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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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还需再细些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还需再细些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还需再细些吴 韬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舍弃了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以及出资期限等出资规定。

在放宽门槛、便利投资、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在实缴制取消之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

因此亟需构筑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

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确立了企业信用约束制度。

依照《暂行条例》所提出的公示要求,工商部门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公示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公众进行公示,以期达到信用监管、加强预期、避免风险的目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标准需要差别化区分以强化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为特征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被视为由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后的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配套措施。

然而,在我国《暂行条例》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公示标准不细分”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首先,虽然现行立法对公示主体的差异性有所注意,如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降低了公示要求,但对其他企业规定了统一的公示标准,即强制性公示与选择性公示两种基本方式,笔者认为《暂行条例》对强制性公示的规定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公示事项的选择性规定比较狭窄。

其次,尽管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对特定弱势商事主体与一般企业的公示标准进行了区分,但是对一般企业的公示规定仍嫌笼统。

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的不同,包括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涉及互联网金融、有无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制的不同,社会公众对公示的内容和标准都会有差异性的需求。

除《暂行条例》之外,我国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所涵盖的披露主体主要为特定的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私募投资基金等。

可见,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需要相应地调整公示义务的标准,以体现市场的监管需求。

有鉴于此,笔者拟从信息公示保护债权人权益为视角切入,通过比较借鉴域外信息披露制度,寻求信用约束的实践路径,以期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增加企业透明度、维护企业信誉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指的是一套透明度高、公开度大、实时性强的信息公示机制,企业在此机制下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需要公示的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旨在推动构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公众认可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了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各项信息,包括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企业情况,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公信力和公众认可度。

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合规意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合规意识,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规范运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稳健发展。

3.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推动构建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向外界公示信息的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会不断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4. 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可通过查询公示信息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让消费者更加了解企业情况,提高维权意识。

二、企业应公示的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各种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信息。

2. 经营范围和业务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经营范围和业务信息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业务领域等信息。

3. 财务会计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会计政策、审计报告等信息。

4. 重大合同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重大合同包括股权变更、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息。

5. 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向外界公示的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答问、亮点和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答问、亮点和意义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问4: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2015年底河北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2015年底河北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发 证 ,实 现 全 覆 盖 。
目前 , 河北 省农 村土地 确权 登业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条例 规定 , 国务 院工商行 政管理 部 门和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人 民 政府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应 当按 照公 平 规 范 的要
求 ,根 据 企 业 注册 号 等 随机 摇 号 ,确 定 抽 查 的企 业 ,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 的情况进行检查 。
日,通 过企业 信用信息 公示 系统 向工商 行政 管理部
门报送 上一年 度年度报 告 ,并 向社会公 示 。当年设 立登记的企业 ,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企 业 年 度 报告 内容 包 括企 业 通 信 地 址 、邮政
2 0 1 5 年底河北农村宅基地 全部确权发证
口 申延 同 杨淑梅 庞 超
( 据 新华 社 )
可准予 、变更 、延续信 息 ,行政 处罚信 息 以及其 他 依 法应 当公 示的信息 。 条例 规定 ,工商行 政管理 部门和其 他政府 部 门
应 当按 照 国家社 会信用 信息平 台建设 的总体要 求 , 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亮点 二 :企 业应 定 期 报 送 年度 报 告 并公 示 根据 条例 ,企业应 当于每年 1 月 1日至 6月3 0
河 北省农 村集体 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 组办 公室通报 农村集体 建设用 地 、宅基 地确权登记 发证 进展情况 ,并 明确设定农 村土地确 权时问表 。
编码 、联系 电话 、电子 邮箱 等信息 ,企 业开业 、歇 业 、清 算等存 续状态信 息 ,企 业投 资设 立企业 、购 买股权信息等 。
文 馇
有关法 律 、行 政法规规定 给予行 政处罚 ;造成他人 损失 的 ,依法 承担赔偿 责任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值 得关注 的是 ,满 3年未 按规定履 行公示义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行政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 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 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
应当同时公示。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政府作用】第四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 【机构作用】第五条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 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工商办字〔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6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统部署于中央和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各省级公示系统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负责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登记注册信息;(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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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五大亮点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晓辉)中国政府网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不过,条例也明确,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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