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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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面的论文

保险方面的论文

随着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险会计日益受到保险界乃至其他有关方面的关注。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引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在不断得到提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以及汽车需求量的上升,现如今汽车行业得到迅猛的发展。

汽车数量的增多、行业的发展就涉及到汽车的保险问题。

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保险理赔人员的不够专业、投保人员对保险条款的不重视以及保险业务现在所面临的欺诈风险等情况下汽车的保险理赔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汽车保险理赔的问题,帮助购买汽车的用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保险权益,作为保险理赔人员需要更为透彻地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1.汽车保险理赔的意义以及现状汽车保险行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与发展应运而生的行业,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其保险理赔的需求量也在逐渐增大。

汽车保险理赔的存在保障了用户的自身权益,为用户在购买车辆后的后续事故处理提供了保障。

但是我国目前汽车保险理赔仍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汽车的数量猛增导致了汽车保险理赔的需求量突然加大;此外,我国关于汽车保险理赔的制度并不完善,保险公司对于车险的管理水平难以提升。

这些现状均造成了我国购车用户出现买保险容易而理赔难的状况,为我国保险行业中对于车险的理赔带来了巨大阻碍。

2.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3.1汽车保险理赔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对于保险这一行业极为重视,在《保险法》中也明确要求投保人员以及理赔中心应当如何采取措施保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

即便如此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健全,制度的不健全就会导致在相关法律漏洞之处出现问题无人能够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这样一来便会为投保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容易加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矛盾。

针对这一状况,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其中修改增删的条款数目较多,为我国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提供了法律保护[1]。

但是,在法律之外存在的问题依旧需要引起重视,保险公司自身内部的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造成投保人员难以理赔的重要因素。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管理一、财产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概述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现金流管理的实践意义,本篇论文分析了现金流管理的概念及其作用,介绍了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重要性和实现途径,并探讨了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有效解决方法。

在第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现金流管理的概念,探讨现金流管理的作用以及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其次,我们将分析当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情况,提出现存的问题。

最后,我们将得出有效实现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本部分将展示现金流管理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性,为后续文章提供基础知识,使读者了解现金流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作用。

二、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和模型现金流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确保现金流的正常运转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尤为重要。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理论框架及模型,深入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实施方法,原则和技术手段。

在第二部分,我们将探讨现金流管理的常用模型,以及其在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和现实意义。

采用现金流管理模型可以明确现金流的来源和流向,并准确制定现金流管理策略,实现优化现金流管理。

本部分将提供丰富的实例,生动阐释现金流管理的模型和实施方法,为读者深入了解现金流管理提供参考。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使得现金流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这也需要保险公司在实践中进行有效应对。

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如何面对这些挑战提供对策和建议,实现现金流管理的良性循环。

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着重讨论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对保险公司现金流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和挑战进行仔细剖析,我们将为保险公司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部分将结合现实中的案例来说明问题及对策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管理在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中的作用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现金流管理在风险控制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参与诉讼财产保全风险管理的产物,其减少了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但该险种的实践仍在摸索中,期间法律属性的定位不明,尤其是保单保证书的存在,对责任保险的作用产生一定干扰。

建议在明确其法律属性为保险而非担保的基础上,去除担保书环节,落实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并发展保证保险,完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体制。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书;保险引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即所谓的财产保全担保。

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增加其申请成本,防止保全权利的滥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误,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用担保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但在实行过程中,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不仅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成本,使得弱势的当事人无法提出保全申请,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削弱了财产保全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担保企业纷纷加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行列,通过出具银行保函、责任保单和保证担保等形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相较于其他担保主体的担保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独特之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12年,由诚泰财产保险经中国保监会云南批准进行创新试点经营,2015年之后平安保险先发,其他保险公司跟进,该保险产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

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该保险的发展。

财产保险论文

财产保险论文

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财产保险》课程论文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系别金融专业年级金融1058班学生姓名王超学号202041058 312013年10月摘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主要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尽管比起就保险法更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它仍然不够完善。

笔者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保险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适用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

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

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

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

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毕业论文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

它赖以存在和开展的客观根底,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开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

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

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

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漂浮,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

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开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防止的。

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连续地持续进展,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平安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方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版权所有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表达,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

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

但其根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

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那么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那么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

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方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

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展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

投资理财毕业论文范文3篇

投资理财毕业论文范文3篇

投资理财毕业论⽂范⽂3篇家庭证券投资理财毕业论⽂摘要:家庭投资理财的选择、组合、调整⾏为可以定义为家庭对某⼀种或某⼏种资产所产⽣的需求偏好和投资倾向,本⽂对家庭的投资理财的这⼀⾏为进⾏了分析,并对家庭投资理财如何获取收益和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进⾏了分析,希望对家庭投资理财的实践有所帮助关键词:家庭投资理财,⾏为分析,投资收益,投资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活⽔平的提⾼,家庭⾦融资产的不断增加,投资理财已成为⽇益重要的问题,家庭投资理财是针对风险进⾏个⼈资财的有效投资,以使财富保值、增值,能够抵御社会⽣活中的经济风险,不管是储蓄投资、股票投资,外汇、保险投资,由于投资品种⽇益增多,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尽相同,投资⽅法也很难完全掌握,家庭的资产选择、组合、调整⾏为均定义为家庭对某⼀种或某⼏种资产所产⽣的需求偏好和投资倾向,本⽂对家庭的投资理财的这⼀⾏为进⾏了分析,并对家庭投资理财制胜之道和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进⾏了分析,希望对家庭投资理财的实践有所帮助。

⼀、家庭投资理财的选择(⼀)、进⾏家庭投资理财选择的必要性家庭在投资时,⾸先⾯临的就是投资⽅式和领域的选择,⼀般应以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以及相互制约关系为考虑基本点,选择某种或某⼏种资产,并决定其投⼈数量与⽐例。

改⾰开放以前,在⼤多数中国⽼百姓眼⾥,“投资理财=银⾏=储蓄所”,个⼈⾦融投资给⽼百姓带来的仅仅是“存钱⽣利息”。

今天的⽼百姓不但有能⼒“穿⾦戴银”,个⼈可⽀配的收⼈也达到了数万元。

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成为个⼈投资理财的重笋组成部分。

诸如⾦融期货、⾦融期权等新兴的个⼈投资理财⼯具层出不穷,对现代个⼈理财投资组合影响很⼤。

在众多的资产选择⽅式中,及时引导家庭利⽤资⾦市场的不景⽓,以较低的成本筹措社会游资,选择⾃⼰适合的⽅式进⾏理性投资,就是⼀种不景⽓市场条件下的资产选择策略。

如2006年前的中国股市⼗分低迷,有不少头脑清醒,有远见的投资者,敢以两分的利率向⾃⼰的亲朋好友借钱和筹集未到期的银⾏定期存单,他们将存单⽤于银⾏的抵押贷款,并将贷款和借来的资⾦存⼊银⾏⽤于购买股票,由于投资机会把握准确,投资⽅式选择合适,结果不到⼀年,2006年下半年股市兴旺,他们购买股票的收益率达到100%,获得了令⼈咋⾆的⾼回报。

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YC财产保险公司财务分析

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YC财产保险公司财务分析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YC财产保险公司财务分析摘要:本论文基于哈佛分析框架,对YC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分析。

通过对公司的战略目标、财务资源、经营状况、行业竞争力、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揭示了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同时,本论文还对哈佛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应用方法和实践意义进行了阐述和总结。

关键词:哈佛分析框架,YC财产保险公司,财务分析,战略目标,财务资源,经营状况,行业竞争力,股东利益,社会责任一、引言YC财产保险公司是一家新兴的保险公司,成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

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两大类业务,包括车险、住宅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注重产品创新、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市场份额逐步提升。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升级,YC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把握机遇和应对风险,公司需要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本论文旨在通过哈佛分析框架,对YC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为公司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哈佛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哈佛分析框架是由哈佛商学院教授Michael E. Porter提出的一种组织战略分析的方法,旨在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持续的竞争优势。

该框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战略目标、财务资源、竞争状况、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

通过对这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估,企业可以识别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把握市场机遇,应对市场威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

三、YC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目标分析YC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目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拓展、产品创新、服务提升和风险控制。

在市场拓展方面,公司通过拓展渠道、深化合作、增加营销投入等手段,积极推动业务向中西部地区和三四线城市延伸,提升市场占有率。

000ok财产保险论文样板

摘要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呈现出三种新趋势:经营机构的私有化、政府角色的再定位以及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国际化。

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站在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国际潮流,探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角色定位、承保机构、承保方式、政府作用等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出口信用保险自问世100多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出口信用保险传统上属于政策性保险.完全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进行办理,但是近年来,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出现了许多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私营保险商的出现。

面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潮流,我国的出口信用应如何发展,是否借鉴国外发展模式值得思考与研究。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私营保险商政府职能一、传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一国政府为推动本国商品出口,针对本国出口商在收汇方面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与商业风险)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它是促进本国商品出口的主要政策之一。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多由政府主办,出口信用保险所覆盖的风险大、承保的收益小,涉及的地域广、发挥的作用大,正是基于其高风险、高保障、低收益的性质,国家才积极地参与并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政府充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制定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支持。

出口信用保险的第二个特点是业务的双边性,即业务其涉及进口国与出口国两国,不涉及第三个国家。

出口信用保险由本国政府向本国的出口商提供,不向非本国的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保险为他们提供了保障。

在国际结算中,对于采用非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来说,赊销及跟单托收等方式往往伴随着较高的收汇风险。

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使出口商对进口国与进口商的风险认识不够全面与及时,对国际贸易中的欺诈行为更是防不胜防。

出口信用保险将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政府,即国家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为例,分析了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旨在为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合同;责任认定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保险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保险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保险法律纠纷产生原因(1)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本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

(3)保险理赔程序不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存在拖延、敷衍等问题,加剧了纠纷。

2. 法律适用(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情况和保险行业的惯例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院应依据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判断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本案中,法院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加重其责任。

(3)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硕士论文-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系统设计与实现

(Model.View-Controller)模式进行设计,并运用了Web四层体系结构(表示 层、业务逻辑层、持久化层和数据库层)对系统进行架构设计,使用Struts和 Hibernate框架技术进行开发。
财产险理赔系统实现了公司财产理赔业务的全面E化,在为客户提供优质 服务的同时,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了企业运营风险和运营成本,大大 提高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期: 垒&年—业月上日
日期: 业年—血/月』[日
大连理.『:人学专业学位硕十学位论文
l绪论
1.1课题背景
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 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2004年12月,为了实现对旧作业模式的初步改造以适应集中作业的需要,后援中 心财产险作业部提交了财产险理赔系统的一期需求(原名非车险集中理赔系统)。随着 业务的不断细分和深化,系统在服务至上、风险管控、成本控制、精益运营方面存在的
中国平安财产险理赔系统设计与实现
与发展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银行业不同,国内保险业近年来呈现高速发展的趋势,无 论国内保险公司的数量还是在华开办保险业务的外资企业的数量都有大幅增加,保险经 营品种也更加丰富。但是,由于国内保险业起步较晚,IT建设相对路后,导致保险企业
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严重滞后。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信息技术应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
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题目: 堡险金亟魃庄险堡瞳丕统遮i土生塞塑
作者签名: ]4垃塑
日期: 些年j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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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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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财产保险》课程论文
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系别金融
专业年级金融1058班
学生姓名张王超
学号 202041058 31
2013年 10月
摘要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主要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主要强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尽管比起就保险法更好的体现了这一原则,然而它仍然不够完善。

笔者对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保险法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适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被遵循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合同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

如果投保方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将无法经营。

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原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

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侥幸或碰运气的合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只需要交付少量保费,就能获得数十倍或数百倍赔偿金。

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则。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标的或人身的有关情况比较清楚,而保险人则了解很少甚至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保险合同采用书面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信息量大并且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理解,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却很了解。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

保险业要求多数人中每人缴纳较少的资金来建立一个基金,然后对损失予以补偿。

当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就用保险基金来对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险合
同而言,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不一定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远远大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费与保险赔偿的悬殊往往容易导致保险欺诈或隐瞒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适用
最大诚信原则最初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大都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在的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

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对投保、承保、经营、理赔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等诸多方面。

(一)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就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及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的询问的如实告知的义务。

此义务是法定的。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说明我国保险法把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为告知不真实,二为应告知而未告知。

依各国立法通例,如果投保人的误告隐瞒或过失遗漏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投保人可因此解除合同或拒赔。

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此义务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合同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则合同订立时对价关系的平衡将被打破,这时候保险人承担了比订立合同时更大的风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原则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和抢救义务
此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到达保险事故现场,确认事故是否为保险事故,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损失的扩大。

如果不及时通知,依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除了承担及时通知义务外还应进行积极的施救,以减少损失。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意味着要给付补偿金,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因为免赔率和间接损失的约定,也不能够得到十足的补偿。

投保以后标的物仍由投保人控制的,投保人如果投保人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预防风险发生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能避免或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机率。

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

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
1.如实说明的义务
因为保险条款专业性很强又是格式合同,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范围等事项向投保人予以说明。

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的目的在于危险事故发生后尽快获得补偿,投保人既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就应该及时赔付被保险人。

为防止保险人久托不赔,我国保险法23条就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当然,这种给付要经法定的核定程序来进行。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完善
(一)在保险法中明确确立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突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指导地位,但并未指出保最大诚信原则是整个保险法体系中的帝王条款,保险法的诚信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这样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实际约束力将大大增强,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告知义务的完善
1.明确如实告知的范围
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告知是重要事实的告知。

凡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

因此我国保险法可根据险种来界定告知义务的范围。

例如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性质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都是要告知的重要事实。

2.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定义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视其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程度而有所不同但是在实务中很难操作。

定是过失还是故意,在实务中很难把握。

当造成纠纷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因此应明确故意和过失的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再以司法解释对一系列专业词汇做出详细说明,相信造成纠纷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争议了。

(三)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保险法17条和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从中可以看出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无须投保人询问或请求,保险人应当主动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全方位的解释,如果保险人说明有误应当对投保人承担说明不实的责任。

遗憾的是对于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17条没有规定,而第18条规定对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然而何为违反说明义务的标准,两条均未提及实践中,成为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
2、乔林、王绪瑾:《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房永斌、孙运英:《保险法规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吴定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年版
5、贾林青、陈晨、丁当:《保险合同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6、汪建醛、王小兵、施天岳、郝刚、左权:《保险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
出版社2002年版
7、魏润泉、陈欣:《海上保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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