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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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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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税收优惠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

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随着农林牧渔业的发展,税收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在农林牧渔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农林牧渔业税收政策展开论述,分析其对该行业的影响和作用。

一、农林牧渔业的特点农林牧渔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生产周期长、投入产出关系复杂、经营风险高、生产要素不可控性较强等。

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农林牧渔业的税收政策需要与其他行业有所区别和灵活性。

二、增值税税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业中的应用增值税在农林牧渔业中适用于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流通等。

具体应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农林牧渔业生产环节的税收政策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环节主要包括土地耕种、养殖、种植等。

在这些环节中,农民或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减轻经营成本。

例如,对于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即免征增值税。

2. 农林牧渔业加工环节的税收政策农产品的加工环节是农林牧渔业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加工过程中,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农林牧渔业中的一些特定产品,如农产品深加工的副产品等,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附加值。

3. 农林牧渔业流通环节的税收政策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是农林牧渔业中产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环节的过程。

在这个环节中,增值税主要通过一般纳税人的方式进行征收。

农林牧渔业的流通环节是多样化的,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税收政策需要根据不同环节有所调整。

三、增值税税收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影响和作用增值税税收政策在农林牧渔业中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与转型升级农林牧渔业加工环节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鼓励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企业附加值,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这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利润空间,还能够推动农产品向品牌化、规模化、科技化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主要内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认定条件(适用范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申请办法: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农业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为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激发农业企业的创新活力,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农业企业免税政策。

二、免税对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享受免税政策:1. 注册为农业企业的法定企业;2. 从事农、林、牧、渔业中的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3. 年度纳税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

三、免税期限农业企业可享受的免税期限为5年。

自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次年开始计算,连续免税5年。

免税期满后,企业按照正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免税范围农业企业可享受的免税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 农业生产所需土地的租赁费用;2. 农业机械设备的购置费用;3. 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出;4. 农产品销售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范围内的费用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支出或收入。

五、申请程序农业企业申请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交免税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2. 提交农业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营业收入税务申报表等相关资料;3. 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确认符合免税条件后,颁发免税证明;4. 农业企业在免税期内凭免税证明进行相关业务办理。

六、免税政策的优势农业企业免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农业产业的发展具有以下优势:1. 降低企业税负,刺激农业企业的投资和创新;2. 提高农业企业的自主实力,推进农业产业升级;3. 加强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4. 带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5. 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七、免税政策的限制免税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限制:1. 免税期限有限,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免税申请;2. 免税范围有限,企业需确保费用符合相关规定;3. 免税政策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其他企业不得享受;4. 免税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确认。

八、免税政策的发展趋势随着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对农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企业免税政策在有望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畜牧养殖业的免税政策

畜牧养殖业的免税政策

畜牧养殖业的免税政策
畜牧养殖业是我国农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来源之一。

为了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免税政策,为中小型畜牧养殖业提供支持。

首先,我国政府实施了税收减免政策,通过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中小型畜牧养殖业提供税收优惠,使其不必承担过多的税负,以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发展。

其次,我国政府采取贷款政策,借助各类贷款,使中小型畜牧养殖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并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

这样,中小型畜牧养殖业家将具有更多的勇气和能力来发展,以及更加全面的发展空间,进而改善农民的生活。

此外,我国政府还实施了增加农村投资金的政策,大力支持农村的养殖业发展,比如投资设施建设,购买设备材料等。

这有利于提高中小型畜牧养殖业的经济效益,让农民收益最大化。

同时,我国政府也采取技术援助政策,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改善中小型畜牧养殖业家的技术水平,提高从业者的经济效益,并让农民和农村社会受益。

归结起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的免税政策,为中小型畜牧养殖业提供优惠,既促进了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又改善了农民的生活。

最终,我们将看到畜牧养殖业变得更加繁荣富裕,农民们也将获得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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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对农业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所得税对农业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所得税对农业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农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民收入稳定以及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政府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其中包括所得税方面的支持举措。

本文将就所得税对农业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行探讨。

1. 所得税政策概述所得税是一种个人或企业根据其所得额支付的一种直接税。

在农业产业中,所得税主要从农民和农业企业所得中征收,以提供财政资源支持农业产业的发展。

所得税政策对农业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调节作用,既可以激励农民积极投入农业生产,又可以为农业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2. 农民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的发展,政府在所得税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 农民个人所得税减免:针对农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减免一定额度的纳税金额,以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 农业生产所得税减免:对于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相应收入的农民,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3. 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业企业作为农业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为了促进农业企业的发展,在所得税方面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包括:- 农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农业企业,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以鼓励其扩大投资、提升技术、增加就业等;-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优惠,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链的发展。

4. 农村合作社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我组织的重要形式,对于提升农民组织化经营能力、增加农业产业附加值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为了支持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在所得税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 农村合作社所得税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社,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以鼓励农村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

5. 收入认定和征收实施在执行农业产业的税收支持政策时,要确保收入的认定和征收实施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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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资料包括: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营业税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
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三节地方各税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三、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2、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
3、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四、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文件依据:《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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