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一)一、受理(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二、案件的监督(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案件卷宗归档制度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考核奖惩制度一、法律服务机构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保证服务的公正、高效和透明,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由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和社会公正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和指导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
2.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和财务管理。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话咨询或互联网平台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3. 受理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专业律师进行案件审查,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法律援助方式。
四、法律援助方式1.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对于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派遣专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或代理人。
五、法律援助经费1. 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
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评估与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严守职业保密义务。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律援助中心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建立起来的一种机构和工作机制。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其作用,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设置:1.设立维权援助工作站,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组成,设立专门的维权援助机构。
2.机构应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机构、技术人员、法律人员等,以确保工作站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二、职责与权力:1.维权援助工作站负责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举报、投诉和申请,并依法受理、调查、处理。
2.工作站应提供指导、咨询、协助等服务,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
3.工作站可以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4.工作站还应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工作站可以向相关部门建议和提供立法建议,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运作方式: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的案件接收和处理机制,明确举报、投诉和申请的途径和形式。
2.工作站应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科学的核查和调查流程,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工作站应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和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等。
4.工作站应建立完善的信访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来访者的问题和诉求。
5.工作站应与相关部门、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关系,互相支持、协作,提高维权援助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四、经费保障:1.政府应适当拨款,确保维权援助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工作站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用于资助维权援助工作。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机构设置、明确的职责与权力、规范的运作方式和可持续的经费保障,可以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律援助制度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五点建议目前,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但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罗庄区实际情况,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一) 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殊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泛博群众特别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特殊是援助案件范围扩大后,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
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22 年罗庄区仲裁委办理293 件,今年办理188 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 件摆布;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殊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 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
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 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罗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惟独一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 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
由于经费的制约,该区诉讼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是2022 年制定的,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 元。
2022 年制定了非诉调解案件补贴办法,每件补贴50 元,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热情低。
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司〔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司〔2009〕8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省司法厅2009年5月22日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建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职能部门以外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并逐级上报至省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四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2名以上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所在单位主管,业务上接受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第六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由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名称、主管单位名称(简称)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组成。
例:××县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七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能:(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二)解答法律咨询,为困难群众代拟法律文书;(三)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四)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所在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和信息;(五)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无关的事务。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方案

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和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设要求,围绕建设“平安广西”“法制广西”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根据司法厅统一部署,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开展“一枢纽七中心”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司法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
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更为平安广西,法制广西建设和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目标:法律援助领域进一步拓展,城乡广泛覆盖,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权益过程中创先进、争优秀,取得新的成效。
工作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根据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出规划,又要采取分步建设的方式,对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乡镇制定下设若干个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工作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2、统一标准,分步规范。
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挂牌设计、统一制度上墙、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案卷归档的“四统一”标准,根据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对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规范。
3、便民利民,注重实效。
从着眼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着眼于贫弱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目的,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逐步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法律援助中心制度汇编范本

法律援助中心制度汇编范本一、法律援助中心简介法律援助中心是我国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隶属于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援助中心职能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履行如下服务职能:1. 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2. 解答来访、来电、来信及网络咨询。
3. 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案件。
4. 指派律师承办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5.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
三、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内容1.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法规,解答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等法律咨询。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
3. 对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涉军案件,提供特殊法律援助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国防利益。
4. 开展法律援助培训和研讨,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条件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 有我国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2. 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的当事人。
3.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4.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标准: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或以下,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或以下。
对部分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和涉军案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此款经济标准限制。
五、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承诺法律援助中心承诺,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法律援助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乡镇(街道)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制定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二、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
三、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本工作站参与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四、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代拟法律文书;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六、负责组织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的管理和培训;
七、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查证申请人经济状况;
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九、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基本信息;
十、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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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
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
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
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
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 2、
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 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4、处理
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
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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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
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
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
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
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
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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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
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
站。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
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
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
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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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
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
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
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
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
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
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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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
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
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
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
活动。
八、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
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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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
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
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
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
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
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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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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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
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
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七)因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
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
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
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
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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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
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
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 可以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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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侵权必究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
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
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
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
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二)社会福利机
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
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