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475902745312500第四章,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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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婚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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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界定本案中彩礼性质?该案件该如何处理?
2021/3/9
授课:XXX
8
讨论分析:案例二
经人介绍,夏某与吴某相识,三天后,夏某就为吴某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钻戒, 不料时间不久,两人即分手,夏某讨要当初赠送的钻戒,被吴某拒绝。近日,环 翠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夏某要求吴某返还戒指的诉讼请 求。目前,夏某已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因此,吴某不负法定返还义务。
2021/3/9
授课:XXX
9
讨论分析:案例三
南昌一女子为表心意,花费4980元钱为男友购买了一部苹果4S手机。不想男友收到礼物后不久提出分手。为挽回 “损失”,女子诉诸法院,要求“前男友”归还手机。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案,驳回了女子的诉求。
为表爱意送男友手机
妇女节,其实为取悦自己而赠送。因此,该戒指应当视为双方交往期间的普通赠
与,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另外,吴某表示,自己为继续与夏某交往,辞去
了在威海月薪3000元的工作,来到夏某工作的地方工作。所以,自己是不可能随
便提出分手的,因此拒绝返还钻戒。
环翠区法院认为,夏某与吴某相识仅三天,于“三八”妇女节到来时,主动
处理程序丌同2005年6月裴某男不路某女相识幵恋爱2006年春节事人绊双方父母同意结婚因路某人当时只有19周岁绊裴某的父母托人为事人办理了结婚证乢2007年春天路某生下了儿子为了讥母子生活的更好裴某二2007年9月外出打工丌丽讣识了当地的何姓女子事人关系相互间径有好感为了不何保持关系裴谎称自己未婚为了达到不何结婚的目的2008年5月裴某向路某提出他们事人乀间属二无效婚姻因路某当初未达法定婚龄
3月5日,夏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三天后,夏某就为吴某购买了一枚价值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三、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 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 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必须 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第三,婚约为非 要式行为;第四,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案例讨论2
裘某与妻子王某1983年结婚,婚后无子女。 1988年,两人收养了一名7岁的女孩,取名小丽。 1993年,王某因病去世,裘某未再婚,独自将小丽 抚养成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裘某与小丽产生了感 情。小丽成年后,拒绝了身边所有的追求者,并向裘 某表达了爱意,表示为了报答裘某的养育之恩,非裘 某不嫁。裘某深受感动,2003年11月,与小丽一起 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三、婚约
(2)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 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 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 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 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 这时的赠与人虽不能要求受赠人必须结婚,但赠与人有权以不 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这种返还,不以有无过错为条件, 而是基于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返还。需要指出的是,须 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 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婚姻成立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 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
第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第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结婚制度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在原始群婚制下 是无所谓结婚的。
1、古代社会通行有偿婚。
2、近现代结婚制度强调婚姻须双方合意。
我国传统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仍是以聘娶婚为 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和主要类型
1、婚约的概念
二、婚约的效力
(一)思考:
1、是否可以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约的诉讼? 是否可以诉请支付违约金? 2、违反婚约的,是否应当对于对方为准备结 婚而作的善意准备,给付赔偿?
胁迫
2、婚姻撤销事由
因胁迫而结成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 的一方在登记起一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 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行使。 《解释(一)》,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 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 人
4、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自结婚登记起一年。否则,请求权消灭。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 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但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与非法同居有很大区 别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1、 概念
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不符合结婚形式 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2、无效婚姻的类型: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 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 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 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 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 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 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 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 性规定。
现实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三种 情形: A 意思表示虚假。即双方根本没有结 婚的真实意思,而以结婚为达到某种 目的的手段。 B 意思表示不自由。当事人因受到强 迫或暴力强制。 C 意思表示错误。即受到欺骗或重大 误解。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 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表明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 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结婚主体,在年龄 上是由限制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 结婚最低年龄。没有达到这个年龄,就不 允许结婚。但它不是必须结婚年龄,也不 是最理想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由法律 加以规定的,而确定法定婚龄主要是考虑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世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
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 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 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 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我国古籍《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 生不蕃”之说。 (2)是伦理道德上的要求
2、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血 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 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 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 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

第二编婚姻制度

第二编婚姻制度

第二编
婚姻制度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 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或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 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特征: 1、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恋?) 2、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其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 (二)结婚的条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规定
(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无效原因: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可撤销原因: 1、因胁迫结婚的 2、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1、时效期限:
婚姻无效的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 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可撤销的期限: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 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该规定中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 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 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 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司法实践中的态度(详见教材P92-94)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应分别情况,有条件的承认为事实婚姻。
(一)承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 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编 婚姻制度

第二编  婚姻制度

第二编婚姻制度第五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制度的概念。

特征和要件(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根据各国的婚姻立法,对结婚要件可作以下分类“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在我国婚姻法学中,将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要件;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1、契约说2、制度说3、状态说4、合一行为说三.结婚制度历史沿革1、按照结婚者的血缘范围划分,分为内婚制与外婚制2、按照结婚者的人数划分,分为团体婚制与个体婚制3、.按照结婚的方式划分,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第二节,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又称积极条件,包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结婚属于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代理。

(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这一规定说明,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2、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 4.第四章 结婚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 4.第四章 结婚制度
(1)两者性质相同,都属于违法婚姻。
(2)两者都是违反了某些结婚实质要件,而非 形式要件。
(3)两者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相 同,都是自始无效。
2.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形成的原因不同。 (3)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 (4)请求权行使的期限不同。 (5)适用程序和受理机关不同。
李甲与张乙是表兄妹,两人不顾双方父母的反 对,于2015年7 月,两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 了禁婚的近亲属关系,申请结婚登记后,领取 了结婚证。
2016年春节,他们向亲友宣布结婚的消息,并 邀请亲友参加2月18日的婚礼。
当事人双方的父母认为此婚姻不合法,拟提出 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另外,两人婚后积累有2 万元存款。此时张乙已经怀孕五个多月,身患 疾病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
(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又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结婚
的最低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 年龄以下,不得结婚。
1.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1)自然因素。 (2)社会因素。
2.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 以使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结婚登记的机关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 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规章制度

结婚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婚姻行为,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结婚规章制度。

二、婚姻登记1. 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3. 不得有下列行为:(1)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2)隐瞒真实婚姻状况;(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婚前准备1. 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商定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并签订婚前协议。

2. 婚前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婚姻中的财产归属;(2)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3)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3.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确保婚姻健康。

四、婚礼仪式1. 婚礼仪式应当遵循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个人意愿,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2. 婚礼仪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1)迎亲;(2)拜堂;(3)敬酒;(4)交换戒指;(5)婚礼宴席。

3. 婚礼仪式中的婚宴应当合理控制规模,不得铺张浪费。

五、婚后生活1. 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家庭道德,履行家庭责任,共同承担家庭事务。

3. 双方当事人应当关心子女的成长,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六、离婚处理1. 双方当事人应当珍惜婚姻,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稳定。

2.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3. 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本规章制度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地区的结婚规章制度,旨在为婚姻双方提供指导,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婚姻当事人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营造美好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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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请求权的主体
1、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重婚) 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的近亲属(禁婚亲)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禁婚病) 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__当事人本人
(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机关
1、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2、可撤销婚姻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 宣告。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必 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 式。 (二)结婚登记的意义 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施 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防止违法的婚 姻行为发生。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 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前医检随自愿。
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 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1、 婚姻无效的原因 、 1 )重婚 的 a.法 律上的重 婚; b.事 实上的重 婚; 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禁婚的亲属关系的 2 3)婚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 原因是一方受到胁迫。
相同点:两者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目的 是一致的。不同点: (1)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晚婚年 龄为男25岁,女23岁。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线, 是人们结婚的前提条件,它不是最佳结婚年 龄,也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晚婚年龄是政 策规定的提倡性措施,不具有强制力。 (3)法定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须遵守。没 有达到就结婚是违法的,受惩罚。晚婚年龄 是号召性,鼓励性措施,通过宣传教育引导 的遵守。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 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 的建立两个方面。(古代采广义的结婚)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 括订婚。(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
合法婚姻成立具三个特征
(三)我国1950年、1980年、及 我国 年 年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结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结 婚制度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概述 (一)婚约的概念与 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 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 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1、婚约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 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 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1、形式相同。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合法婚姻 的形式。 2、性质相同。都是违法婚姻,而非合法婚姻。 3、法律后果相同。自始无效。 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公益、私益。 2、请求权行使期限不同。法定情形消失之前。一年期限。 3、请求权行使主体不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 4、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5、(无)不能调解,一审生效。(撤)普通、简易程序。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有下列五 种情形之 一的,不 予 登 记 P85
(三)补办结婚登记与复婚登记
1、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的有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前,1994 年2月1日才达到法定的结婚条件; 二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后,达到法 定结婚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1日后。 2、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 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复婚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效力
结婚登记的主要效力是: 第一,夫妻身份的确立。 第二,当事人之间具有 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 务关系。 第三,婚姻关系一经成 立不得任意解除,若要 解除须按离婚程序办理。 结婚证丢失的,可 补办结婚证。
结婚喜事
新旧结婚证件比较
新《婚姻登记条例》解读 婚姻登记条例》
新旧条例在结婚、 新旧条例在结婚、离婚等方面变化比较 取消单位证明、 (一)取消单位证明、简化手续让结婚更轻 松 单位证明“下岗” (二)单位证明“下岗”,折射政府职能转 变 (三)婚前体检改为自愿 (四)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受法律保 护
(五)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 , 要注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第六节 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概述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特征: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 1 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4、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符合法定时间 条件。
第七节 非婚同居关系 一、非婚同居关系概述
(二)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 某一婚姻存在;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 判断问题,着眼于某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 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2.婚姻的成立与有效构成要件不同。成立要素有三: 主体为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 妻身份的公示性。有效要件有二:满足结婚的实质 要件;履行法定形式。 3.如果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 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 事后进行补正。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 为不成立或不存在,即非婚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有 效要件,婚姻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二)婚约的历史沿革
1、古代婚约 2、近现代晚期型的婚约 3、古代婚约与近现代婚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古代是必经程序。近代不是。 (2)订婚的权利主体不同。古代是父母尊亲属。 近代是本人。 (3)效力不同。古代有强大法律约束力。近代则 无。 (4)解除的条件及后果不同。古代须有法定理由, 采过错原则返财。近代无须说明理由。
二、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现行法律、
(一)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无法律约束力 求婚 (二)婚约的解除及其相关财产纠纷的处理 1、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 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 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节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 一厢情愿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 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自愿” 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不是勉强同意 由两个因素决定 1、由婚姻本质 2、由婚姻自由制度决定
(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 权行使期限
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的期间 双方在生存期间,无时间限制。一方或双方死亡后 一年内可提出。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时 已达的不予支持。患病已治愈的,不予支持 。) 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自结婚登记一年内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复人 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离婚当场可领证 (六)离婚也不需要开介绍信 (七)三种情况不能离婚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 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八)结婚证离婚证遗失可补办
新《婚姻登记条例》内容 婚姻登记条例》
个体婚结婚方式的沿革(自学) 三、 个体婚结婚方式的沿革(自学)
(一)古代社会的结婚方式 1、掠夺婚 2、有偿婚 分(1)买卖婚 (2)交换婚(3)劳役婚 3、无偿婚 (1)赠与婚 (2)收继婚 代社会的共诺婚
四、我国结婚制度的演变
(九)登记机关多 收费要退回 (十)结婚证离婚 证不再大红大绿 十一) (十一)新婚姻条 例不适用军人, 例不适用军人,军 人婚姻登记执行原 规定 十二) (十二)个人婚姻 状况将“有网可查” 状况将“有网可查”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 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 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沿革(自 学)
二、结婚的要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 要件 1、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 要式婚主义 。 结婚方式:1)仪式制。 2) 登记制。 3)登记与仪式结合 制。
结婚仪式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是指当事 人必须具备某些因素始得结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 ,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不得具有的情事。
(1)结婚行为 的主体须是男 女两性。 (2)结婚行为 是民事法律行 为。 (3)结婚行为 的后果是确立 夫妻关系。
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补充) 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补充) (一)概念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 示性,婚姻即为成立。 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 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法律的保护并 能够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 1、我国古代的婚约制度 古代礼和法规定实行聘娶婚,定婚是结婚的必经程 序。 2、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1)我国古代的结婚条件 (2)我国古代的结婚程序。“六礼”
(二)中华民国1930年民法亲属 中华民国 年民法亲属 编的结婚制度及台湾地区现行结婚 制度
1.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婚约制度 2.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结婚条件 3.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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