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银行印鉴卡是银行为了更好地管理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工具。
以下是银行印鉴卡的管理办法:一、申请与开户1. 客户可以在柜台或在线申请办理银行印鉴卡。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开户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2. 银行会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审核是否符合开户条件。
3. 客户需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确保了解并同意遵守银行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发放与使用1. 银行在审核通过后,会制作并发放个人专用的银行印鉴卡。
2. 客户收到银行印鉴卡后,需确保卡片完整无损,并妥善保存,防止遗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3. 在办理业务时,客户需出示银行印鉴卡,并进行身份验证。
4. 银行印鉴卡仅限持卡人使用,不得出借或让他人代替使用。
三、挂失与补办1. 若银行印鉴卡遗失或被窃取,客户应尽快向银行申报挂失,确保账户和资金安全。
2. 客户可通过柜台、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挂失,并须配合银行核实身份信息。
3. 挂失后,客户可申请补办银行印鉴卡,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申请补办手续费。
四、责任和义务1. 客户有责任妥善保管银行印鉴卡,确保安全可靠,防止被他人获取并滥用。
2. 客户在使用银行印鉴卡时,需按照银行的规定和办法进行操作,确保账户操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客户需主动关注银行公告和通知,了解银行印鉴卡的最新规定和变动情况。
五、违约处理1.如客户违反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涉嫌非法操作、盗窃他人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卡片使用、冻结账户等。
2.客户如对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有异议,可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诉,并配合银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其他事项1. 银行保留对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
2. 客户在办理银行印鉴卡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管理办法的内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银行印鉴卡是银行为了更好地管理客户资金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工具。
客户在申请与开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协议或合同。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印鉴卡管理办法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银行印鉴卡作为一种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交易授权方式,在银行业务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为了确保银行印鉴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个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有效防范欺诈风险和身份冒用行为。
一、印鉴卡的定义和种类银行印鉴卡是一种具备特定格式和标识的身份凭证,用于确认银行账户持有人授权办理特定业务。
根据银行业务的需求,银行印鉴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1. 个人印鉴卡:用于个人账户的授权办理业务,持卡人必须为账户的合法持有人,如开户、转账等。
2. 公司印鉴卡:用于公司账户的授权办理业务,持卡人必须为公司的授权代表人,如代理签署合同、申请贷款等。
3. 特殊业务印鉴卡:用于特定业务的授权办理,如大额取款、外汇交易等,持卡人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二、印鉴卡的申领和挂失1. 申领流程:银行印鉴卡的申领必须与银行账户的开立同时进行。
客户在开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业务凭证,在银行系统中注册个人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将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相应的印鉴卡。
2. 卡片挂失: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印鉴卡,如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银行报失。
报失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客户通过柜台、电话或网银渠道申请挂失;银行将停止该印鉴卡的一切交易权益,防止未授权的业务操作;客户需填写挂失声明,并据此承担因挂失卡片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三、银行的印鉴卡安全措施为保障印鉴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银行采取了以下的安全措施:1. 个人信息保护: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印鉴卡仅用于授权业务办理,并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2. 制作工艺安全:银行在印鉴卡制作过程中采用专业的技术和材料,确保卡片的抗伪、抗串改和耐用性,并在实体卡片上加盖银行公章进行验证。
3. 逻辑控制和权限管理:银行建立了完善的印鉴卡业务管理系统,通过身份认证、密码验证等技术手段,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办理特定业务,并设立了权限等级,严格控制印鉴卡使用权限。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是银行为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以及确认客户身份而推出的一种服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客户预留印鉴卡的操作,村镇银行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示例:一、申请条件1. 客户必须持有本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账户。
2. 客户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
3. 对于未成年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手续。
二、申请流程1. 客户到银行柜员机处进行申请。
2. 客户填写预留印鉴卡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确认申请资格。
4. 客户在预留印鉴卡上进行印鉴,并与留存的身份证件进行对比。
5. 银行柜员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录入系统进行备案。
三、印鉴卡管理1. 银行将客户的印鉴卡存放在安全的地方,确保不受损坏。
2. 客户可以随时要求查看自己的印鉴卡,并核对卡片上的个人信息是否准确。
3. 客户可以更换印鉴卡,需进行重新申请,并按照申请流程进行操作。
4. 银行将客户的印鉴卡信息与账户信息进行绑定,确保只有持卡人本人才能使用该卡。
四、印鉴卡使用1. 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需携带预留印鉴卡。
2. 银行柜员核对客户身份后,将印鉴卡与客户所需办理的文件进行对比。
3. 客户在指定位置使用印鉴卡进行印章,确认办理业务。
4. 完成业务后,银行柜员将印鉴卡归还给客户。
五、印鉴卡挂失1. 客户在发现印鉴卡丢失、被盗或被他人冒用时,应立即联系银行进行挂失。
2. 客户可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或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 银行将立即停止对挂失印鉴卡的任何操作,并为客户办理新的印鉴卡申请手续。
上述细则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村镇银行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调整。
村镇银行应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卡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同时,客户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预留印鉴卡,确保不被他人恶意使用或盗取。
村镇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实施细则六、印鉴卡的保密性1. 银行要求客户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卡,并不应将其透露给他人或授权他人使用。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降低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是指在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印模,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我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简称个人名章)。
其中预留印鉴中留存的个人名章为代理人时,该单位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书。
(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应和其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存款人为自然人的,其预留印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使用简称时,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第五条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章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
第六条开户单位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外,应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开户单位负责人签章(字)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代表证、营业执照正本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摘要】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在开设账户时预留下来的一种印鉴卡。
银行预留印鉴卡的管理对于银行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非常重要。
本文在探索银行预留印鉴卡的功能和应用之后,结合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以期为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一、研究背景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在开设账户时预留下来的一种印鉴卡,也就是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客户需要在印鉴卡上使用印章来确认相关信息。
这种卡片可以通过扣钉固定在客户账户的卡槽上或保险柜内等位置,以便日后的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重要的业务凭证,它在银行业的安全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保证银行业务顺利运营的同时,保证预留印鉴卡的安全和客户信息的保密。
二、管理办法制定1. 功能和应用(1)功能银行预留印鉴卡主要用于证实客户办理业务时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有效,是银行办理业务的主要凭证。
同时,预留印鉴卡还可以用于确认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如账户的户名变更等变更内容。
(2)应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要求客户在预留印鉴卡上使用印章,确认相应业务的信息和内容。
在使用预留印鉴卡时,必须保证相应业务的信息和内容是正确的并且是真实有效的,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2. 管理措施(1)领取与保管预留印鉴卡的领取必须要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人员需要核实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并在系统内录入领取记录。
同时,在银行系统中需要为每个预留印鉴卡进行统一编号,并要求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领取人必须认真查验预留印鉴卡的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预留印鉴卡保管应该实行制度化管理,将预留印鉴卡统一保管于柜台办公室或重要部门的保险柜中。
柜员每天必须进行卡片存取记录的登记,并对卡片保险箱进行定期的检查,防止出现卡片遗失或泄露的情况。
(2)使用在使用预留印鉴卡时,客户必须将预留印鉴卡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需要清楚了解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并核实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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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请勿外传~信用社(银行)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农信联〔2008〕445号)及《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8〕41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信用社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省农村信用社印鉴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空白印鉴卡及“印鉴卡保管簿”由省联社会计部统一组织印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县级联社(含合作行、农商行)结算中心、省联社会计部(结算中心)等。
第二章印鉴卡的设立第五条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和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第六条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也应预留印鉴。
第七条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
第八条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
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开户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
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或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认真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预留印鉴卡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亲自加盖,经办机构必须双人经手,经办过程严禁将印鉴卡借与他人,严禁单人办理或离开经办柜台办理。
返还联交给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信用社须告知开户单位(个人)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片。
第十一条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
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一律不准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
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严防有关资料被调包。
第十三条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必须要素齐全、一致,必须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
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
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每月与印鉴卡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
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保管人员及保管情况登记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印鉴卡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信用社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账号顺序分页存放于省联社统一设计制作的“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
第十五条信用社的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建立“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登记“印鉴卡保管簿”中印鉴卡增加、变更及减少等情况。
发现印鉴卡残损,确实无法核印的,应及时与客户联系更换。
第十六条“印鉴卡保管簿”属信用社重要物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必须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必须将“印鉴卡保管簿”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必须单人使用,单人保管。
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时,必须做好“印鉴卡保管簿”的交接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联社会计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检查督导管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8〕413号)中规定的检查督导频率对印鉴卡的保管、使用等日常管理实行检查,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县级联社每季至少要检查一次,核对各印鉴卡保管人员的“印鉴卡保管簿”和“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的印鉴卡数量是否相符,确保印鉴卡不被调换或丢失,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工作日志”备查。
第二十条印鉴卡正式启用当天,前台经办人员应将其中一份随当日传票及时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以备事后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其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依据,凡加盖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无论金额大小,开户机构经办人员、复核人员都应逐笔折角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对于大额资金(可由各县级联社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审核的基础上,由会计主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执行“双角核印”的办法与预留印鉴卡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客户主动申请销户的,必须开具销户介绍信交回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与信用社账户管理人员核对账户存款余额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介绍信上要注明交回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编号等内容,经办员在系统中对售出的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进行作废处理,同时打印收回作废通用凭证一式两份,并由客户逐联签字确认。
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随当日传票装订。
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客户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比照印鉴挂失处理。
销户十日后,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销户日期及销户信息等。
事后监督人员将其保管的印鉴卡撤出做销户最后一笔支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第十三个月)的,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久悬账户转列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久悬专户管理。
前台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及其他印鉴卡保管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统一由会计主管入“印鉴卡保管簿”单独保管。
“久悬账户”客户主动销户的比照客户主动申请销户执行。
第二十四条“久悬账户”满一年,客户仍未支取的,按规定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由会计主管人员填写清理久悬账户清单(清单中列明相关单位的名称及账号并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并将款项转入其他营业外收入,同时登记“账销案存登记簿”。
经办人员将久悬账户的印鉴卡全部核对无误后,交与账户管理人员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久悬账户清理清单随当日传票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依据清单将转列的久悬账户信息与保管的“久悬账户”印鉴卡核对并抽出做转出附件。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经办人员在为客户办理销户后,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营业机构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久悬账户”的,应在客户预留印鉴卡上加盖“久悬账户”章并注明转列日期。
上述加以完成后必须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转列或销户登记并注明转列或销户日期等。
第四章印鉴卡的更换第二十六条客户因人员变动、印鉴遗失或损坏、账户名称变更和其他业务需要等要求更换预留印鉴的,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第16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出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介绍信、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批文、工商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和新发证照等合法文件,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重新预留印鉴卡。
第二十七条更换印鉴卡必须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审核,审核新印鉴卡的各项要素符合要求、所盖的旧印鉴与原印鉴卡的预留印鉴相符(印鉴遗失除外)后,根据印鉴卡提示内容逐项填列,并签字(个人账户须有账户所有人亲笔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客户在更换(挂失)印鉴前以旧印鉴签发的支付凭证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仍然有效,在此期间新、旧印鉴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九条更换印鉴十日后,经办员在旧印鉴卡上加盖“注销”章,并填写注销日期,同时在“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并注明注销日期。
账户管理人员收回柜员保管的全部印鉴卡,随账户变更资料入客户档案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客户遗失预留印鉴的,必须先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再更换预留印鉴。
遗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客户应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正件、备案手续、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对遗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印章的,应由单位客户出具证明,并提供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其身份正件;对遗失个人印章的,应出具原预留印章的个人身份正件及其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客户持以上证明、正式介绍信(在介绍信或证明中必须注有出现经济责任,后果自负的字样) 对原账户预留印鉴办理挂失手续。
并要求客户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登记,挂失期满后,客户持报纸公告办理更换印鉴。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及后果按《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 (农信联〔2008〕434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信联〔2005〕80号)等制度进行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