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4年河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场考察方案(安阳、新乡、 焦作、濮阳)

201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现场考察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审工作,确保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质量,结合《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考察方案。
一、考察原则专家初评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的企业列入考察名单。
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企业实力、技术中心现状、设备原值、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等情况,确保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考察时间6月25日-27日,具体考察时间由各组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三、考察程序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郑州海关、评审专家、我委监察室及我处相关人员组成三个考察组。
考察组到申报单位听取汇报,审阅相关支撑材料,察看现场,质询有关问题。
四、考察人员分组第一组:张大岭、徐花云、王洪庆、赵楠、财务人员,考察郑州市、许昌市等企业(见附件1);第二组:任秀玲、蔡基宏、俞冰、范克涛、财务人员,考察安阳、濮阳、新乡、焦作市等企业(见附件1);第三组:杨建超、史屹、魏明旭、许德刚、财务人员,考察三门峡、洛阳、南阳等企业(见附件1);五、对拟支持的2013年、2014年部分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产业集聚区企业承担的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详见附件1,2),设备原值进行考察,填写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仪器设备情况表(附件3),并提供设备原值发票复印件。
六、纪律要求(一)考察组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现场考察工作。
(二)考察组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评审情况、审查结果等内容严格保密,对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三)考察组成员不得收受礼品、礼金。
2014年6月20日附件1:2014年拟考察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附件2:2013年、2014年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产业集聚区企业)附件3: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仪器设备情况表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仪器设备情况表填表人(签名):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名):审核技术专家(签名):审核财务专家(签名):备注:1、填列单价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2、累计折旧按企业实际账务处理填写,未提取折旧的根据使用年限按直线折旧法计算。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和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郑政办[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审批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全市各级行政审批中心、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所进行的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审批中心,是指由市政府统一建设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该系统联接市级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机构)、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四条审批中心的建设与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要同步进行,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各单位要通力协作,专人负责,做好需求调研,规范审批流程,确定审批表格。
已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单位要向审批中心开放数据接口,提供本系统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第五条在审批中心推广应用阶段,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暂行办法使用审批中心。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审批中心的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
市网上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网上行政批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建设、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维护、技术培训和技术保障工作;市监察局“网上行政审批监控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监督监察工作;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的运行及管理。
郑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郑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2号),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加快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结合郑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郑州市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类型按照工信部发布的相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业化。
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
具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技术领先、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1 —(三)特色化。
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新颖化。
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四条由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郑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郑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基本条件在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存续2年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300万元;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1.专业化。
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平均比重不低于2%;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牵头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2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为大企业或龙头企业配套生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郑政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24号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承担全市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的职责;不再承担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展利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促进和推动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的职责。
(四)新增负责郑州市院士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郑战略,指导全市科技兴县(市)区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全市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用基础研究和加速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要求

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技术中心”字样,且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应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实力,以及在所属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3. 公司应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比不少于30%。
4. 公司应具备较好的研发管理制度和研发投入能力,研发经费应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5. 公司应在过去3年内至少获得过一项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荣誉,或者已获得相关领域专利。
6. 公司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制度。
7. 公司应有创新型人才,研发人员的科研成果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8. 公司应具有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实验室设施,以及稳定的研发项目和计划。
以上是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要求的主要内容,企业在申报技术中心时需要全面评估自身实力和条件,确保符合要求,以取得更大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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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行为的;(2)涉嫌涉税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核心机构,负责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设有中心主任,由企业高层任命。
技术中心的具体组织架构和职责由技术中心主任负责制定并经企业高层批准。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企业高层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企业高层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组织与职责第七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职能部门或岗位:研发部、创新设计部、实验室、测试中心等。
第八条研发部负责进行技术研发工作,包括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改进现有产品等。
第九条创新设计部负责进行产品设计和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进行产品的设计和改进等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进行技术实验和测试,确保技术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为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测试中心负责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设有管理层和技术人员两个层级。
管理层负责技术中心的整体管理工作,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层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背景,能够熟悉和掌握技术中心的工作特点和需求。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层应根据技术中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和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和奖励。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工作流程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上。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研发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各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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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a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郑州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a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和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a3.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按照《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在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管理与政策第八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确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每年4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6),通过其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委。
第十条市工信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本方案,市工信委联合市财政局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a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a附件1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报表企业名称:技术中心名称:申报时间:a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企业概况中: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和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率四项指标填写近三年的数字。
2.企业概况中“行业位次”栏,填写上年底的情况。
3.企业技术中心概况中有关数字以上年底实际情况为准填写。
4.表中内容栏不够可另附纸张。
a一、企业概况a二、企业技术中心概况aa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目标a四、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规划五、企业自我声明保证书aa六、主管部门审查意见aa附件2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aa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
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上一次评价的报告年度。
a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a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a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a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a(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a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a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a国家、省、部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