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任职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2306026引言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担负着重要的决策与监督职责。
为了保证董监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设定一定的任职资格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进行汇总和。
董监高的基本条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1.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2. 年满18周岁;3. 未受刑事处罚或司法处罚;4. 未被证券监管部门禁止担任董监高职务;5. 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独立行使权力;6.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7.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董监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也是任职资格的重要方面。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董监高需要具备以下学历和专业背景:1.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例如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3. 拥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例如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
董监高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能力要求董监高的从业经历和专业能力也是评判其任职资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例如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或行政机构工作多年;2. 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包括团队管理、决策能力、战略规划等;3. 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与职位相关的工作;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其他董监高和公司员工良好地合作。
董监高的诚信和责任要求董监高的诚信和责任是评判其任职资格的重要方面。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他们需要具备以下特质:1. 忠诚和忠实于公司以及股东利益;2.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违法违规行为;3.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4. 对公司员工和股东负责,积极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责;5. 主动承担与职位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要求有哪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一个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少不了高层人员的管理经营,董事高即是起着这种作用的存在,董即为董事,监即为监事,高即为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主管等),并不是任何人都适合这个位置,那么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要求有哪些呢?▲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素质要求:要求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代表公司形象的能力和形象,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高的沟通表达能力及决策能力。
2. 学历和经验要求:通常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特别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还要求具备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成功案例。
3. 专业背景和能力要求:要求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公司的战略决策、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建议。
4. 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比如董事和监事一般不能同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职位,必须忠实履行法定义务等。
5. 人格和背景审查:上市公司一般会对候选人进行人格和背景审查,以确保其个人的诚信和可靠性,防止潜在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可能会因公司的规
模、行业特点以及监管要求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要求,具体要求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一、引言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公司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任职资格的规定成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公司法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二、董监高任职条件1. 法定代表人资格:董监高应为公司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权益和义务。
2. 年龄要求:公司法规定,董监高的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3. 资格要求:董监高应具备以下资格要求:a. 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b. 未被判刑或者正在刑罚执行期间;c. 未被依法宣告破产;d. 未被中国证监会列为市场禁入人员;e. 未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职、撤职或者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三、董监高任职程序1. 提名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由提名委员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名。
2. 选举程序:董监高的选举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普通采取相对多数表决方式。
3. 任职期限:董监高的任职期限普通为三年,但可连选连任。
四、董监高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预并表决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决议;b. 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c. 要求公司行使自己在公司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d. 要求公司赋予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2. 义务:a. 忠实、勤勉地履行与职务相关的职责;b.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c.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d.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五、董监高任职准则1. 独立性准则:董监高应独立于公司利益、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履行公正、无偏的职责。
2. 背景准则:董监高应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3. 职业道德准则:董监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4. 能力准则: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决策和专业知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六、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3. 董监高选举程序4. 董监高任职期限确认文件5.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3. 提名委员会:由股东为董监高提名组成的委员会。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寻求融资和发展的重要平台。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总结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重大失信记录。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二、董监高人员的专业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公司的财务、法律、市场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应对公司运营中的各种问题。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战略规划、决策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董监高人员的道德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诚信度。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履行职责时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监高人员的监管要求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满足基本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新三板挂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新三板挂牌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
1. 年龄限制:通常,董监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但也可能存在其他年龄限制。
2. 学历背景:大部分情况下,董监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位。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职位而有所不同。
3. 从业经验:董监高通常需要具备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特别是与保险行业相关的经验。
这些经验可能包括在保险公司或金融领域从业的经验,或者在相关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经验。
4. 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董监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标准,包括诚实守信、责任心、专业能力等。
5. 无犯罪记录:通常要求董监高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
录。
6. 健康状况:董监高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要求,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公司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

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程序对于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
一、任职条件首先,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条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一般来说,董监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务,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提名与推荐国有企业董监高的提名与推荐通常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人才需求,提出董监高的提名与推荐名单。
该名单需经过充分讨论和评估,以确保其具备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审查与公示审查是国有企业董监高任职的重要环节。
审查机构对企业董监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通过后,候选人名单需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四、任命与就职公示无异议后,国有企业董监高候选人将被正式任命。
任命文件需明确规定其职责、权利和义务。
新任命的董监高应在规定时间内就职,并尽快适应企业环境,履行其职责。
五、考核与监督为确保国有企业董监高的履职效果,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考核与监督机制。
董事会负责对董监高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同时,监事会负责对董监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六、退出与辞职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出职务时,需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前,董监高需对其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和交接,确保企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国有企业董监高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主动辞职,但需提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董监高的任职程序需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确保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通过严格的提名与推荐、审查与公示、任命与就职、考核与监督以及退出与辞职等环节,可以选拔出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董监高,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2024年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2024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总结如下:
1. 董事资格:获得董事任职资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年满18周岁;
- 无犯罪记录,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 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决策能力;
- 无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济关系。
2. 监事资格:获得监事任职资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年满18周岁;
- 无犯罪记录,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 具备履行监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 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 无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济关系。
3.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获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年满18周岁;
- 无犯罪记录,并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 具备履行高级管理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 具备团队领导和人际交往能力;
-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决策能力;
- 无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经济关系。
总的来说,无论是董事、监事还是高级管理人员,在2024年,除了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与经验、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道德品质以及与公司利益无冲突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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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任职要求中小板董监高任职资格及要求1、《公司法》第六章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上为公司法要求)(6)在职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法规定)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3.1.3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首发管理办法)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有以下相关规定: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对董监高有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本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主板无此条】(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主板无此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主板无此款】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主板无此条。
创业板: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创业板董监高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董监高有以下规定: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在职国家公务员。
2、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5、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可以】(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7、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9、家族企业的董事、高管不能主要由家族成员担任,监事不能由家族成员担任。
保代培训对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2011年第1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纪要》对董监高任职有以下相关规定:第二部分第(四)点:要注重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家族企业,尽量不要出现除独立董事外董监高均为家族成员的情况,这样董事会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另外,监事不能为董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该情况最终的判断原则就是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六)点几个具体问题:2、董事、高管诚信问题和重大变化,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能与发行人共同办企业。
如果董监高有竞业禁止,要如实披露。
董高的重大变化,重点要判断该变化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2006年5月17日颁布,以下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确定了发行上市条件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或称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规范且运行有效的治理结构。
由于重大变化的标准不统一,造成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公司董事会正常换届造成人员变化较大是否属于发行上市障碍;如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期初为有限公司,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改设董事会,是否存在报告期内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股东会只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一般作为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经理层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与公司的管理层密切相关,如果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明确发行人的管理层在报告期内未存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考虑到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并参考部分国外发达市场的判断标准,所谓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行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营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的变动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且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未发生1/3以上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