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资金;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发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
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背景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对象类别及时精准实施救助保障。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效的同时,也客观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短板不足。
为推进解决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拨付结算的问题,精准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二、《通知》主要框架《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困难群众享受待遇滞后、基础信息不准确造成困难群众待遇难确认、数据共享的方式和规则有待完善、各地医疗救助待遇起效时限规定待统一等问题,聚焦“建机制、聚合力、补短板”,对加强工作管理、规范待遇时限、健全共享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信息质量、促进工作衔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通知》的主要举措《通知》从6方面提出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共享管理。
明确部门间开展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
明确信息共享操作层级。
二是规范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
明确动态调增或调减医疗救助对象均从身份调整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因时间差未享受待遇的,可手工结算。
三是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提出各地逐级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地区,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盖有关部门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落实信息共享责任。
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对本省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工作负总责。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目录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 (3)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 (3)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 (3)四.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4)1.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成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制约因素 (4)五.建议及措施 (6)一.医疗救助制度定义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社会和个人突发的不可承担的疾病风险进行救助的医疗体系, 主要面对社会困难人群和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人群中的患病人员以及由于家庭收入不能承担庞大的医疗开支而陷入困境的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制度, 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二.医疗救助制度意义1.通过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据调查,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
由此可见,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脱贫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2.可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提高人均寿命。
3.完善的医疗救助体系可以有力的促进社会稳定。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救助体系有助于缓解这一现象。
另外,如果有大量无钱医病的情况存在,本身也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4.有利于保障人权。
,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
生存权就是人和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
5.从社会保障构架来看,实施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六大部分组成。
社会救济系政府以资金或实物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社会互助则是在政府倡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对贫困者进行资金、物质和精神、法律、医疗等各个方面的帮助,使他们摆脱困境。
这两个保障项目合起来,就是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三.中国医疗救助制度现状1.中国医疗救助对象我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侧重于低保户、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解读【核心提示】何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救助?如何申请享受该救助?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外,我市还有哪些针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针对上述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今天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关注】问:什么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由于患重病需住院医治,政府为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社保报销后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给予救助的一项制度。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策规定,包括:整个家庭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家庭人均存款、有价证券人均市值不超过12个月低保金总额;家庭无非营运用机动车辆、无企业商业所有权登记等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问:门诊费用能申请医疗救助吗?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住院费用,但肾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骨髓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限长期透析治疗)、肝移植术后(限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定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视同住院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制度(5篇)

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制度一、救助对象城镇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当地户口的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____%)均可享受。
二、救助方式现阶段,医疗救助分为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种,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门诊救助1.救助范围。
目前,门诊救助只针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居民。
2.工作流程:(1)社区居委会对辖区低保户家庭成员患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医疗救助档案,一份留档,一份上报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2)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医疗救助档案,进行进一步核实,准确核实病种及医疗年花销金额。
(3)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根据低保家庭的病种及年花销金额确定门诊救助金额。
(4)门诊救助采取代金卡的形式,只限在指定医院门诊医疗使用。
住院医疗救助1.救助范围。
低保户或低保边缘人员。
2.工作流程:(1)申请低保户或低保边缘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因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后,需提供下列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一)低保证(低保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存折的首页、末页复印件,此材料只针对低保户家庭。
低保边缘人员家庭需写医疗救助申请,申请中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病种、医疗费用等,并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盖章认可。
(二)病情诊断书、出院结算单、病历、日清单、____、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a4纸复印)。
(三)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上报至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2)审批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接到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会同分管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调查,核实无误后,提交至办事处评审委员会____评审,经评审确定后,上报区民政局。
申请医疗救助工作制度(2)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是为了帮助贫困人口、低收入人群和其他需要医疗帮助的人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支持的制度。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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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临时医疗救助
1.xx低收入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界定
xx:
人均月收入为240元——480元
农村:
以扶贫开发办出具的证明为准
2.患重大疾病的种类
因家庭成员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网上救助
民政对象除县外就医的报纸质材料到低保科实行病后救助外,县内个人住院和个人门诊,全部实行网上救助,一律不再收纸质材料,请大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民政个人住院
1.严格按实时领取民政资金的人员花名册核实患者身份并开具告知书,若对象核实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出具证明的人负责。
2.不再通知低保科激活合医帐号。
3.请各乡镇每月25日前上传当月《民政个人住院情况统计表》(电子档)。
(二)民政个人门诊
患者凭身份证和合医证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或购药即可。
1.“定额”门诊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由原来8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
一般民政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特殊说明:
因优抚对象2011年的个人门诊已划各乡镇,所以这部分对象在网上只有共付门诊100元。
四、病后救助
(一)所需材料:
1.《武隆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武隆县城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住院发票和合医办报销单复印件
3.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4.民政对象复印件或证明
(二)救助金额计算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5000元。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即救助金额=(合医办承认金额-合医报销额)×60%。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2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
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2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2000元。
4.临时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
即救助金额=(合医办承认金额-合医报销额-2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