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4 篇第一篇: 高管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礼聘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 、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 、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
第六条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 、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财务管理的责任;(6)投资决策的责任。
2 、直接责任:共有六种应予追究的直接责任。
(1)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2)越权决策造成企业损失的责任;(3)私分公司资产的责任;(4)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5)贪污贿赂挪用公司公款的责任;(6)其他以权谋私的责任。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内容应包括:1 、上任时的公司财务状况;2、任期内财务收支合规、合法、真实性(会计报表审计内容);3 、任期内净资产的增减;4、各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分析;5 、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和法律诉讼(包括重大担保)等情况;6 、任期内公司员工的各项收入变动趋势;7、任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情况;8 、对遗留问题的财务清理情况。
第八条在审计程序展开的准备工作中,公司必须提供充分的条件和书面资料,包括:1 、个人资料,主要应提供离任者的个人述职报告;2 、单位资料;3 、法律诉讼有关案卷材料;4 、对外担保有关文件。
经理离任责任审计办法

经理离任责任审计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审计管理,建立必要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2条经理因任职期满、提拔、调动、辞(免)职或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3条根据国家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企业及直属单位经理由企业总部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2章审计内容第4条经理任期和离任审核的项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科研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等完成情况及进展情况。
2.生产任务、利税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其在经营决策,合理组织生产经营和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方面的情况。
3.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合理,分析及评价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4.离任需要与新经理交接和处理的问题。
5.各项管理制度及基础工作建立与健全情况,包括内控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等,分析评价企业管理水平。
第3章审计程序第5条审计工作分为四个大的步骤,具体内容见下表。
经理离任审计程序及内容一览表步骤项目具体内容备注1 做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审计对象经批准确定后,由审计部门正式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收集有关资料。
审计对象必须自觉接受审计,在接到“审计通知书”以后,要按照要求,认真总结,写出述职报告,提供必要资料,做好充分准备2 进行实质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听取审计对象的述职性审计报告,然后分组进行检查。
在审计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进行检查,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编写好审计工作底稿3 编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写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定稿后,除上报有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外,还应送审计对象一份4审计报告确认存档经审计组长及审计对象签字的审计报告存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复审要求必须在报告公布后10天内提出第4章附则第6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审计员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本(3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离任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审计工作,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监事长等。
三、离任审计程序1. 审计前准备工作企业财务部门在接到离任人员辞职申请后,应立即启动离任审计程序。
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离任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财务信息进行统计、整理,并在离任人员离职前完成审计准备工作。
2. 离职审计对象确定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审计对象的职务和离职时间,确定离职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一般为离职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财务信息、公司资产等。
3. 离职审计程序(1)审计组成员的确定:财务部门组织人员组成离任审计组,由离职审计组长带领组员进行审计工作;(2)审计范围和目标的确定:离职审计组负责确定离职审计范围和目标,在离职审计结束后提供离职审计报告;(3)审计方法和技术的选择:离职审计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审计方法和技术,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审计程序的制定:离职审计组制定审计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5)审计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离职审计组收集离职人员任职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并进行分析、比对,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6)审计结果的报告和整理:离职审计组整理审计结果,制作离职审计报告,向企业领导提供相关信息,为企业制定离职人员的相关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4. 审计结果的处理企业领导应对离职审计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四、离任审计报告离职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对象的个人信息、离职审计的目的、审计的范围和方法、审计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并由审计组长签字和日期。
五、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门。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计;(二)独立审计原则: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过程中保持中立,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四)保密原则: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审计范围:(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二)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三)公司临时任命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审计内容:(一)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二)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三)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四)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五)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审计准备:(一)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二)审计部门与离任人员沟通,了解审计内容;(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工作情况。
第七条审计实施:(一)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二)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三)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四)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五)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第八条审计报告:(一)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过程、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内容;(三)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审计结果处理第九条审计结果处理:(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提出处理建议;(三)对存在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审计部门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
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模板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离任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领导、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按此办法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条审计内容一、经济管理责任审计:(一)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任职期间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三)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四)有无严重违犯法纪、并给公司带来危害的违法乱纪活动;(五)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准确。
内容包含:(一)离任工作报告(包括任职期内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成果);(二)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三)个人所保管的业务、客户等档案、工作记录等。
三、是否签署入职员工保密承诺书;四、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五、其他重要岗位需要审计的重点工作。
第四条离任审计程序一、人力资源部在各重要岗位人员将离任时,向审计部提出离任审计委托;二、审计部根据审计委托书的内容组成审计小组,并通知被审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三、相关协助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审计通知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四、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五、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建议,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六、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审计部,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部形成审计报告终稿,经董事会研究审批通过后,审计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存档,人力资源部给离任者办理离职手续。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制度名称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编号受控状态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离任审计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一一人力资源》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离任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2章离任审计对象及内容第3条离任审计对象一般为企业高层领导或企业内部涉及资金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4条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在离职员工所在部门收集员工工作业绩信息及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合理分析,以确定员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成绩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工作业绩及成绩,是了解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完成本职工作,完成质量如何,进度如何,便于对该职位继任者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也利于继任者开展工作。
第5条离职员工的主要成绩经审核确认后,审计部应协同财务部对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包括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是否与会计报表相同、是否存有帐外资产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审计该部分内容时,审计人员应主要收集员工的工作违纪信息、以及对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信息,确认员工在工作期间是否存有违纪行为或对企业规章制度贯彻不力的行为等。
第7条若离职员工为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审计人员还应对离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及管理决策的情况进行审计,明确离职员工的相关决策是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或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形象及经济损害等。
第8条在对离职员工的个人履职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离职员工是否有效的完成了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或者其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的完成情况是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等。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3、审计报告审批工作流程(集团)
4、审计报告审批工作流程(平台)
(1)离任者岗位职责—集团:IT&企业管理中心/平台:人力条线部门;
(2)离任者任期内的绩效考核记录—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平台:人力条线部门;
(3)离任者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集团:IT&企业管理中心(提供部门工作计划)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供个人工作计划、绩效总结、述职报告等)/平台:信企条线部门(提供部门工作计划)人力条线部门(提供个人工作计划、绩效总结、述职报告等);
(4)离任者任期内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集团:预算管理中心/平台:预算条线部门。
第五条 审计时间安排
集团审计管理中心接到离任审计人员名单及审计资料后,一周内组织实施审计,并在一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管总裁室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任期内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 离任人员名单提供及绩效考核资料提供
一、离任人员名单提供:由集团及体系内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总监根据人员的变动情况提出离任审计人员名单,经分管人力的副总裁审核(各平台需经平台总裁审核)、分管审计的副总裁审批,交集团审计管理中心实施.流程见《离任审计人员名单提报审批工作流程》
二、绩效考核资料提供:由集团及体系内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预算管理中心、企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离任者任期内的绩效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评价XX集团及体系内离任者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界定离任者在任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存在的潜在经营风险,协助离任者与接任者完成工作交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及XX体系内各管理平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
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
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
(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因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
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
(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
(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等;(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指导、监督等。
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如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
(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
(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
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
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
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
(二)收集相关资料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本级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
(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执行流程(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
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检查报告(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
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第二部分: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
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
第四部分:检查结论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
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检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
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
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