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普遍的司法服务,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保障援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第九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资产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法律事务所需费用,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援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案情,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援助对象提供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援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十五条援助对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六条援助对象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援助对象有义务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查、审查、诉讼等工作。
第十八条援助对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援助。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九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被告、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等诉讼方的辩护、代理和代言;(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申诉人、被申诉人等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四)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构的代理和代言;(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导等非诉讼服务。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3篇)

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以建设高素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___领导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由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___实施,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援助中心人员和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组成,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___领导、管理协调、研究分析和督促落实。
下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委员会,主任由局长兼任。
并设立刑事、民事及行政评估小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三、工作步骤(一)工作部署阶段(___年___月___日前)。
研究落实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形成共识,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顺利推进。
(二)评估准备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成立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
召开评估工作会议,把评估工作内容分解到相关评估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采集、数据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评估落实阶段(___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对___年度已结案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评估。
具体步骤为:审阅案卷,抽选诉讼案件的卷宗,依据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分;现场检查,走访办案机关,回访受援人,听取意见;汇总情况,由评估组写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由评估组成员签字并承担责任。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___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综合判断和科学评价的活动,对于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在组织法律援助中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首责。
2、法援中心应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确保法援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符合法律的规定。
3、法援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援案件后,承办机构应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法于三日内函告法援中心,中心将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案前告知、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对法援案件的办理过程实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指导。
5、接受法援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未经法援中心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法援事项转委托其他机构或人员办理。
6、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案后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认真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或私下将法律援助事项变成有偿服务。
7、法援中心对法援案件将组织人员旁听法庭审理,听取受援人及有关部门意见,并做好跟踪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8、法援中心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一是审
查案件材料,监察案件质量;二是向受援人发放《征询意见表》;三是向法院等有关单位发放意见反馈表;四是组织人大、政协、公、检、法、政法委的有关人员对案件爱你的办理质量进行评议。
9、法援中心对在办理法援事项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报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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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街道、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整合全区法律援助资源,发挥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区各街道、镇在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有明确的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工作场所悬挂(张贴)法律援助的标识。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指导和监督。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是:
1、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
2、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3、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务。
4、参加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立一名联络员,其工作职责是:
1、参加区法律援助中心召集的有关会议.
2、及时报送本工作站的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
3、定期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统计表。
4、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
5、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结已结案的法律援助案卷.
6、完成区法律援助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例会,沟通信息,交流工作。
六、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每年年底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咨询人次、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报表报送、信息工作和落实交办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评比表彰.。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法律援助通知书;2、起诉书副本;3、协议;4、委托书;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6、调查材料;7、辩护词或代理词;8、裁定书,判决书;9、办案小结;二民事卷1、指派函;2、法律援助协议;3、授权委托书;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7、调查资料;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9、代理词;10、庭审笔录;11、出庭通知;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3、办案小结;九、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参照民事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十、终止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将终止委托的原因及相关材料收录卷中,排在全部文书之后;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按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十二、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字迹要工整;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十三、承办案件的日期,以法律援助指定通知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按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十四、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十五、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按规定办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年为一断号,同时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十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为了保障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法律援助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服务范围以及人员职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架构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一个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若干个部门,如法律援助申请部门、案件分配部门、律师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每一个部门设立一个部门负责人。
3.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一个监督与评估部门,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工作流程1. 法律援助申请部门负责受理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法律援助申请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下一步审核流程。
3. 案件分配部门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案件性质,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律师进行代理。
4. 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律师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确保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5. 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了解案情,制定合适的法律援助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6.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费用报销、资金监管等。
7. 监督与评估部门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服务范围1. 法律援助中心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法律知识。
2. 法律援助中心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代理服务,包括起草法律文件、出庭代理等。
3. 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组织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五、人员职责1. 中心主任负责法律援助中心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协调部门内部各岗位的工作。
法律援助服务和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服务和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2012]第124号)、《省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DB32/T3244-2017)等有关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群众的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承办机构为受援人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是指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在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等环节的服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与规定。
第四条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为受援人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工作中的质量监管第六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时应当耐心听取陈述,认真审查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做到内容全面、准确、详细、完整。
第七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第八条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办理或咨询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等相关表格,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
同时,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规范做好谈话笔录和风险提示,谈话内容应细致、全面、完整。
第九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每日登陆省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审查法律援助网上申请。
对申请事由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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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丰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流程,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和相
关工作人员依法、公正、严谨地办理案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丰台区范围内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制度内容
3.1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流程
步骤一:案件申请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
律援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性质,对申请人进行初步了解,并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步骤二:案件审核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程序、标准审核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核实其符合法律援
助条件和手续要求,确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退案。
步骤三:指派律师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当指派律师。
指派律师的原则应当是与案件性质
相符的、专业的、有工作经验的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援人介绍、确认指派的律师。
步骤四:案件审查
律师应当审查案件材料,理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建议法律援助机构是否给
予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律师的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步骤五:案件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法、公正、严谨地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并按照程序、标准审核案件材料、加强与受援人的沟通,及时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步骤六:案件把关
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案件质量把关。
对于案件中出现的违法、
不当、不规范等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3.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防范措施
3.2.1 案件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履行案件管理职责,确保
案件的流程公开、公正、公平。
3.2.2 律师资格审核
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资格审核环节应当注重律师的资格、业绩、能力,避免人
为因素对律师资格审核产生影响。
3.2.3 认证体系建立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认证体系,加强对受援人、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权
益保护,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和信息共享。
四、制度执行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程序和标准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管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认真归纳分析,原因和经验教训,加以改进完善。
制度执行过程中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依法对相关信息加以保护和处理。
五、制度监管
丰台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案件质量进行监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制度评估
丰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
七、制度改进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改进经验,不
断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
八、制度终止
本制度在丰台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且不再需要额外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可视情况予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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