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论文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一、财产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概述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现金流管理的实践意义,本篇论文分析了现金流管理的概念及其作用,介绍了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和实现途径,并探讨了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有效解决方法。
在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现金流管理的概念,探讨现金流管理的作用以及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将分析当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情况,提出现存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得出有效实现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本部分将展示现金流管理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为后续文章提供基础知识,使读者了解现金流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作用。
二、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和模型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确保现金流的正常运转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尤为重要。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及模型,深入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实施方法,原则和技术手段。
在第二部分,我们将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常用模型,以及其在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和现实意义。
采用现金流管理模型可以明确现金流的来源和流向,并准确制定现金流管理策略,实现优化现金流管理。
本部分将提供丰富的实例,生动阐释现金流管理的模型和实施方法,为读者深入了解现金流管理提供参考。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现金流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这也需要保险公司在实践中进行有效应对。
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挑战提供对策和建议,实现现金流管理的良性循环。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讨论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挑战进行仔细剖析,我们将为保险公司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部分将结合现实中的案例来说明问题及对策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中的作用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现金流管理在风险控制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保险论文第1篇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前瞻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35、供给侧结构性改变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措施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变研究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54、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保险论文第2篇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渠道策略研究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变创新的方向与措施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30、移动保险渠道市场营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33、论雇主责任保险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保险论文第3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参与诉讼财产保全风险管理的产物,其减少了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但该险种的实践仍在摸索中,期间法律属性的定位不明,尤其是保单保证书的存在,对责任保险的作用产生一定干扰。
建议在明确其法律属性为保险而非担保的基础上,去除担保书环节,落实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并发展保证保险,完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体制。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书;保险引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即所谓的财产保全担保。
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增加其申请成本,防止保全权利的滥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误,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用担保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但在实行过程中,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不仅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成本,使得弱势的当事人无法提出保全申请,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削弱了财产保全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担保企业纷纷加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行列,通过出具银行保函、责任保单和保证担保等形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相较于其他担保主体的担保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独特之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12年,由诚泰财产保险经中国保监会云南批准进行创新试点经营,2015年之后平安保险先发,其他保险公司跟进,该保险产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
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该保险的发展。
财产保险受益人论文

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摘要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这一概念并未提及财产保险,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设置受益人成为学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学界目前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不同观点,分析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一、研究综述对于财产保险中是否有受益人这一概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台湾学者郑玉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是财产利益受损,自然应获得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请求权指定为受益人享有,实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到损害,完全符合民商事活动奉行的自由原则,因而应该认可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的做法。
否定说:台湾学者杨仁寿、梁宇贤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折中说:台湾学者江朝国同中还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受益人,只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之外独立存在,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被保险人本身。
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二、观点的提出——财产保险中应设置受益人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行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了满足他人的利益而投保,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意味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自己是最终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人。
关于保险的论文保险论文的分类

关于保险的论文保险论文的分类保险种类:大的方面来说自然分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我国的分类方法是分成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其中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三大类险种。
保险论文的分类篇一:养老保险关于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解决路径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建立公平的分配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曾经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当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公平与效率的重新表述是“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强调“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我们所讲的再分配政策是指对高收入群体的一部分收入通过税收的形式征收过来,调节过高收入;另一层方面由政府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各种形式向社会贫困阶层施以各种救济或者生活最低补助,使这部分人群享受到国家社会提供的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是持续提供效率的最基本前提与基础,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和有序运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例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应该努力提高扩大中等阶层的比例,合理的调节过高收入,切实提高过低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把收入差距缩小,努力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比例。
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中,一个国家中等收入阶层所占的比重决定着这个国家社会是否稳定动荡以及国家经济是否繁荣昌盛,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意味着这个国家富裕的开始。
在我国的收入阶层中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形状,即越是富裕人数往往非常少,位于顶端,而贫穷人口位于最低端,占绝大部分.国家立志于要把我国中等收入比重扩大化,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努力把我国收入阶层打造成“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使我国社会趋于稳定繁荣.从实质上说,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是我国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社会基础。
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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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
风险管理工具,还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
将探讨保险业在现代经济中的角色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
首先,保险业通过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帮助个人和企业转移风险,减
少因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例如,健康保险可以减轻因疾病或伤
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而财产保险则可以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免
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害。
其次,保险业通过资金的积累和再投资,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本。
保险
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投资基础
设施、房地产和其他生产性领域,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保险业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变革。
例如,大数据
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准确地评估风险,提高定
价效率。
此外,保险业还面临着监管环境的变化。
随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保险公司需要遵守更严格的法规,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和
公平性。
最后,气候变化和环境风险的增加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保险
公司需要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来应对这些风险,同时也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以确保自身的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保险业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需
要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技术环境。
通过创新和适应,保险业可以继续为社会提供价值,并支持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论文

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论文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多,大学生财产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主要劳动力,其财产安全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
因此,加强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1.大学生缺乏财产安全意识,对财产安全风险认识不足;2.校园内外安全隐患较多,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3.大学生消费能力增强,容易陷入消费陷阱;4.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大学生容易成为受害者。
三、防范措施1. 提升大学生财产安全意识•加强财产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对财产安全的重视程度;•开展财产安全宣传活动,普及有关财产安全知识;•建立健全财产安全意识教育体系,培养学生正确的财产观念。
2.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学校安全设施;•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逻防范;•提升校园安全文化,建立安全教育常态化机制。
3. 规范消费行为•强化理财知识教育,提高大学生消费观念;•建立消费警示机制,避免盲目消费;•鼓励学生参加理财培训,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4. 防范网络诈骗•提升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建立网络诈骗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诈骗行为;•开展网络诈骗防范教育,教导学生识别和应对各种网络诈骗手段。
四、结论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提升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出发,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规范消费行为,防范新型犯罪,全面提高大学生财产安全水平,实现全面的财产安全保障。
特殊应用场合1. 异地实习场合在大学生进行异地实习时,财产安全面临更高的风险,需要采取额外的防范措施。
增加条款:•提醒学生携带必要的财产保护工具,如防盗包、密码锁等;•提供实习单位安全指南,明确实习期间财产安全注意事项;•提供紧急联系方式,确保学生在遇到问题时能及时联系到负责人。
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问题:学生在异地实习期间可能遇到偷盗现象。
保险专业毕业论文

保险专业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行业的相关问题,通过对保险市场的分析、保险产品的研究以及保险经营风险的剖析,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保险;风险;市场;产品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保险经营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二、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保险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政策的支持,保险需求不断释放,保险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众多保险公司纷纷进入市场,竞争加剧。
不仅传统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小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也在不断拓展业务,争夺市场份额。
(三)保险产品创新不断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创新型产品,如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
(四)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三、保险产品的分类与特点(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具有保障期限长、保障金额高、储蓄性强等特点。
(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财产保险的特点是保险期限短、保险金额根据财产价值确定、赔偿方式以损失补偿为主。
(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补偿。
健康保险的特点是保障范围广、理赔频率高、费率计算复杂。
(四)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障高、期限短。
四、保险经营的风险与防范(一)承保风险承保风险主要包括费率厘定不准确、核保不严、逆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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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论文,,xx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服务经济社会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篇1浅析财产保险合同中特殊保险标的之保险利益认定[摘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凡是符合财产保险利益经济性、合法性及可确定性构成要件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及责任利益的都可以认定为保险利益的范畴。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虽然表面看来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但是仍然应当被排除。
本文将对特殊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认定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以期对我国保险利益的认定带来一些启示。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我国新《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第12条第6款以概念的形式对保险利益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益”,该概念的描述过于笼统和概括,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财产保险的性质、宗旨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财产保险具有经济救助性、货币计量性、客观性、合法性等特征。
财产保险认定的基本标准由上述基本特征概括而来。
一般情况下,凡是符合财产保险利益经济性、合法性及可确定性构成要件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及责任利益的都可以认定为保险利益的范畴。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些特殊的保险标的虽然表面看来符合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但是仍然应当被排除。
一、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1.对股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来源的不同观点对于股东基于股权是否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理论与实务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无保险利益,如英国的司法实践认为,股东对于公司财产既无普通法上的利益,亦无衡平法上的利;再如有些学者认为,股东出资后,所付资本成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对这部分财产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权,不再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的性质而定。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关系极为密切,应认为对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而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对公司财产实际利益的估计极为困难,应认为无保险利益,至于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乃属当然的事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拥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可以成立,但是在实践中无法应用,因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虽然理论上可以确定,但实际计算起来是不可能的。
笔者认为,除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之外,从理论上来讲,股东对公司财产也不具有保险利益。
虽然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符合保险利益的基本构成要件,但是这可以说是保险利益认定的一种例外情况。
因为,一方面,从保险的实质来看,保险旨在弥补人们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由于不可预知的外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股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乃是一种投资行为,获取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商业风险,这种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如果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那么购买股票就不再是一种投资行为,而变成只可能盈、不可能亏的一种极好的生财方式,这与保险填补意外损失的宗旨不符;另一方面,保险事故只能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而不包括将来一定发生的情况,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的利害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体现为股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在有限责任公司则体现为公司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股价不可能只升不降,股价的下跌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情况,公司资产也不会一成不变,必然存在滑落的情况,而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因缺乏或然性而不能归入保险事故的范畴。
同时,相应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利益关系也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二、自然债权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应当具备的全部权能的债权。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债权应当具有以下效力:一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包括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
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而间接的请求力则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
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所欠缺的就是间接请求力。
二执行力,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三保持力,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
债权的实现,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
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
而自然债权就是欠缺了请求力、执行力或者保持力三者之一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债权遭到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然遭受影响,而法律也并未否定这种债权的合法性,表面看来,自然债权确实具备了经济性、合法性和可确定性三大要件,似乎可以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但是,保险利益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防止道德风险,倘若承认自然债权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则极易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引发道德风险。
因为自然债权因权能的部分缺失,难以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能否顺利实现,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债务人的主观意愿,这就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勾结骗取保金提供了可能。
故而,自然债权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的来源。
三、无权占有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占有实际上是从物权和债权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具有法律上正当权源的占有,一旦占有物遭受损害,该占有所对应的源权也必然受损,占有人的利益也因之而受到影响,故有权占有的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保险利益是毋庸置疑的。
而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或根据的占有。
根据主观意识状态的不同,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
无权占有能否成为保险利益的来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当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不同情况来加以探讨。
在善意占有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占有物的损害无疑会使得善意占有人丧失本应增加的收益,善意占有人与占有物之间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可确定的实际经济利益关系,故而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保险利益;而恶意占有是一种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依然对占有物实施占有的行为,法律不承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任何权利,并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恶意占有人在持有占有物期间,对于占有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向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占有物的损毁也会导致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损失。
但是,一方面,从避免道德风险的角度来讲,倘若承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保险利益,则恶意占有人即可以投保的方式转嫁其不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占有物的损毁会给恶意占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不仅不是法律所保护的,而恰恰是法律专门设定以实现对恶意占有人的惩罚,故而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经济利益是缺乏合法性的。
因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四、被盗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实务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保险标的属于被盗财产,而被保险人并非正当所有权人的情况,此时保险人往往会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
在美国,最初这种情况是发生在被盗汽车的受让人为该汽车投保所引发的纠纷中。
当时,美国法院的立场是支持保险人的主张: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被盗车辆不具有合法产权,仅仅具有占有权;这种占有权将随着真正的所有权人收回车辆而消失,那么,就不能说占有人对该财产具有重大经济利益。
但是,基于对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的考虑,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承认被盗财产的善意购买者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并形成所谓“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善意无辜”的规定,并使用“现实的期望”这一保险利益原则中的特有理论来帮助那些购买赃物而毫不知情的人。
笔者认为,被盗财产的善意受让人对于该财产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是保证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
如同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一样,人们在购买某种商品之前,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该商品的来龙去脉调查得一清二楚,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他们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受让财产,也应当享有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权利;另一方面,就我国来说,2007年新修订的《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依该制度,盗赃物的受让人倘若从公开市场以合理价格受让该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即可适用善意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受让人的所有权就不会因原所有权人的收回而消失,从而具有了对受让财产的保险利益。
但是对于被盗财产的恶意受让人,则可以适用无权占有中恶意占有的情形,排除其对被盗财产的保险利益。
五、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能否产生保险利益价值为负数的财产指的是承保财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需要拆除,被保险人需要支出额外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则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极大。
根据英国的判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一项不可撤销的建筑物拆除约定,此项约定一经成立,被保险人就失去了对建筑物的保险利益,即使该项拆除活动尚未开始;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并不存在拆除的约定,那么只要该建筑还有交换价值,其所有权人就仍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笔者认为,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不能产生保险利益。
一方面,保险的产生旨在为当事人分散风险、化解损失,其前提就是保险标的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若其遭受损毁会给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而价值为负数的财产,顾名思义,这种财产的经济价值为负,即其存在不但不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收益,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额外的费用对其加以处理。
故而,这类财产的损坏不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而不属于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另一方面,保险利益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通过对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制来防止道德风险,而在财产的价值为负数时,倘若承认其上的保险利益,则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不会给被保险人造成任何损失,还会使本该拆除的财产归于损毁,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既达到了拆除该财产的目的,又能拿到保险赔偿金,一举两得;最后,英国判例中提到倘若保险事故发生前,并不存在拆除的约定,则只要该建筑还有交换价值,其所有权人就仍然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这一论断犯了逻辑上的错误,任何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都是以其存在价值为前提的,没有价值的商品不可能产生交换价值。
价值为负数的财产,是对某一财产存在状态的描述,即该财产不但已经毫无价值,而且其存在还会导致所有权人付出额外的花费。
故而,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上不会产生交换价值,保险利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参考文献]1.徐卫东,高宇.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61:101.2.施文森.保险法总论.转朱铭.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11:81-82.3,4,6.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2.5.高沛沛.保险利益原则的实践困惑与制度完善.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1,1.>>>下页带来更多的x,,xx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在服务经济社会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