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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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篇一: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1)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3)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或者无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1、刑事案件;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的有关材料;3、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实施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接待人员初审;3、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4、(填写《申请表》)(提供法律咨询);5、“中心”主任审批;6、批准不批准;7、(通知申请人);8、通知申请人通知承办人;9、结案归档。

篇二:司法所多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鸣凤司法所多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最大限度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XX年以来,鸣凤司法所本着“贫者必援,弱者必助,残者必帮”的工作宗旨,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司法所根据宜昌市司法局举行的“困难群众大走访、法律援助送到家”活动,在各村(社区)统一制作标语、宣传栏、放置宣传资料,并利用集镇人口较集中的优势,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并对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进行解答,引导有需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截至目前已发放法律援助调查问卷3965份,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3965张。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和任务1.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法律文件起草等服务。

2.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理解。

3.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确保案件的登记、分配、跟踪等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4. 开展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和研究。

四、法律援助人员的选拔和管理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选拔合格的法律援助人员。

2.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法律援助工作。

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奖惩。

五、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案件处理。

2.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公平和独立。

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六、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和评估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信任度。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律援助中心所有。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范围一、公民申请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必须符合下列代理的事项: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公民申请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必须符合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代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交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6、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确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热情诚恳耐心细致严谨规范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公正廉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私奉献“148”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解答法律询问1、简易的询问不收费;2、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5~10元;3、涉及财产关系每件10~20元;4、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每件20~50元。

二、代理法律事务文书1、声明、启示及其它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0元;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每件20元-40元;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20~50元;4、民事合同、条约等每件20~50元,制作、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3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每件200元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5,000元以下的,免收5,001元至50,000元部分4%~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3%~2%;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2%~1%;1,000,001元以上部分1%(最高不超过5万元)3、对复杂疑难、费时费力的案件,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可协商收费。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中国法律援助经历了从1994年初起发展到今天的过程。

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其性质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援助的特别包括:具有国家、社会承担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

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有四:权利保障之要求;实现控、辩双方力度平衡之条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然。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

1996年1月,司法部有关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为1996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

同年3月,司法部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

1996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

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随后着手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总结、规范各地已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同年5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同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

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拟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机关参考并推动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

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复:已将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服务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保障制度,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法律服务第五条律师是国家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六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法律援助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免费法律帮助,适用于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第九条司法鉴定是依法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服务。

第十条公证是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证明的服务。

三、法律服务保障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律服务权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律师、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志愿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服务权利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等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所各项制度全集

司法所各项制度全集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平台和窗口,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制度1. 组织制度。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2. 学习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3. 会议制度。

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报告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5. 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二、司法所业务制度1. 人民调解制度。

司法所要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 社区矫正制度。

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3. 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所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4. 法律咨询制度。

司法所要设立法律咨询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 普法宣传制度。

司法所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三、司法所管理制度1. 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

2. 财务管理制度。

司法所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合理。

3. 保密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4. 安全制度。

司法所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办公场所的安全。

四、司法所队伍建设制度1. 政治素质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业务素质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

3. 廉洁自律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做到清正廉洁。

司法所制度模板

司法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保障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所应当设立所长一名,副所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兼职人员或者志愿者。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司法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协助乡镇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代表乡镇政府参与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流程第九条司法所各项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明确工作环节,确保工作高效、顺畅进行。

(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流程: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

(二)依法治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流程:接收矛盾纠纷线索,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制作调解协议书,协助执行调解协议。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为了保障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服务范围以及人员职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一个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若干个部门,如法律援助申请部门、案件分配部门、律师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每一个部门设立一个部门负责人。

3.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一个监督与评估部门,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工作流程1. 法律援助申请部门负责受理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法律援助申请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下一步审核流程。

3. 案件分配部门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案件性质,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律师进行代理。

4. 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律师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5. 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了解案情,制定合适的法律援助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6.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费用报销、资金监管等。

7. 监督与评估部门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服务范围1. 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知识。

2. 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代理服务,包括起草法律文件、出庭代理等。

3. 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组织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五、人员职责1. 中心主任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协调部门内部各岗位的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和功能1.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公民的法律问题;2. 为经济难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代理诉讼、法律顾问等服务;3.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4.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公民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在线方式申请法律援助;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3.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安排专业律师进行详细审查;4. 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四、法律援助资格认定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设立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2. 资格认定委员会由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律师组成,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3. 资格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4. 资格认定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五、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代理诉讼、法律顾问、调解等法律援助服务;2.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合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律师的工作量和时间。

六、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与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3. 相关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4. 公民对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评估工作效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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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或者无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的有关材料;
3、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接待人员初审;
3、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
4、(填写《申请表》)(提供法律咨询);
5、“中心”主任审批;
6、批准不批准;
7、(通知申请人);
8、通知申请人通知承办人;
9、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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