情与理解;二、仅以你所述,处三年以下的可能性非常大。
只要没有累犯、缓刑等情节,判缓刑的可有性比较大。
三、具体法条依据是:1、犯本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四、建议当地委托律师介入。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刑法条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词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辩护词范本。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朱某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朱某的⾏为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四条之规定,构成⽣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
对此罪名的定性辩护⼈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辩护⼈认为被告⼈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被告⼈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罪⾏,属于坦⽩,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恳请法院能考虑这⼀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
⼆、被告⼈朱某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较⼩、主观恶性不⼤,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第⼀,被告⼈朱某是⽂盲,⽣产、培育绿⾖芽是由其被告⼈刘xx全权负责的,刘xx也从不让妻⼦朱某过问,销售渠道也是刘xx⼀⼈负责的,刘xx只安排她负责销售绿⾖芽。
因此,被告⼈朱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的作⽤⽐较⼩,是从犯。
第⼆,被告⼈朱某不知道⾃⼰家⽣产的绿⾖芽不能⾷⽤,⾷⽤之后对⼈体具有多⼤的危害。
被告⼈朱某在⼝供也多次提到,⾃⼰与家⼈也吃同样的绿⾖芽,如果能意识到那些⾖芽不能⾷⽤的话,她⾃⼰与家⼈就不会⾷⽤,更不会对外销售。
退⼀步讲,即使被告⼈朱某知道被告⼈刘xx在⽣产绿⾖芽中添加了有害的⾮⾷品物质,她没有阻⽌被告⼈刘xx⽣产有危害的绿⾖芽,⽽是为了牟利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继续销售有危害的绿⾖芽,其属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辩护词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品安全对我国是⾮常重要的,如果⽣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那么⽣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被告⼈***涉嫌⽣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案,⼴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张X娇律师担任***的辩护⼈。
本辩护⼈感谢法庭充分保障被告⼈的辩护权,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总的辩护意见是:***在其⽣产和销售的馒头中,添加了甜代糖等⾷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相关⾷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其本⼈也认罪,并愿意对其⾏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辩护⼈认为,对被告⼈***的量刑上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缓刑。
⼀、甜代糖等⾷品添加剂是在2014年12⽉24⽇⽣效的GB 2760-2014中才被规定为不得检出,被告⼈受⽂化⽔平和知识更新能⼒所限,未能及时了解到该添加剂已经被禁⽌添加,被告⼈在本案中主观恶性明显较⼩,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损害。
1、被告⼈***只有⼩学⽂化,加上其是⾃学馒头等⾯⾷制作,赚取微薄的收⼊⽤以养家糊⼝,其本⼈系因为⽂化⽔平和知识更新能⼒所限,才未能及时了解到相应标准的更新,主观恶性⼩。
2、被告⼈虽然因为⾃⾝的⽆知,违法使⽤了甜代糖等⾷品添加剂,但是使⽤剂量和制作、出售馒头的数量上都很少,未给社会及他⼈的⼈⾝造成严重损害。
即,被告⼈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和情节都明显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被告⼈在到案后能认识到⾃⾝⾏为的性质,并如实交代⾃⼰的罪⾏,归案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经公安机关办案⼈员告知后,才认识到⾃⼰⾏为的性质,如实交代了⾃⼰的犯罪⾏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作,并⾃愿认罪、悔罪。
柳立国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二)
柳立国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二)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柳立国的辩护人,我们围绕本案庭审焦点,重点发表以下意见。
法庭调查表明:控方赖以支撑指控的核心证据是《关于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送检油脂样本鉴定意见》(下称《鉴定意见》)和浙(省)疾控检字第201103 200—201103205号《检测报告》(下称《检测报告》),因此,对上述证据及其效力的认知和评判,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现在,我们结合法庭调查,围绕上述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不能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首先,《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不符合书证的基本特征,不能做为书证使用;其次,即使做为鉴定结论使用,其检测主体不合法、适用标准不合适、检测结论不合法也足以致使《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无效。
(一)《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不是书证。
《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至少在以下方面不符合书证的特征:1.形成时间不符。
书证形成于案发之前或案发过程中,而本案的《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是侦查机关委托专门机关所作,明显形成于本案案发之后。
2.形成方式不符。
如前所述,《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是侦查机关委托专门机关所作,是因受委托而形成的,而书证是在案发之前或案发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在司法实务中,不存在受司法机关委托而形成的书证。
3.证明对象不符。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是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
《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是专门机构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进行的判断,所要证明的是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具有主观性。
可见,控方将《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作为书证举证,属法律常识性错误。
(二)《鉴定意见》和《检测报告》作出的主体不合法。
1.相应法条规定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物证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第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违反食品安全法辩护词
违反食品安全法辩护词受尊敬的裁判长、评委、各位旁听人士:我是被控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被告人,今天我站在这里辩护,希望能够向各位说明背后的事实,澄清误解,为我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个经营者,我始终把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我们在生产、加工和储存环节都极其严格地执行了卫生标准和食品法规。
我们使用的原材料都经过严格筛选和检测,确保其安全性。
我们的生产线配备了先进的设备,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监控和质检。
然而,尽管我们的努力远超过法律要求,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仍然无法完全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我们要认识到,食品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牵涉到众多环节和参与者,如供应商、加工厂、物流和配送等。
尽管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环节高度负责,但在供应链上,我们无法直接掌控。
无论是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质量问题,还是物流中的温度控制不到位,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我们的产品出现安全问题。
有些时候,我们只能依靠一些可行的控制措施来减小风险。
此外,食品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企业个体的责任,也关乎整个社会环境和监管框架。
我们也希望在此引起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是监管力度不够,还是社会伦理观的淡漠,亦或是行业道德的缺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各方共同发力,形成多方合作的良好局面。
最后,我希望各位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这个案件。
请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作出合理的裁决。
我保证,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
谢谢各位!。
最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词 精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阅卷,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张某某主观故意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表明其犯罪恶性不大,并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建议法庭对被告酌定从轻处罚。
在侦查机关多次的询问笔录中均没有发映出被告人明知向生猪体内注射的液体为有毒物质,被告人向生猪体内注射液体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猪在运输途中哇哇乱叫喘得厉害并死亡,减少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对被告张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五页:“侦查人员问,你们给生猪打的什么药剂?被告张某某回答:我不清楚,一般都是养猪场提供的,我收购生猪的几家养猪场都有这种药剂,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是一种长方形的盒子装着,盒子内有十指透明的玻璃瓶。
侦查人员问,你知道这种药剂还有其他作用吗?被告答:我不清楚。
”对被告杨建军的第一次笔录第五页显示,二名被告对侦查人员的回答基本一致。
再加上生猪屠宰时当地检疫人员去给猪做尿液检查都合格,并给生猪发放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只有初中不到的文化程度且没有工作经验,且该注射液是其他与养殖场给的,养殖场有多个政府部门监管,所以被告自身根本没法识别该液体具有毒性,如果其知道自己注入生猪体内的是有毒原料,其必定将剩余的针管销毁,而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和儿女也一直食用这些猪肉,如果被告人张某某知道有毒,也不会让自己的妻子和儿女食用这些猪肉;以上说明被告人张某某不知道其加入生猪体内的液体是有毒物品,被告人可能知道自己注入的液体对人体没有好处,而为了防止生猪死亡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故其主观恶性不大,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量刑时应区别于主观故意十分明显的嫌疑人。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辩护词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辩护词嘿,你知道吗?在法律的神秘世界里,就像超级英雄要有强大的装备来对抗邪恶一样,面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也有一套独特的“辩护秘籍”!要是不搞清楚,那可就像在黑暗中摸索,一不小心就栽跟头啦!**“真相大揭秘:食品源头的探秘之旅”**在食品的领域里,别做个“糊涂侦探”,搞清楚食品源头的真相就像找到破案的关键线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首先得从源头说起。
这源头就好比是一条河流的发源地,如果一开始就被污染了,那下游的“水域”能干净吗?比如说,有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采购那些来路不明、质量堪忧的原材料。
这就像盖房子用了劣质的砖头,房子能坚固吗?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把控是第一道防线,一旦失守,后果不堪设想。
就拿牛奶来说,如果奶源受到污染,那生产出来的奶制品能让人放心喝吗?再比如蔬菜,如果种植过程中滥用农药,这些蔬菜流入市场,不就是给消费者的健康埋了一颗“定时炸弹”?所以,辩护时就得深挖源头,看是不是真的存在故意采购劣质原材料的行为。
**“加工魔法:是变美味还是变危险?”**在加工的舞台上,别玩“危险魔法”,合理合规的加工就像给食物施了安全的魔法。
食品加工这一环节,那可真是如同一场魔法秀。
但要是这魔法用错了地方,美味可就变成了“毒药”。
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让食品看起来更诱人、保质期更长,违规使用各种添加剂,这简直是对消费者健康的“魔法攻击”!想象一下,面包为了保持松软,过量添加膨松剂,这就像给面包穿上了一件“虚假的外衣”。
又比如腌制食品,为了色泽好看,超标使用亚硝酸盐,这不是在给食物“下毒”吗?所以辩护时,得仔细审查加工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标准和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故意违规操作,把食品变成了“健康杀手”。
**“销售陷阱:别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在销售的道路上,别掉进“利益黑洞”,诚信销售就像点亮了指引正确方向的明灯。
销售环节就像是一场冒险,一不小心就会陷入“利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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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张梦娇律师担任***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感谢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馒头中,添加了甜代糖等食品添加剂,违反了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本人也认罪,并愿意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但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甜代糖等食品添加剂是在2014年12月24日生效的GB 2760-2014中才被规定为不得检出,被告人受文化水平和知识更新能力所限,未能及时了解到该添加剂已经被禁止添加,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损害。
1、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加上其是自学馒头等面食制作,赚取微薄的收入用以养家糊口,其本人系因为文化水平和知识更新能力所限,才未能及时了解到相应标准的更新,主观恶性小。
2、被告人虽然因为自身的无知,违法使用了甜代糖等食品添加剂,但是使用剂量和制作、出售馒头的数量上都很少,未给社会及他人的人身造成严重损害。
即,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和情节都明显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被告人在到案后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并如实交代自己的
罪行,归案后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告知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自愿认罪、悔罪。
三、被告人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品行良好,本案系初犯。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被告人在过去四十多年的生活中,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任何犯罪前科,本案系初犯。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已经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以使用缓刑。
被告人于2015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能从本案中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其关停并整改了其所经营的店面,重新申请了营业执照,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后经营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敖君桃包子店”进行抽检时,被告人生产的食品未检测出违反食品安全的添加剂。
最后,被告人因文化水平低、缺乏食品生产的专业知识而触犯了国家法律,虽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应当受刑法处罚。
可是,被告人身为人子、人夫、人父,肩负着赡养八十多岁老母亲的责任,同时还要抚养两名孩子分别上大学、上小学,作为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他一直勤勤恳恳工作,起早贪黑,挣钱养家。
同时,被告人一直以来踏踏实实做人,并以身作则,教育自己的孩子要遵纪守法。
被告人认罪、悔罪,但希望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给尚在上学的孩子造成不好的印象和影响;被告人更希望能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尽一个儿子、丈夫、父亲的责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本人也庭前及当庭都认罪。
但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恳请法庭能综合考虑
被告人在本案中无主观恶性,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加上被告人勇于认罪认罚,诚恳面对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了错误,从未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等因素,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恳请法庭重视和采信!
(以下无正文)
辩护人:
2017 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