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论文发表
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论文

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论文摘要:财产保险企业巨额的应收保费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文章试图从应收保费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过多的应收保费对保险企业的负面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减少应收保费并将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
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
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
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
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
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
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
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
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
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
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
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
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一、财产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概述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现金流管理的实践意义,本篇论文分析了现金流管理的概念及其作用,介绍了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和实现途径,并探讨了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有效解决方法。
在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现金流管理的概念,探讨现金流管理的作用以及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将分析当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情况,提出现存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得出有效实现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本部分将展示现金流管理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为后续文章提供基础知识,使读者了解现金流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作用。
二、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和模型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确保现金流的正常运转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尤为重要。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及模型,深入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实施方法,原则和技术手段。
在第二部分,我们将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常用模型,以及其在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和现实意义。
采用现金流管理模型可以明确现金流的来源和流向,并准确制定现金流管理策略,实现优化现金流管理。
本部分将提供丰富的实例,生动阐释现金流管理的模型和实施方法,为读者深入了解现金流管理提供参考。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现金流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这也需要保险公司在实践中进行有效应对。
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挑战提供对策和建议,实现现金流管理的良性循环。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讨论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挑战进行仔细剖析,我们将为保险公司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部分将结合现实中的案例来说明问题及对策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中的作用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现金流管理在风险控制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保险论文第1篇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前瞻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35、供给侧结构性改变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措施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变研究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54、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保险论文第2篇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渠道策略研究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变创新的方向与措施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30、移动保险渠道市场营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33、论雇主责任保险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保险论文第3篇。
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保险经纪补偿制度。
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
如果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
利皮扬卡利皮扬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
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会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
尽管随着生物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急遽提高,但防范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防止的。
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通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整个过程或进行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得到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挽回,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消除需要。
财产保险中国经济通过社会经济结对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于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之事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存环境的作用。
版权所有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沟通又的的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巨大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具体效果。
财产保险具有具备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从旁协助等多种职能。
但其基本权责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投资,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事件经济损失。
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
筹集保险如上所述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单言筹集资金的权责,则外币也有此职能,单言金融业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
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该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参与诉讼财产保全风险管理的产物,其减少了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但该险种的实践仍在摸索中,期间法律属性的定位不明,尤其是保单保证书的存在,对责任保险的作用产生一定干扰。
建议在明确其法律属性为保险而非担保的基础上,去除担保书环节,落实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并发展保证保险,完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体制。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书;保险引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即所谓的财产保全担保。
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增加其申请成本,防止保全权利的滥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误,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用担保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但在实行过程中,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不仅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成本,使得弱势的当事人无法提出保全申请,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削弱了财产保全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担保企业纷纷加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行列,通过出具银行保函、责任保单和保证担保等形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相较于其他担保主体的担保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独特之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12年,由诚泰财产保险经中国保监会云南批准进行创新试点经营,2015年之后平安保险先发,其他保险公司跟进,该保险产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
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该保险的发展。
财产保险受益人论文

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摘要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这一概念并未提及财产保险,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设置受益人成为学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学界目前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不同观点,分析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一、研究综述对于财产保险中是否有受益人这一概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台湾学者郑玉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是财产利益受损,自然应获得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请求权指定为受益人享有,实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到损害,完全符合民商事活动奉行的自由原则,因而应该认可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的做法。
否定说:台湾学者杨仁寿、梁宇贤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折中说:台湾学者江朝国同中还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受益人,只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之外独立存在,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被保险人本身。
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二、观点的提出——财产保险中应设置受益人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行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了满足他人的利益而投保,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意味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自己是最终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人。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思路(优秀范文5篇)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思路(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思路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思路一.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一)保费收入总额2009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993亿元,2010年前三季度为3062亿元,同比增长31.33%,按此增速全年保费收入可达3930亿元。
2009年我国非寿险保费收入折合538.72亿美元,占全球市场3.11%,位列第九。
由于1987年以来全球非寿险保费收入增速长期低于5%,因此我国财险收入规模占全球市场比重不断上升,但相对于较高的人口总量和经济规模,目前我国非寿险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较低。
尽管我国财产保险发展速度较快,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不断上升,但在国内保险市场的份额从80年代以来却大幅下降。
(二)险种结构企业财产保险曾经是财产保险市场规模最大的险种,但随着汽车保有量增长,上世纪80年代后期车险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大险种。
截至2009年,机动车辆保险已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2%,比2000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
尽管2009年比重创新高有经济刺激计划引起汽车销量上升的短期因素,今后汽车销量下降可能引起车险保费收入增速放缓,但短期内车险在财产保险市场的地位仍难以动摇。
与其他国家相比,车险在我国财产保险中的比重也较高。
不考虑意外险和健康险,2009年我国车险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74.96%。
从盈利能力来看,车险承保利润率其实很低,由于产品同质性高,市场竞争激烈,2008年、2009年车险承保业务均为亏损,并导致全险种承保业务亏损,因而车险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是保监会整治财险业的重点。
(三)行业集中度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一直是财产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公司,但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保比重有所下降,太保和平安则有所上升,而且平安财险保费收入已在2009年超过太保。
总体来看由于人保份额降幅趋缓而平安、太保份额上升,前三大公司份额总和有所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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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
风险管理工具,还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
将探讨保险业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
首先,保险业通过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帮助个人和企业转移风险,减
少因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例如,健康保险可以减轻因疾病或伤
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而财产保险则可以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免
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害。
其次,保险业通过资金的积累和再投资,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本。
保险
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投资基础
设施、房地产和其他生产性领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保险业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变革。
例如,大数据
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准确地评估风险,提高定
价效率。
此外,保险业还面临着监管环境的变化。
随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保险公司需要遵守更严格的法规,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和
公平性。
最后,气候变化和环境风险的增加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保险
公司需要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来应对这些风险,同时也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以确保自身的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保险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需
要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技术环境。
通过创新和适应,保险业可以继续为社会提供价值,并支持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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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论文发表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现状与方向随着我国的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涌入了很多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虽然对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来说发现面临着新的机遇,但是挑战是并存的,外资企业对于传统的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冲击力度是非常大的。
为了有效应对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存在的挑战,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该积极的做好自身的优化改革工作。
一、现阶段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发展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一营销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每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离不开市场营销的发展,产品最终的销售直接关系到行业企业的发展。
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市场的营销模式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竞争非常的激励,如何在各式各样的财产保险产品中让自己企业的财产保险产品处于优势地位,那么就需要充分的发挥市场营销的作用。
对于传统的财产保险行业的营销观念来说,市场营销仅仅是一个推销销售的过程,销售的内容也仅仅停留在财产保险产品上。
现阶段我们所倡导的新式的财产保险的营销模式中,我们要求交营销的范围扩大,积极的将营销的内容融入到财产保险的各个流程,从财产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以及售后上,全方面立体化的深入市场影响的观念。
其次就是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有效的利用市场影响宣传企业的文化,将单单的进行财产保险产品的营销提高的一种财产保险文化的营销,利用财产保险文化去促进消费着对于财产保险的消费需求。
追求营销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是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要首先要总是市场营销的作用,其次有效的整合公司的有效的资源去进行财产保险的市场营销工作。
二体制问题一个行业的发展兴衰历程很大程度上和体制的建立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
财产保险行业在我国的自发展开始就出现蓬勃的发展局面。
我们很遗憾的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虽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可观的,但是迟迟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财产保险行业体制的问题。
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分散的状态,没有一个整体财产保险行业体制去进行有效的引导,所以我们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没有有效的体系的支撑。
所以,使得我国的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出现了许多的发展瓶颈的局面。
在加上我国的政府在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中没有有效的出台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去进行有效的财产保险行业规范和引导,所以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局面是比较混乱的,呈现一种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局面。
想要优化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就需要我国的金融保险行业联合政府的力量积极的做好财产保险行业体制的改革。
三监管力度我国的政府在财产保险行业发展中,不仅仅要充当一个引导者的身份,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积极的做好对财产保险行业的监管工作。
目前我国的对于财产保险行业监督力度不够全面,没有形成一个全民参与监管的局面。
再加上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信息的披露的力度不够,没有很好的为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实现提供方面的途径。
所以我们的政府应该有效的利用法律的手段去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监管的发展,有效的引导财产保险行业的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积极的引导公众参与到对财产保险行业监管中来。
良好的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的有很大的促进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长久平稳的发展。
二、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未来发展展望及建议一重视人力资源的作用我们都知道二十一世纪是人力资源的时代,一个行业或者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与人力资源的发展。
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当积极的做好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建设工作。
首先积极实行校企合作的模式,为自己的企业发展输入新鲜的人力资源,对于公司内部已有人力资源要做好再教育的工作,利用薪酬水平和企业文化留住企业的人才。
积极培养公司的骨干力量,对于优秀的员工给予更多的奖励,以此达到激励发展的作用。
人力资源的发展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二做好产品的研发工作产品的设计对于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民众对于自己的财产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再加上经济形式的变换,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当积极的做好做好产品的研发工作,以此可以有效的满足市场的对于财产保险的有效需求,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客源基础。
积极的做好财产保险产品的设计研发工作,以创新技术去吸引财产保险的客户,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长远的发展。
利用科学技术去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产品的研究和设计工作,重视科学技术的生产力。
三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目前我国开始兴起一种更新的形式促进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即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为我国的财产保险的客户群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产品组合。
自保公司我们需要理解的就是它本身并不是从事保险行业的企业或者公司,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有效的实现母公司的保险服务的一个下属的机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自保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实现财产字再保险。
目前我国的很多的大型企业都有效的建立了公司的专属的自保公司,不得不说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是未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新方向。
所以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应当跟随时代的发展加强多专属的自保公司的研究工作,积极的开拓建立公司专属自保公司的市场范围。
浅析离婚时保险财产处理方式摘要:近年来,我国夫妻的离婚率节节攀升。
新婚姻法的出台,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分割更是引发了广泛的探讨。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家庭保险已越来越多成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家庭保险的分割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从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入手,讨论在离婚时保险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婚姻法;保险;离婚;处理方式离婚率的上升,随之带来的是夫妻之间财产纠纷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成为家庭财产的,“离婚后保单如何分割”的问题也逐渐引起各方关注。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内购买的保险,双方在离婚后应该做怎样的处理才能使得损失最小化且保险保障程度不受影响呢?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要是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这份保单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即便不对保单做任何变更,离婚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效力是没有影响的。
一、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保险形式一财产保险。
本文所讨论的财产的分割中所涉及的保险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承保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才是离婚时夫妻财产保险分割的内容所在。
而且,对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同时也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合同的变更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生命身体所遭受的“抽象性损害”进行填补。
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常并不是对当事人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遭受“抽象性损害”的被保险人提供的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扶持,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在本文中所探讨的人身保险又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投保的人寿保险和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
二、对于离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的处理方式一变更投保信息延续保障。
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
首先是关于变更保单受益人的处理。
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予变更受益人,因为无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维持,被保险人与其子女或者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永远存在的,因此就算被保险人出险,由其子女或者父母充当保险金的领取者,这是不会产生任何纠纷的,也是受道德所鼓励的;二是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的,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一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因为保单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如果不变更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出险,那么领取保险金的将会是被保险人的前夫妻,而此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这必然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其次是变更投保人。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内由一方为另一方投保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
但是作为投保人的一方,通常在离婚后不会继续履行续交保费的义务,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作为被保险人的一方需要及时变更投保人,以免影响合同的效力,避免出险不能理赔的现象。
二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
在离婚时,离婚时尚在保险期间的人寿保险合同不能进行离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主动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
涉及作为共同财产的人寿保险的分割实际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会损失一定手续费。
然而这种做法,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划算。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与被保险人分享保单现金价值。
但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的保险产品,婚后若持续缴费,离婚后该保险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时,首先应该对该保单进行认定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属于共同财产,比较明智的做法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后进行共同处理分摊。
三财产保险的分割。
对于财产保险的分割主要是看保险标的――共同财产是如何分割的。
有两种方式:一是财产是采取作价分割的方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则不用变更保险信息,但是应该将夫妻双方共同缴纳的一半保险费或者经协商而定的金额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则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告知保险人并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信息,可以选择继续投保或者解除合同,当然变更后的合同当事人还应当依公平原则将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或者更多,补偿给对方。
二是财产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
这种情况下,不论夫妻双方谁是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应该告知保险人,并到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者解除合同。
四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为子女购买的保险。
虽然可以退保分割退保金,但是离婚后最好的方式是孩子保险继续投保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即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按原合同继续投保。
带走孩子的一方当事人给孩子继续投保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应付另一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另外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也可以认定为赠与,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考文献:[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公安法院出版社,2021.[2]郑云瑞.财产保险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3]夏吟兰.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211.[4]吴定富.保险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214-215.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