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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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10年8月27日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航空学会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66号)。

第二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是中国航空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航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航空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第五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航空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二)在航空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三)在为航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四)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5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

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doc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doc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10年8月27日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航空学会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66号)。

第二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是中国航空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航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航空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第五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航空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二)在航空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三)在为航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四)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5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

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中国民航招生章程

中国民航招生章程

中国民航招生章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民航管理局是中国最高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工作。

为了培养更多优秀的民航人才,中国民航管理局每年都会举行招生考试,以选拔优秀的学生进入民航系统从事相关工作。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中国民航招生章程。

一、招生对象中国民航招生对象主要是高中毕业生,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身体条件,志愿从事民航事业的青年。

招生对象还包括部分本科院校毕业生和具有民用航空行业相关从业经验的社会人员,这类人员可以直接报考具有专业要求的职位。

二、招生方式1. 中国民航管理局每年都会发布招生公告,包括招生岗位、招生计划、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信息。

学生可以通过中国民航管理局官方网站或者当地招生办公室获取相关信息。

2. 考生需要根据招生公告的要求准备好报考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

3. 报名截止后,招生单位会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安排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确定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4. 考生参加笔试、面试等选拔程序,最终按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确定录取名单。

5. 录取的考生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开始为期数年的学习和培训。

三、招生岗位中国民航招生岗位主要包括飞行员、空中乘务员、地面乘务员、航空安全管理等岗位。

不同岗位要求不同学历和专业背景,需要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招生岗位。

1. 飞行员:飞行员是民航系统中最核心的职业之一,招生要求通常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民航系统内部的飞行员培训和考核。

2. 空中乘务员:空中乘务员主要负责飞机上的安全和服务工作,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乘务员资格证书。

3. 地面乘务员:地面乘务员主要负责机场值机、行李托运等工作,要求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机场地勤、行李运输等工作。

4. 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管理是民航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门,招生要求通常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培训获得航空安全管理相关资格证书。

以会员为本 促进学会创新发展

以会员为本 促进学会创新发展
年直 接参 加学会 活 动的个 人会 员 超过 4 %; 0 高级 会
员服务的最有效 、 最直接的渠道。分支机构尤其是
专业分 会 ( 委员会 ) 的设立 , 是 为 了更 好地 服务 于 就
不同专业领域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 不同专业背景 的会员其需求有较大的差别 , 专业分会( 委员会 ) 能 够组织本专业相关科技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 的交 流、 研讨等活动 , 因此 , 对相同领域的会员具有很强
( ) 挥地 方航 空学会 优势 二 发 地 方 航 空学 会 作 为 独立 法 人 在 业 务 上接 受 中
目前我会 已基本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会员工作
机构 , 从制度上保证会员工作 的有力开展。
1全 面指 导学会 的组 织建设 和会 员工作 、
我会很早就成立 了组织工作委员会 , 全面指导 学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工作 。 组织工作委员会 5 年 换届一次 , 由一位副理事长亲 自担任 主任 , 委员来 自挂靠单位 、 协助挂靠单位、 主要会员单位 、 会员工
机构考 核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目前学会 各分 支机构 已 经成 为团结 本领 域个 人会 员 的重要 平 台 , 是 为会 也
会员质量 , 加大 团体和个人会员发展力度 , 加强会 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 具体实施 内容为:继续完善 “ 会员分类制度 , 实行对各类会员分类管理和服务的 组织体制 。通过学会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 , 确保每
课题
中 国科 协作 为科 技 工作 者 之 家 和 全 国科 技 社 团的领 导机 构 , 员 工作 方 面开 展 了长期 而 又广 在会 泛 的研究 。 国航空学 会 近年来 承接 了多 项 中 国科 中
( ) 点建 立 了会员工 作站 三 试 为充 分 发 挥 中 国航 空 学 会 对地 方 航 空 学会 和

2024年航空法规培训资料

2024年航空法规培训资料
航空法规的作用
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 法权益;规范民用航空活动,提高民 用航空运输效率。
航空法规的体系结构
01
国际航空法规
由国际民航组织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
02
国内航空法规
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本国领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
01
规定了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安全规则等,是
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权限、措施等,旨在保
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03
对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危
险品运输的安全。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规
展合作与交流。
推动全球发展
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可 以共同推动全球航空业的发展 ,提高整体竞争力。
维护国际秩序
国际航空法规有助于维护国际 航空秩序,确保各国在平等、 公正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与合作 。
保障国际安全
国际航空法规对于保障国际航 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 预防和应对跨国界的航空安全
威胁。
THANKS
违反运行规范
如超范围经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等,可能导致限制业务、吊销执照 等处罚。
06
法规体系日益完善
国际合作日益密切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法规体系将 不断完善,涵盖航空安全、航空运输、航 空器制造和运营等各个方面。
各国在航空领域的合作将不断加强,共同 制定和遵守国际航空法规,促进全球航空 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法规

中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

中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

我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任务我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以下简称“航空旅游分会”)是我国旅行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从事航空旅游服务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1.2 宗旨航空旅游分会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航空旅游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团结合作和共同发展为宗旨,推动航空旅游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2.1 组织机构航空旅游分会设立秘书处,由协会承担分会工作。

2.2 会员资格航空旅游分会会员资格分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会员单位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的从事航空旅游业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组成,个人会员由航空旅游分会接受的自然人组成。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3.1 会员权利航空旅游分会会员享有按章程享有的权利及其他权利。

3.2 会员义务航空旅游分会会员应当履行按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支持协会和航空旅游分会的工作。

**第四章组织会议**4.1 分会会议航空旅游分会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航空旅游分会的重要事项。

4.2 分会工作会议航空旅游分会召开分会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和实施航空旅游分会工作任务。

**第五章理事会**5.1 职责航空旅游分会设立理事会,是分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负责对分会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管理。

5.2 选举和换届航空旅游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到期换届选举。

根据我国旅行社协会航空旅游分会章程的内容,航空旅游分会的成立旨在促进航空旅游行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作为我国旅行社协会的分支机构,航空旅游分会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通过组织会议和理事会的形式,来保障会员的参与和利益维护。

章程还规定了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资格、选举和换届等重要内容,为航空旅游分会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指导。

在我看来,航空旅游分会章程的建立是对航空旅游行业自律和规范的一种体现,也是对会员权益和责任的约束和保障。

国内航空航天大事记

国内航空航天大事记

航空大事记:1960年2月19日,上海机电设计院自行设计制造的T—7M试验型液体燃料探空火箭,在上海南汇简易发射场试射成功,开始了中国的“空间时代”。

这是中国探空火箭技术取得的第一个具有工程实践意义的成果1970年7月14日,“东方红一号”发射。

东方红一号卫星(Dong Fang Hong I/The East is Red 1),是中国于1970年4月24日21时35分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由以钱学森为首任院长的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自行研制。

该卫星发射成功标志着中国成为继苏联、美国、法国、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五个用自制火箭发射国产卫星的国家。

该卫星设计的工作寿命20天,但它实际在太空中工作了28天,至1970年5月14日停止发射信号,与地面失去了联系。

由于东方红一号卫星的近地点高度较高,因此东方红一号卫星仍在轨道上。

1971年4月,代号为“714工程”的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全面启动。

曙光一号计划,项目名称为714工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於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进行的第一次载人航天计划,计划於1973年发射,但最终并没有实施。

飞船可乘坐2人,类似双子星座飞船。

但是,由於国力不足和政治动荡等因素,曙光一号计划最终於1972年5月13日被迫取消。

虽然计划被取消,但是计划的经验以及钱学森、蔡翘、赵九章、郭永怀、贝时璋、钱骥、王希季、陆元九、杨嘉墀、屠善澄、何权轩、沈其震、王大珩等科学家的贡献对以后的中国载人航天起了奠基性的作用。

1982年10月16日,我国潜艇向预定海域发射运载火箭成功。

从1980年5月我国向太平洋海域发射运载火箭,到这次潜艇水下发射成功,标志着我国运载火箭技术又有了新的发展。

这次发射的新型运载火箭,采用了新的技术,新的燃料,新的材料。

潜艇上的发射装置是我国自行研制的。

863计划1986年3月,面对世界高技术蓬勃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挑战,邓小平同志在王大珩、王淦昌、杨嘉墀和陈芳允四位科学家提出的“关于跟踪研究外国战略性高技术发展的建议”和朱光亚极力倡导下,做出“此事宜速作决断,不可拖延”的重要批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于1986年3月启动实施了“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旨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前沿技术研究发展为重点,统筹部署高技术的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充分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根据民航维修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由协会协调相关方共同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协会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写、审查、发布、实施、复审、作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团体标准化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与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四)遵循科学、自愿、公开、公正和协商一致以及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五)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专业标准;(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协会秘书处负责社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八条协会设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管委”),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标管委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协会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九条标管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化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编写、修订实行项目管理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负责拟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计划,完成具体团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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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CS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全权团体会员。

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部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亮果厂5号,邮政编码:1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相关的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四)促进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的知识;(五)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同港澳台的技术交流;(六)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实体,举办科技展览,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八)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奖励科普成果;(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十一)为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可根据情况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外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普通会员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及管理部门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士。

(二)高级会员条件:凡在航空科研、生产、教学、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技术专家、学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条件:凡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资深会员:1、航空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

(四)学生会员条件: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和培养研究生的航空企事业单位中发展。

凡在校学习与航空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并有志于航空事业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五)外籍会员条件:对航空某一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六)团体会员条件: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航空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按期交纳会费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或本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批准,报本会组织部门备案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授予。

(四)外藉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推荐、或由本会分支机构推荐并得到本人同意,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外藉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团体会员入会程序: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

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门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5、遵守本会章程;6、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7、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8、按规定交纳会费(资深会员、学生会员除外)9、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外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2、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3、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活动时可享受注册费优惠;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5、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协助本会的国际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6、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3、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4、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建议和批评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7、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8、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活动;9、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其职责是:(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八)审议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等;(九)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

理事会成员应通过事先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响、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单位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荐,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会,担任理事职务。

理事会中各部门领导机关的理事、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中担任负责人的理事及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四条第二、三款除外)。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在航空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必要时可设专职副秘书长);(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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