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办理课程免修免考的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适用于会计学专业):中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
初级可免补专课程的:中级财务会计。
课程免修免考:上海电视大学部分考证类课程免修免考科目对照表序号证书名称及颁证单位有效年限相应专业可以免修计划中相应课程名称备注1 ACCA国际财务与会计证书各专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财务报表解释企业分析2 用友软件公司会计电算化证书(EPR)会计会计电算化3 劳动局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4 劳动局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物流物流学概论物流信息管理仓储与配送管理运输管理贸易实务与国际货代物流英语5 劳动局电工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城市轨道交通电工电子技术6 轨道运营公司行车值班员上岗证城市轨道交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通7 劳动局机械类、电子电工类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机电一体化除限选课程外的选修课学分4(8)、12分,不得重复申请,最高免修学分为12分8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办公自动化证书1998年后第二版各专业办公自动化9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信息技术应用基础证书各专业信息技术应用基础10 计算机考核办公室计算机辅助设计证书各专业计算机辅助设计11全国CAD 应用培训证书12 电子商务考核办公室电子商务基础证书各专业电子商务基础13 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证书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2006年1月1日 前 各专业 大学英语(B ) 英语Ⅱ(1)、英语Ⅱ(2)英语I (1)、英语I(2)听说英语(1)、听说英语(2)14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B 及以上证书各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本)15剑桥商务英语考试初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初级)16剑桥商务英语考试中级证书 1年有效英语 剑桥商务英语(中级)17英语口译基础能力证书 1年有效 英语英语口译(初级)※ 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专业教学计划中引进的非学历教育课程学分,若符合课程。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教秘基〔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72号各市教育局: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30日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网通办”成果,深化数据赋能,优化安徽省中小学入学报名登记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件事”便民化服务水平,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淮北市、黄山市作为试点市,所辖县(区)均须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其他各市市区须使用,鼓励所辖县(市)积极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一)构建省市一体化入学报名服务平台。
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与部分市自建的招生入学系统共同构建一体化的全省中小学报名服务平台,实现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数字化,做到“一网通办”,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同时为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参考。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皖考委[2006]05号各市考委,各主考院校,有关委托开考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建设,规范免考成绩管理程序,经研究并总结我省多年来免考工作经验,省考委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五日抄:全国考委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1、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完整版)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文号: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发布日期:2003-6-11执行日期:2003-6-11各主考学校: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二○○三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二)、日语(二)、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教育部颁发非学历证书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一览表.doc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75
PETS—5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9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65
PETS—5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18
95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1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16
85
计算机应用技术上机
02317
85
大学外语四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75
大学外语六级证书(非英语语种)
英语本科专业名称相同的第二外语课程
85
00794
70
综合英语(二)
00795
60
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0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0
综合英语(一)
00794
70
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95
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二)
00015
85
综合英语(一)
00794
75
综合英语(二)
00795
00015
75
PETS—3笔试合格证书
公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础课程、英语(一)
00012
75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
全国《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大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为许多想要进一步提高学历的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
然而,考试本身也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任务。
为了减轻学生的负担,全国出台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为合适的考生提供了免于参加考试的机会。
一、免考规定的背景及意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具有自主学习和自主考试特点的考试制度,它为许多已经参加工作或者无法腾出大量时间去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灵活的学习途径。
然而,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相关知识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学分的人来说,再次参加自学考试无疑是一种重复劳动。
因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课程免考规定,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二、免考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各个课程。
根据个别考生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相应课程的考试,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情况可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1.已经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如果该学分与自学考试中的课程内容相符合,具备免考的资格。
2.已经具备与自学考试课程相当知识层面的工作经验,在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申请免考。
3.具有其他形式获得的相关学分或证书,例如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国家级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等,可以作为申请免考的依据。
三、申请免考的流程和要求想要申请免除自学考试的课程,考生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仔细阅读《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明确自己是否符合免考条件。
2.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学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确保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申请。
3.向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直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递交免考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4.等待审核结果。
教育主管部门或自学考试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免考申请的审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89]考委字011号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1.公共基础课;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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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转自:(转自:芜湖自考网-蓝水晶自考网-安徽自考网)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
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3、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
5、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以免考同一学历层次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6、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
如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英语”课程。
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程。
数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
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等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等。
四、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课程;凡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凡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下同)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
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凡获得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免
(2)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1)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4、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
凡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初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代码:4304)”课程的成绩;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代码:3301)课程的成绩。
五、其他
(1)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大约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数18学时。
(2)各类高校不做考试课要求的考查课、选修课、附修课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等课程均不在免考申请范围。
(3)符合免考条件,办理了免考手续的课程,相应的被免考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同时免考(有特别要求的,另行规定)。
六、办理免考手续:
参加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需由考生本人向当地考办提出申请,办理有关课程免考手续 .考生最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完毕半年前把免考手续办妥(考生不得在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申请者必须填《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考办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市考办集中报省自考办批准。
经批准的免考课程,作为合格成绩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七、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
符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免考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免考课程申请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1科以上(含1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①准考证、身份证。
②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或规定可以免考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按学历课程免考的应提供原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或学分、成绩),并在所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
成绩证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A.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或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
B.人事档案中本人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3、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三两份,填表要求:
①字迹要清晰、整洁;
②专业及学历层次必须填写,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专科;
③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要填写准确;
④免考课程名称及代码必须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及代码相同。
二、审核批准
1、初审
①审核申请免考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等级证书原件、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
②审核申请免考的课程是否符合免考文件要求:
A. 原毕业学校是否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
B. 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是否含有所申请免考的课程;
C. 免考课程名称是否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D. 是否属于跨专业加考课程;
E. 免考课程是否有学时或学分证明。
或持有符合免考条件的等级证书。
经办人在符合要求的《免考申请表》上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组档
①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应包括:
A.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B.经办人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的《免考申请表》一式三份;
C.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或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②对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排放,每30人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填写《安徽省高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正面。
3、审批
省自考办每年两次在毕业审档时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会审。
附件3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档案编号:填表日期:
说明:1、此表在申请免考考生经材料初审后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