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制度名称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编号受控状态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离任审计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一一人力资源》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离任审计的管理工作。
第2章离任审计对象及内容第3条离任审计对象一般为企业高层领导或企业内部涉及资金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4条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在离职员工所在部门收集员工工作业绩信息及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合理分析,以确定员工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成绩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工作业绩及成绩,是了解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完成本职工作,完成质量如何,进度如何,便于对该职位继任者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也利于继任者开展工作。
第5条离职员工的主要成绩经审核确认后,审计部应协同财务部对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包括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是否与会计报表相同、是否存有帐外资产等。
解析:审计离任员工的财务收支状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审计该部分内容时,审计人员应主要收集员工的工作违纪信息、以及对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信息,确认员工在工作期间是否存有违纪行为或对企业规章制度贯彻不力的行为等。
第7条若离职员工为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审计人员还应对离职人员在工作期间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及管理决策的情况进行审计,明确离职员工的相关决策是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或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形象及经济损害等。
第8条在对离职员工的个人履职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离职员工是否有效的完成了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或者其个人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计划等的完成情况是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等。
单位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单位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干部离任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对干部离任前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离任审计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离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五条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一)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的经济责任;(二)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管理行为;(三)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干部的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法;(二)干部的管理行为是否合规、合法;(三)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主要包括:(一)审计计划制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离任审计计划;(二)审计通知:通知被审计干部提交相关资料;(三)审计实施:对被审计干部进行审计;(四)审计报告:编写审计报告;(五)审计决定:根据审计结果,作出审计决定;(六)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条离任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一)查阅资料:查阅被审计干部的文件、资料、账册等;(二)调查询问:向被审计干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三)数据分析:对被审计干部的经济活动数据进行分析;(四)现场查看:对被审计干部的工作现场进行查看。
第四章审计结果与处理第九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十条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概况;(二)审计发现的问题;(三)审计结论;(四)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追究责任。
第五章审计回避与保密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干部有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

离任审计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审计制度,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离任审计效果,保障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在员工离任之前对其所担任的职务及权限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在离岗之后不会对公司的资金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提供审计报告。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离任审计的程序、岗位责任、审计标准、报告要求等,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第二章离任审计的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员工的离职申请、离职通知或解聘通知进行安排。
第七条离任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前期准备: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离任员工的职务和权限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及重点,准备相关审计工具和资料。
(二)审计调查:审计人员应当对离任员工的工作记录、权限使用情况、资金流向等进行调查,确保审计的全面和客观。
(三)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对离任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离任员工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九条公司领导层应当对离任审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定期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和落实。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的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程序的规范和把关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审计任务,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四章审计标准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审计标准应当包括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时限等内容,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和有效。
第五章报告要求第十四条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离职日期等信息。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是指一个企业在员工离职或离任时,对其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资产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利益得到保护,避免可能存在的损失和风险。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员工离任程序:明确员工离任的流程和程序,包括员工离职申请、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移交等环节。
2. 资产管理审计:对员工在职期间使用和管理的公司资产进行审计,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财务状况审计:审计员工在职期间的财务状况,包括工资薪金、报销款项等,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保密和安全审计:对员工处理过的敏感信息和公司机密进行审计,确保保密和安全工作得到落实。
5. 离任报告和总结:对员工离任后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形成离任报告,为企业管理层做出决策提供参考。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对员工行为的监管,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企业内部的风控和合规管理。
同时,离任审计也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保护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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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离任审计工作,确保公司资产安全、财务真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离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
第三条员工离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二)全面性原则:审计范围应涵盖离职员工在任期间所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三)及时性原则:审计工作应在员工离职后及时进行;(四)保密性原则:审计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审计范围:(一)离职员工在任期间的职责履行情况;(二)离职员工离职前公司资产、财务状况;(三)离职员工离职原因及交接情况。
第五条审计内容:(一)离职员工在任期间的工作绩效;(二)离职员工在任期间的合规性;(三)离职员工离职前的财务状况;(四)离职员工离职原因及交接是否规范。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六条审计部门在接到离职员工离职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审计程序。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向离职员工发出审计通知,明确审计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审计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现场审计,包括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核对等。
第九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情况,形成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处理建议等。
第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四章审计结果处理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离职员工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要求离职员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二)追究离职员工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将审计结果纳入员工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五
离任审计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离职前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公职人员的工作合规、透明、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下面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
一、离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离任审计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无论其级别或职位。
二、离任审计的程序:离任审计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审计对象、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编制审计报告等步骤。
审计程序应确保客观、公正、透明。
三、离任审计的内容:离任审计应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经济责任、行政管理、人事任免、资产管理等方面。
审计内容应覆盖公职人员离任前的全部工作。
四、离任审计的责任主体:离任审计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等。
各级审计机关应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离任前的工作进行审计。
五、离任审计的结果和处理:离任审计应形成审计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公之于众,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是离任审计制度的五个重要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任审计制度,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加强权力监督,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精编

公司离任审计管理制度精编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任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任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成果,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特别制定《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2.1审计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文件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2.2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权检查离任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2.3 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以回避。
3.1 离任审计是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时的必须程序,原则上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时需坚持“先审后离”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和集团董事会特批的例外),未经审计人事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离任审计的范围:3.2 根据需要,必要时可审计至出纳、采购、业务、印鉴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
5.1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任,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董事会秘书处、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向审计部发出《离任审计委托函》。
并附上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人事档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相关资料。
5.2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小组,拟订审计方案和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5.3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本人及委托部门。
5.4 审计部在根据审计方案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特殊、重大的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审计时间。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5.5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
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文(三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离任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是指对企业离任员工的财务、资产和工作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其离任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离任审计工作应统一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
第四条离任审计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第五条离任审计应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可信性和及时性,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
第六条离任审计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保密的原则,对离任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妥善保护。
第七条离任审计工作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离任审计程序第八条离任审计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认离任员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企业离职流程和人事档案,确认离任员工及其相关信息。
(二)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制定离任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
(三)采集审计证据:审计部门应采集离任员工相关的财务、资产和工作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验证,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进行审计分析:审计部门应对采集到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分析结果,编制离任审计报告,对离任员工的财务、资产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六)评审和批准:审计报告应经相关部门和领导评审,最后由企业领导批准并下发。
(七)整改和整改跟踪:对于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相关部门应及时整改,并进行整改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章离任审计记录和档案第九条离任审计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工作,包括审计计划、采集证据、分析报告、整改意见等。
第十条离任审计记录和档案应按照企业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离任审计记录和档案应当做好备份工作,作为企业离任员工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修订时须按照程序进行,并经企业领导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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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
内部离任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成份投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适应集团多元化发展需要,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经济责任,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在健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岗位经济责任制度、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和集团内部受托的基础上,实行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使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和异地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为集团人才合理流动和企业经济责任考核提供参考,按照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原则、程序、方法,结合集团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是对拟担任、交流、免职、岗位调整、辞退、内退、退休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企业(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明确责任并做出结论的内控制度。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所属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要害岗位(管人、管物、管钱)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性内控文件的情况,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未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财务制度及其他经济制度执行情况;对所属企业及被审计对象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资产管理情况,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债权债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占用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管理现状及分管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
(六)重大经济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所属企业财务、生产、销售等统计数据、基建项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两周内进行。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经集团副总审计师、总经理批准后,可先离任再履行审计程序,但组织调动手续应待审计完毕后予以办理。
未经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而未进行离职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办理离职手续的,由承办调动手续的人事部门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送达《离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个人。
六、被审计对象认为内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内审机构提出内审人员回避的要求;内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内审人员是否回避,由集团公司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
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八、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对象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
九、被审计对象及所在企业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所在岗位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三)划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十二、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
做到证据充分,依据可靠,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复审;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十三、内审机构应对离职被审计对象作出评价,反映被审计对象责任履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或集团
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
当送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十四、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按审计复议程序,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裁决。
十五、离职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按审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十六、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本制度由董事会委托企管部审计组负责解释。
二○一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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