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5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长江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对长江干流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水利、建设等部门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实施以来对江苏长江采砂管理影响分析

业务研讨
《 江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条 例 》 施 十 周 年特 刊 长 实
2 1 1 中国 水 利 0 2.0
《 条例 实施以来 对 江 苏长 江 采砂 管理 影 响分析
徐殿 洋 。 广林 李
( 江苏省 水政 监察 总 队 , 10 9 南京 ) 2 02 , 摘 要 : 苏受长 江采 砂 活动 影响 十分 严 重 . 采砂 管理的 重 点地 区。 江 苏全 面贯彻 落 实《 江河道 采砂 管理 条 江 是 长
20 0 2年 1月 1 1 国 务 院 《 江 3,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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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道 采砂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 条
例 》 正 式施 行 。这是 国家第 一次 为一 ) 条 河 流 的 单 一 具 体 水 事 活 动 专 门立 法 。《 例》 行 具有 重大 的里 程碑 意 条 施 义 . 志着 长 江 河 道采 砂 管 理 进入 有 标 法 可 依 、 法 行 政 的新 阶 段 。江苏 地 依 处 长 江下 游 . 受采 砂 活 动 影 响 十分 严
江 苏 长 江 采 砂 活 动 基
以家庭 为单 位 的个 体采 砂户 ,也 有地
方政府组 织 的采砂 公 司 ,还 有黑 恶势
力 控 制下 的采砂 团伙 。 龙混 杂 , 乱 鱼 混
本 情 况
2 O世 纪 8 O年 代 初 期 , 改 革 开 放
刚 刚拉 开 帷幕 , 础 设施 建 设 规 模 不 基
si i frh r mp o e n o h rg lt n n ma a e n ,wh c as c n rvd a t e rtc a e n d u t n u te i rv me t f te e ai a d u o n g me t ih lo a p o i e oeia b s a h l rfrn e fr lgsain n r cie o a d mi ig ma a e n f oh r rv r n C i a eee c o e ilt a d p a t f s nn n g me to te ie s i h n . o c n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一、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
(二)将第四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第五十三条中的“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将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取土的”。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机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设备等工具,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近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及“集中整治月”行动的情况通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近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及“集中整治月”行动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苏水砂管[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近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及“集中整治月”行动的情况通报(苏水砂管[2007]5号)沿江各市水利(务)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5号)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安全度汛。
近期,我省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并于4月23日至5月22日组织开展了全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集中整治月”行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接水利部《紧急通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黄莉新副省长和吕振霖厅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按照水利部要求,扎实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我厅迅即成立了以张小马副厅长任指挥的指挥机构,全面部署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集中整治行动。
一是召开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专题会议,传达水利部《紧急通知》和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回顾和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研究当前形势,分析存在问题,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动员和部署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集中整治月”行动;二是向沿江各市下发《关于加强五一节期间和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汛期长江采砂管理各项工作要求;三是针对部分地方实际情况,及时召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紧急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并严格遵守水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四是整治期间,多次派员到沿江各地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沿江各地均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或下发通知,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
二、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防洪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防洪条例(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四条防洪经费按照各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筹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7]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10.16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
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7〕6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
《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16日
江苏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
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含湖泊、水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市县水利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进行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或者危害防洪安全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18修订)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18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18修订)(2004年8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次修订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
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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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8.28
【实施日期】1998.08.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水情、工情、汛情,规定禁止采砂期;应当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划定禁止采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