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守则4.doc

合集下载

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定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促进指挥中心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指挥中心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指挥中心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指挥中心服务机构。

第三条指挥中心服务应当遵循服务对象需要,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为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满足普通民众和政府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的需求。

第四条指挥中心服务应当遵循服务对象需要,提供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为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满足普通民众和政府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业务科室,包括应急响应科、信息查询科、矛盾调解科等。

第六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组织架构,明确人员职责分工,保证服务工作的顺畅、高效进行。

第七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指挥中心服务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第九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绩效突出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绩效不佳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奖惩制度,对服务工作出色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十三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为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十四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矛盾调解机制,解决服务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第五章服务标准第十五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对各类服务进行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指挥中心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服务考核制度,对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指挥中心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指挥中心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1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二、工作人员请假,一日以下主任申请;一日以上向平安副矿长申请。

三、上班期间办工区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谈天,严禁在办公室举行消遣活动。

四、工作人员要准时收集汇总、分析、处置、上报当班平安隐患,并做好具体记录、台帐。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未处理隐患要交待状况并签字。

六、办公室要保持整洁干净,文件资料摆放整齐。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2为进一步严格监控指挥中心管理,规范值班秩序,明确责任,确保指挥中心的正规运行,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进入中心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标牌。

二、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须向中心负责人请假,不得擅自离岗或空岗。

三、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不得利用工作热线和设备接打私人电话;严禁在指挥中心内接打手机电话,不得用单位电脑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等。

四、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离开计算机时,必须正常退出系统。

不得擅自修改或让其他非专业人员修改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五、严格遵守计算机安全操作规范,未经许可严禁向计算机内拷贝及删除任何文件资料,定期进行防范病毒扫描,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

六、要增强安全防患意识,严格按照规范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七、做好计算机内文件和数据的及时保存,涉及管理系统的各类软件及技术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不准擅自复制外传。

八、认真执行中心负责人安排的各项任务,服从管理,如有意见可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严禁消极怠工。

执行指挥中心规章制度

执行指挥中心规章制度

执行指挥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执行指挥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指挥中心是机构的聚集地和决策机构的核心,各单位在此集中协调,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决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指挥中心设立一名主任,直接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指挥中心设立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单位的协作。

第五条指挥中心设立若干个部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作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单位间的工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指挥中心有权调整各单位的工作重点,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指挥中心有权发出指令和命令,确保各单位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决策。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每日早晨,指挥中心召开例会,通报前一日工作情况,安排当日工作任务。

第十条每月召开一次重要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讨论解决遇到的问题,制定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指挥中心要及时处理下级单位反映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第五章纪律要求第十二条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指挥。

第十三条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机构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要维护机构的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损害机构的利益。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指挥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指挥中心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指挥中心主任及大部分副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指挥中心主任。

以上规章制度自日期公布,生效。

机构内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据此执行,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指挥中心主任:XXXXX年XX月XX日。

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指挥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品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是指挥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组织架构、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挥中心服务管理的依据和规范。

第三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培训员、接线员等各类岗位。

第四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指挥中心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推动指挥中心服务工作不断向着规范、专业和高效发展。

第二章服务管理机构第五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机构是指挥中心服务管理的主体,负责指挥中心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完善指挥中心服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和协调指挥中心各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指导并监督指挥中心服务工作的开展;(四)收集和整理指挥中心服务工作的信息资料,编制和发布服务工作报告;(五)做好与外部单位和相关行业的对接、交流和合作工作。

第七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机构下设服务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和开展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负责监督和检查指挥中心服务工作的开展;(四)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指挥中心服务工作的信息资料;(五)负责与外部单位和相关行业进行对接、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机构设立服务管理人员岗位,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服务管理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负责督促和检查指挥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三)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指挥中心服务工作的信息资料;(四)协助服务管理机构与外部单位和相关行业进行对接、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服务管理流程第九条指挥中心服务管理流程包括服务接待、业务办理、信息采集、工作督察等环节。

第十条服务接待环节包括电话接听、来访接待等内容。

指挥中心管理规定

指挥中心管理规定

指挥中心管理规定
1、牢固树立“安全”“服务”“实战”理念,恪尽职守。

2、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风纪严整。

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坐班值守,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工作期间不得躺卧座椅,坐桌子,坐姿要正,非工作原因不得在指挥中心指手画脚,在地面乱转,摇晃,坐立行保持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3、认真执行设备“日检查”制度,发现问题与故障及时报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保持通讯畅通,在岗期间不得玩游戏、睡觉、长时间聊天或玩手机(因私事拨打或接听电话,到工作监控区以外),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各班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当班未处理的事情,应在交接班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有序,操作台面物品摆放规范,爱护指挥中心设备,座位不得搭挂衣物,严禁在值班室内娱乐、会客、抽烟、吃东西、乱扔杂物等,交班前和接班后将室内卫生及垃圾打扫干净。

7、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工作机密,指挥中心数据资料的调阅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许可不得私自调阅、拷贝和外借,严禁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严禁私自使用手机录制监控画面、截图等。

严禁议论,传播工作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和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声誉。

8、值班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强腐蚀和强磁性物品带入指挥中心。

9、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必须锁好出入门,不得擅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指挥中心管理制度
(一)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每班接警员2名,跟班1名,指挥车备勤人员3名(包括驾驶员),每天早上8点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
必须提前15分钟到位进行交接班;
(二)交班的值班员要把需要继续跟进、掌握、办理的情况信息和待办事项向接班值班员移交清楚;
(三)每天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要换班的应提前一天和指挥中心专职值班报告,同意后方能换班;
(四)当班值班员必须遵守值班备勤工作制度,值班期间佩戴上岗证,不得擅离岗位,短时间离开要相互告知,找人代班方可离开,值班时不得睡
觉,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使用电话聊天、上网聊天、看电影、玩
游戏等;
(五)值班员必须认真处理接到的所有警情、文件、通知,遇重大事项必须向专职值班报告请示,由专职值班向值班指挥长请示;
(六)每名值班人员必须每天填写值班日志,撰写日志的情况纳入每月的量化考评;
(七)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省厅和总队有关网络安全的保密规定,严禁“一机两用”,并做好整个机关的网络安全管理;
(八)保持指挥中心的整洁,值班桌椅、设备等物品摆放整齐,私人物品不得摆放在值班室内。

要爱护公物,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报
告;
(九)值班期间必须注意文明礼貌,举止言行。

2。

指挥中心规章制度

指挥中心规章制度

指挥中心规章制度【篇一: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内部管理制度】馆陶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员内部管理制度为加强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员的管理,确保指挥中心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大队领导的指示,大队指挥中心(值班室)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管理由牟学柱副大队长、李长征同志负责;根据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值班管理1、指挥中心(值班室)实行24小时3班倒全天候值班,每班1名接警员。

早班为上午8时至14时,中班为14时至20时,晚班为20时至8时。

(目前因指挥中心尚未开始正常运作,具体值班安排为:24小时4班倒,上通宵班后休息1天;每天有2人在监控中心正常上班,周末上正常班的可休息。

)2、准时上下班(包括开会),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有事需要提前请假,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位进行交接班。

3、当班值班员必须遵守值班备勤工作制度,上班必须佩戴工作证;不得擅离岗位,短时间离开岗位的要按规定相互告知、请假;值班时不得睡觉,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使用电话聊天、上网聊天、玩游戏等。

4、交班的值班员要把下班需要继续跟进、掌握、办理的情况信息和待办事项向接班的值班员移交清楚。

5、值班员必须认真处理接到的所有警情、文件、通知,所有工作必须及时向值班队长报告请示,并按照值班队长的指示及时进行处置,不得擅作主张。

如因接警员擅自处理工作事项造成失误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6、为避免扰乱正常值班工作秩序,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调班,确实需要调班的必须提前协调好换班事宜,填写调班申请表经负责民警批准,无特殊原因调班2次的,按请事假1天计,并在当月考评中进行扣分。

7、因故不能参加值班,必须提前请假,不得旷工。

8、每名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撰写工作日志,撰写日志的情况将纳入每月考勤。

9、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市公安局和市交警支队有关网络安全的保密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严格按照要求处理各类文件及电子文档。

10、工作中必须注意文明礼貌、举止言行。

二、办公室及内务卫生管理1、保持值班室(指挥中心)的整洁,值班桌椅、设备等物品摆放整齐,私人物品不得摆放在值班室内。

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制度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上下班时间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确有需要须向直管领导报备,午休后应准时上班。

三、不得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四、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上班。

五、办公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六、上班时间内办公区不得用餐、吃零食、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

七、个人所属的桌椅、设备、垃圾桶由各使用人自行清洁,部门所属的存储柜、文件柜内部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和清洁。

八、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内不得摆放鞋、雨伞等有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鞋、雨伞存放于指定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

九、办公区域、公用区域严禁吸游烟,吸烟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他人的感受,控制吸烟量及避免在女性面前吸烟;冬、夏季开启空调期间,禁止在空调房内抽烟,须到有外窗的洗手间或指定场所进行。

十、工作期间和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

十一、下班、或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电设备,午餐期间应关闭显示器和电灯;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十二、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十三、文明用厕,节约用纸,注意保洁。

十四、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制度4
执行指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1、执行指挥中心要每日登陆系统,接受省高院领导抽查。

2、执行指挥中心值班的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远程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证系统状态随时可用。

3、远程指挥行动中,技术保障人员要全程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设备完好可用,网络连通稳定。

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1、自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按时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确保执行指挥中心上下联系畅通,不得出现脱岗、擅离职守现象。

3、中心实行日常工作考勤制度、各类会议考勤制度及重大活动考勤制度。

4、请销假必须说明事由或提供相关证明,按照规定报批。

未经报批的,视为旷工。

5、上班时间禁止擅自脱岗、闲聊,不得聊QQ 、微信,不得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不得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安全保卫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意识,认真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按照内外网分离原则配备、使用计算机。

4、做到人离关机、灭灯、断电、关窗、锁门。

5、注意防火,禁止吸烟,禁止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卫生制度
1、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时刻保持办公区域整洁、干净。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办公室抽烟。

3、执行轮流值日制度,由当日负责值班人员负责卫生的打扫。

五、廉洁制度
1、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

2、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规定。

执行中的行为规范-
执行阶段是权利实现的阶段,是权利义务的具体落实。

执行阶段与审判阶段最大不同点在于,执行阶段中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审判阶段中的“等腰三角形关系”,即原告——被告——裁判者,而主要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法院是执行人,而被执行人是执行相对人。

法院的功能和职责不再是中立的裁决者,而是通过执行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法院不再是执行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中立者。

由于在执行阶段,法院的执行人员将直接实施强制手段,也就更直接地涉及了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被执行人以及某些情形下案外人的利益,另外,又因法院执行机构的非中立性、执行程序的非公开性以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范中尚缺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因此,在执行阶段中,对执行人员的道德自律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实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对执行的普遍关注,进而强化了执行工作对我国法院系统司法工作整体评价的影响。

虽然执行工作并非司法工作的典型形态(司法工作的典型形态是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但由于执行工作是法院实施和完成的,因此,执行的公正性程度直接影响社会对法院司法公正度的整体评价,在这个意义上,更突显了执行阶段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规范》对执行阶段中法院执行人员的行为规范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阶段执行主体约束的不足,通过对执行人员行为规范的细化,实际上也起到细化了执行程序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执行公正
的实现,消解人们对执行公正的疑虑,提升执行主体的公正形象。

关于执行中法官行为的规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读:
1.对执行行为的基本要求
与其他阶段的行为规范相同,《规范》对执行阶段的行为也提出了一个基本要求。

执行阶段行为的基本要求是针对执行阶段的特征提出的,强调了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应当行为的几个关键词:依法执行;及时有效执行;文明执行;严格执行;注重执行效果。

依法执行是首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及时有效执行强调执行的效率特点;文明执行、严格执行是对执行方法的基本要求。

执行阶段与审判阶段相比,更讲究法院权力实现的方法和策略,这些方法和策略都与执行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并重——有直接关联,方法和策略的实施必须考虑执行效果。

司法实践中,相对而言,执行阶段中的社会效果的一面往往显得更为突出。

如果我们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真正地贯彻了这些基本要求,那么,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实效性就自然得以实现。

2.正确处理案件当事人的要求
正确对待案件当事人是执行阶段执行工作非常重要的一
环,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一点,将直接影响执行人员的公正形象。

行为规范明确规定这一点,也体现了《规范》中要求的“司法为民”的观念。

同时,《规范》还细化了执行人员的职权,明确了行为人的具体权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执行人员在三种情形下如何处理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这些情形都是执行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也常常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有了《规范》的明确规定,就弥补了现行执行法规规定的不足,不仅使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更加方便,同时也保证了执行行为的规范化。

例如,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有代理人为由拒绝与执行人员合作,此时,在没有《规范》的明确规定时,执行人员就会感到为难,容易将诉讼中的代理概念误用于执行阶段。

实际上,在执行阶段,执行人员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直接履行各种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时,不能以代理人的代理予以推托。

3.执行财产查找中的行为规范
执行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查找财产,“执行难”往往就难在执行财产的查找,找不到执行财产,执行便无法实现。

而如何行使法院的这一职权是应特别注意的,处理不好一方面影响执行的效果,同时,也将影响执行的形象公正。

在这一环节中,最重要的就是及时查找,并对已经查找的财产采取有效措施。

那种认为执行财产的发现是权利人的事情,法院只是消极作为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执行阶段法院的执行机构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积
极的职权实施者,法院的职权之一就是发现执行财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应当误用“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以为当事人不提出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就可以以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为由,拒绝对执行财产的主动查找。

4.执行中程序问题的处理
执行和解、执行暂缓、中止、终结、执行异议是执行阶段几个十分重要的程序问题,关联着执行权利人、义务人以及案外人的权益。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体现,执行和解有利于权利义务的有效实现。

由于执行和解涉及权利人的让步,因此,尽管执行和解是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执行人员的正确引导是十分重要的。

《规范》对执行人员的行为要求保证了执行和解能够正确实施。

执行暂缓、中止、终结涉及权利人的利益,这三种情形往往也正是义务人所期待的,因此,应当特别慎重对待。

《规范》细化了执行人员的行为要求,尽管这些要求更多的是对执行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但对执行人员也是一种约束,有利于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性。

执行异议是大多数执行案件都要遭遇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程序,但仍然需要从对执行人员的规范角度予以细化。

《规范》中的异议处理,包括了执行当事人对执行管辖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处理。

强调了异议处理的合理程序,有助于保证异议处理程序的正当性,充分吸收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

在执行过程中,还常常发生被执行人以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或者程序上存在错误而不履行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规范》明确规定(第六十六条),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请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没有错误的,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继续执行。

对于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协助执行的,应当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仍拒不协助的,执行人员应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执行工作说服与严格执行的辩证关系。

5.执行款的处理
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执行,最终体现为执行措施实施后执行款的处理。

实践中,经常出问题的就是执行款的收取和划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范》中对这一问题予以规定应当说是相当及时,很有针对性。

这一问题又恰恰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也不便于规定的领域,因为其中一些程序属于执行机构内部工作程序。

实践中最敏感的是执行款的收取和划付的问题。

有些执行
人员虽然已经拿到执行款,但却没有正确予以处理,而是将执行款划入自己单位的小金库;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的现金或票据也没有及时交给本院财务部门,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也引发被执行人的异议。

为了杜绝这些问题的发生,《规范》对相关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要求执行款应当直接划进执行款专户;直接交付现金或票据的应当交本院财务,而且要求交付时被执行人在场等等。

在执行款的划付方面,《规范》也要求及时进行,及时告知,对于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予以说明,并经过批准;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规范》的这些规定一方面保证了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执行程序的正当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