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管理技术规定(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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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新版安全资料管理规定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第五章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类)内容与要求第六章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B类)内容与要求第七章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C类)内容与要求第八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与组卷第九章附则附件A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件B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附件C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施蓝天行动,保护环境质量,实现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铁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1.3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行业安全具体监管业务可依法委托其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并依法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1.4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5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达标水平。

1.6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1.7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7.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状况及涉及现场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定、合同、承诺等执行情况;1.7.2询问并查证有关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件及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1.7.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郑州建筑规划处技术规定

郑州建筑规划处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郑政通[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郑政通〔2010〕7号)2009年12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9〕812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51.2874公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郑州市实施2009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1.国基路南、同庆路东;2.淮河路南、秦岭路西;3.寒山东路南、冯庄东路西;4.银河路南、文化北路西;5.科学大道南、长椿路东;6.新龙路南、雪松路东;7.海桐街南、科隆路西;8.经北四路南、经开第十八大街东;9.规划路南、经开第十五大街东;10.南三环南、经开第八大街东;11.南三环南、第三大街东;12.南三环南、第三大街西。

13.动力北路北、圃田西路西;14.商都路南、圃田西路西;15.汉风路北、博学路西;16.龙湖中环路南、龙湖外环西路东;17.一O七国道西、东风渠北;18.北三环路南、龙湖中环路西;19.北三环路南、龙湖中环路东;20.龙湖中环路南、规划道路西;21.孙庄南路南、凯旋南路西;22.新柳路南、索凌路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1.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6.1919公顷、张家村4.8796公顷。

2.金水区东风路办事处:宋砦村11.5045公顷。

3.金水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八里庙村15.9016公顷、陈岗村62.8436公顷、南录庄1.6278公顷、金庄村11.7599公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设
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9]2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3.13
【实施日期】2009.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

(豫建设标〔2009〕23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豫建设标[2004]96号)的文件规定。

围绕全国建设重点,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将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予以发布,请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制订计划。

附件: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2009年度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美化、亮化市容、市貌,积极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工程的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居民自建房屋等其它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军事、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主体工程“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郑州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及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临建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其他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告知或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五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细则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⑵用地界线;⑶相邻用地建设情况;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⑺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⑽技术经济指标;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⑿比例(1:500或1:1000);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9年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9年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9年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郑政文[2009]170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16【实施日期】2009.07.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9年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09〕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2009年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郑州市2009年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我市2006至2008年城市管理年活动成果,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生态型、创新型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坚持“建管并重,强化管理”的指导思想,以关注民生、着力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复检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查处违法建设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工作标准,建立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创新管理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快速反应能力;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监督评价和考核奖惩。

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标准化、长效化、精细化水平,使城市功能逐步完善,城市环境更加优美,城市品位显著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道路交通整治1.开展百条背街小巷改造工作。

对市区百条背街小巷进行整治改造,主要整治内容包括人行道整修、车行道整修、完善雨污水及其它地下管网、清除道路范围内各种废弃设施(线杆、牌、箱、亭等)、架空线缆入地改造、各类检查井整修、沿街单位出入口整治、道路绿化升级改造、完善路灯设施等,实现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环境舒适、景观优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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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〇九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新建项目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及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其东、西侧向退界满足表1相关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见表1 新建建筑东、西侧退地界)。

表1 新建建筑退东、西侧退地界二、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要求。

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八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1):一、多、低层住宅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20米的要求。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1)山墙(不开设窗户)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

(2)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

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所列要求:表2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所列要求:表3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所列要求:表4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5所列要求:表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6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

表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并适当加大。

1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三、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四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时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第十五条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六条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第十七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7所列要求:表7 各类建筑退地界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3米。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

第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8所列要求。

表8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8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于周边主要现状建筑退界距离,最小值为6米。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红线距离按表8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4倍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

四、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

五、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一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二条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生态水系与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构筑物(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一、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控制。

二、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

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

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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