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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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接待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认真摘记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解答办理。

来访记录应定期整理、录入归档。

(二)日常值班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人员负责接待群众的法律求助,解答法律咨询。

(三)信息上报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准确地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各种业务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件。

(四)例会分析制度:法律援助站定期召开例会,对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进行讨论分析。

(五)业务学习制度: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考察活动,并积极开展自学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专人联系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系。

(七)台帐、档案管理制度:对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的
文件、材料建立台帐制度,健全台帐内容。

对法律援助人
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
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由工作站暂时集中和妥善管理,结案一并将案卷交给县法律援助中心。

(八)限时初审制度:援助工作站按照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九)公示制度:法律援助站应当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等在显著位
置公示。

社区法律援助站规章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站规章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居民解决法律问题,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社区法律援助站是居民解决法律问题的平台,由社区设立并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援助站旨在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法律平等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援助站的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无论其身份、职业、财产状况或其他条件,均可享受援助站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援助站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法律援助、调解等。

援助站将会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服务范围,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援助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规章制度,维护援助站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援助站的管理和运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便于居民解决法律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七条援助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援助站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第九条援助站的服务内容及规章制度应当公开,便于社区居民了解和参与。

第十条本规章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援助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的咨询。

居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现场咨询等方式获得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援助站提供法律文书起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诉讼代理委托书等。

居民可以向援助站提出起草申请,经专业律师审核后制作文书。

第十三条援助站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代理、法律顾问、调解等。

居民可以向援助站提出援助申请,经专业律师评估后提供援助服务。

第十四条援助站提供调解服务,促进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援助站可以委托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居民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五条援助站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援助站可以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运作,保证服务的公正、高效和透明,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由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和社会公正人士组成,负责监督和指导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

2.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和财务管理。

三、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1.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话咨询或互联网平台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3. 受理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专业律师进行案件审查,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法律援助方式。

四、法律援助方式1. 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对于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派遣专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或代理人。

五、法律援助经费1. 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3.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

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评估与监督1.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2.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严守职业保密义务。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法律援助中心所有。

2.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
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街道、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整合全区法律援助资源,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区各街道、镇在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有明确的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工作场所悬挂(张贴)法律援助的标识。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和监督。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是:
1、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

2、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务。

4、参加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立一名联络员,其工作职责是:
1、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召集的有关会议.
2、及时报送本工作站的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

3、定期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统计表。

4、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

5、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结已结案的法律援助案卷.
6、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例会,沟通信息,交流工作。

六、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每年年底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咨询人次、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报表报送、信息工作和落实交办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评比表彰.。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解决法律问题的平台。

本制度旨在建立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和运作,保证法律援助的公正、公平、及时和高效。

二、工作基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基础包括三个方面:1.国际法律原则,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国家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等;3.地方法规和机构规定,包括政府文件、司法部规定等。

三、工作流程1.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组建和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援委、司法部、地方政府等单位申请组建。

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法援委提出组建申请,包括工作站的名称、地址、人员、经费等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法援委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工作站的单位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法援委将申请通过。

(3)审核司法部对工作站经费及相关设施设备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经费及拨发相关设施设备。

2.工作站的工作流程(1)接待咨询贫困人群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寻求法律帮助并向工作站提交相关材料。

(2)维权处理工作站的执业律师对咨询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维权帮助。

(3)调解和诉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工作站组织开展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协助申请人完成维权工作。

(4)记录管理工作站应记录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确保信息的保密和可追溯性。

四、工作职责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2.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3.处理涉及贫困群众的法律事务,促进党和政府工作;4.组织开展涉及贫困群众的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五、工作机制1.领导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援委、司法部、地方政府等单位指派负责,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站的运作。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建立接待受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接待群众的法律求助,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安排人员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业务登记、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本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对于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应予以详细说明。

(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三)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具体工作制度(附后)业务培训制度一、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全体人员业务素质。

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业务学习。

业务要经常化、制度化。

二、业务学习贯彻系统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注重效果,学以致用。

鼓励律师向专业专长研究方向发展,对学有成就的人员给予奖励。

三、加强业务学习的组织领导,由中心的主任全面负责学习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四、坚持学习例会制度,确定每星期五下午两个小时为集体学习时间。

五、做好业务学习的考勤,每月一次统计上报,年终汇总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严格学习纪律,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

七、积极参加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

信访接待制度一、接待咨询应态度和蔼,平易近人,文明用语。

二、值班人员应准时到岗,做到衣着整洁,仪表端庄。

三、咨询当事人不会书写,接待人员可代其填写《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登记表》四、解答咨询应耐心听取提问,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择要记录咨询内容,依法予以解答。

五、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见,并进行缠询的,不能耍态度,应不厌其烦,依法疏导。

六、对认为符合受援条件的当事人,应在咨询登记表“处理结果”栏上签署可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法律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工作站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法律工作站正常运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工作站宗旨法律工作站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调解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工作站职责1.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当事人关于法律问题的疑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2. 提供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群体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法律服务。

3. 调解纠纷:协调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 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治意识。

5. 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1. 公平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工作站的服务公平、公正、公开。

2. 便民利民: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当事人获取法律服务。

3. 廉洁自律:工作站工作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高效务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工作站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工作人员1. 法律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 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3. 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工作流程1. 接待当事人: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了解当事人需求,引导当事人填写相关表格。

2. 法律咨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

3. 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

4. 调解纠纷:工作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5. 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治意识。

6. 归档管理:将案件资料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工作站管理1. 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工作站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5篇[修改版]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5篇[修改版]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一、接待制度(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

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

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

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

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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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

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

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镇法律援助站。

镇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

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

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

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 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 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 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 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四)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 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 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 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 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 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
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 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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