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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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规范等
绩效审计: 审查企业经 营业绩、管
理效率等
风险评估: 评估企业面 临的风险及 其影响程度
信息系统审 计:审查企 业信息系统 的安全性、 可靠性、有
效性等
审计程序
确定审计对象:确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 的人员和单位
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撰写 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制定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明确 审计目的、范围、方法等
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审计数 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发展远程审计技术:实现远程 审计,提高审计的灵活性和便 捷性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际审计准则的 制定与实施
国际审计师协会 的成立与发展
国际审计师资格 认证制度的建立 与广
国际审计师培训 与交流活动的开 展与推广
离任审计制度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影响 范围,确定应对策略的优先级
风险应对策略制定:针对识别出的风 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如加强审 计人员培训、完善审计程序等
风险应对策略实施:按照制定的应对 策略,实施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保障审计质量
风险应对策略评估:定期评估风险应 对策略的效果,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确保审计质量。
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离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领 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领导 干部在任期间的行为符合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
离任审计的结果可以作为干部选 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 对领导干部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离任审计制度的目的
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
风险管理审计:审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等,评估 风险管理有效性

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AA(以下简称“AA”)员工考核制度,使员工离任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稽核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三条离任审计应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前书面通知稽核部门组织离任审计。

第四条被审计对象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离任对象所经办相关业务事项的移交清单及其他资料;所在分支机构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账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五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在本单位任职期间。

第六条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稽核部门应及时向AA汇报,必要时应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第二章审计范围及要求第七条离任审计范围主要包括:AA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及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要求:(一)审计组必须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依据方案按时、按质完成审计工作,如确需延长审计时间,须经稽核部门负责人认可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二)审计组人员至少二人,组长可兼任主审,主审和助审要对稽核事项的记录相互审核。

(三)审计组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遵守内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出与审计无关的要求。

(四)审计组人员必须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稽核底稿记录要真实、简练、准确、事实清楚。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离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确认其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变相发放信用贷款等。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模版(3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模版(3篇)

企业离任审计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离任人员的审计工作,规范离任审计程序,建立一套科学的离任审计制度,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离任人员的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职员、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离任审计是指对离任人员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资产的全面审查和核实工作。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目的是确保离任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行为合规合法,查明离任人员在企业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资产情况,发现并防止损害企业利益的任何不当行为。

第五条离任审计依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离任审计应遵循公正、客观、准确、高效的原则,依法合规,保护离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离任审计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审计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

第八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九条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离任审计的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情况和资产情况。

第二章离任审计程序第十条离任审计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离任通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收到离任人员提交的离任申请后,应及时向离任人员发出离任通知,告知离任审计的程序、要求和时间安排。

(二)审计准备:离任人员应配合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准备工作,提供相关的工作文件、经济资料和财务信息。

(三)资料核实: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离任人员的工作文件、经济资料和财务信息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编制离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离任人员的工作情况、经济状况和资产情况等。

(五)审计结果反馈: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将离任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反馈给离任人员,并告知审计结果和后续处理措施。

(六)结果登记: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将离任审计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妥善保存审计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离任审计应依法合规,不得干预离任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应公开透明,离任人员有权了解审计程序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离任审计结果应真实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5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5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时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确保经济责任的清晰界定和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指在离任时对离职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适用于所有离职人员,包括因自愿离职、解雇、合同到期等原因离职人员。

第四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地进行,确保权益受到保护。

第五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对离任人员的日常财务交易、经济责任承担情况的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六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或者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秘密性和安全。

第二章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流程第八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流程包括:申请审计、审计准备、审计执行、审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离任人员应在离职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申请,申请应包括离职人员个人信息和离任经济责任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所在单位收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申请后,应尽快组织审计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审计人员,制定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审计执行阶段,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包括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和调查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等。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应清晰、准确地反映离任人员在工作期间的经济责任承担情况,包括资金管理、财务报表、采购合同、资产处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阶段,所在单位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需要对离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三章责任与追责第十四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将作为离职人员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对于经济责任承担不清的情况,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离任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离任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拖延、阻碍审计工作的,应负相应责任,并可能受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处罚。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文(三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文(三篇)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任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加强离任人员经济责任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财务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组成第四条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组成,主要成员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

第五条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召集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职责,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审计标准和程序,对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准确的审计。

第三章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七条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报备程序:离任人员应在离任前向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报备相关财务情况。

(二)审计程序: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报备情况进行审计工作,包括现金核对、财务记录核对、资产调查等。

(三)初步审查: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经济责任是否存在问题。

(四)整改程序:如发现离任人员存在经济责任问题,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应当要求离任人员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期限。

(五)复核程序: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整改计划进行复核,确认整改情况是否到位。

(六)报告程序: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处理第八条离任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

第九条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按照审计报告的结果,对离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处理,包括追责、整改等。

第十条对于存在经济责任问题的离任人员,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人员管理,明确界定拟离任的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责任,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交接和进行,特制定本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条离任审计的对象一、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拟离任的;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或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电脑部负责人拟离任的;三、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或负责人拟离任的;四、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或负责人拟离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实施一、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拟离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由公司稽核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进行辅助审计。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内容一、公司董事长和总裁的离任审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其他人员的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2、被审计人员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离任审计制度范本(五篇)

离任审计制度范本(五篇)

离任审计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____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____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____,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____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____部门或控股方监督____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____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____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离任审计制度(最新)

离任审计制度(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健全干部监督机制,督促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时,由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审计,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含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重要业务部门是指资金、财务、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四条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正、副行长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调查研究、深入论证、集体讨论的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三)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情况,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不当等问题应负的责任;(四)信贷资金管理、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对本单位违规挪用信贷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应负的责任;(五)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情况,对本单位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应负的责任;(六)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业务报表数据、文件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七)执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情况,对于任人唯亲、用人失察、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八)其他需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按其所在部门的职责,审计其履行职责和工作效率的情况;对其所在部门出现的工作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确认其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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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得,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她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得,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得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得,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得,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得,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得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得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得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得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得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得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得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得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得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得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得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得情况;(八)审计中发现得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其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得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得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得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得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得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得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得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得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得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得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得情况;(八)审计中发现得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得文件资料内容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与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得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得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得,应当注明。

第九条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她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得,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得相关内容得,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得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得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得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得,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得,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得,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她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得,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得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得,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得,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得,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得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得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得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得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得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得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得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得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得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得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得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得情况;(八)审计中发现得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其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得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二)审计对象得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得情况;(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得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得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得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得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得调整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得情况;(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得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得情况;(八)审计中发现得主要问题;(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得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得文件资料内容得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与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得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得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得,应当注明。

第九条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她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得,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得相关内容得,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出具离任审计报告得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得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得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得,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得,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离任审计制度Xxx有限公司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得为了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得监督管理,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得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得监督与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得延续性,根据集团管理标准得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所属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与其她重要工作岗位得业务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与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按此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条有关规定离任审计就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得人员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得履行情况,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离任人员得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得结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得评价活动。

被审计对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与配合集团公司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结论、审计决定与审计建议。

参与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得审计原则。

第二章离任审计得组织第四条管理机构公司离任审计得方针与政策由督审部内审处确定。

督审部内审处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监督。

第五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得成员应当具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得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公司外部得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得,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得,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就是否回避,由集团领导与被审计人员得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得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得公司秘密。

第三章离任审计得内容及审计分工第六条审计内容一、经济管理责任审计:1、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得落实情况;2、任职期间主要经济或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就是否达到公司要求;3、任职期间管理职能履行情况;4、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得经济活动得真实性、合法合规性;5、任职期间涉及得各项经济合同得执行情况、6、任职期间资产、负债、损益得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7、有无严重违犯法纪、并给公司带来危害得违法乱纪活动;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得行为。

二、离职工作交接事项:1、述职报告(包括任职期内工作情况以及对本岗位下步工作得计划);2、工作中遗留得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3、商务活动中得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与对方公司之间及公司代表与对方代表或公司之间得债权债务关系;4、个人所保管得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5、其它需移交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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