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及继承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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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时,对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

它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夫妻及其亲属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者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夫妻离婚时,可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亲属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亲属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顺序在亲属继承权中,存在一定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亲属继承权的顺序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来确定的,不同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亲属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继承份额的限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遗嘱的存在。

遗嘱继承权的定义遗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规定的继承权。

通过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制定;•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总结复习及课后习题包括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重点总结复习及课后习题包括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要点复习及课后习题答案亲等计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图第四章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认识)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含成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成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相互联合、缺一不行的。

2、推行婚姻自由是为了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社会主义的新式婚姻关系,其实质是男女两方鉴于爱情的联合。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立、男女同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供给了社会保障。

3,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穷制的。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正确办理婚姻问题,不单波及个人的利益,并且关系到婚姻两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买卖婚姻 ,借婚姻讨取财物的差别安在?1、缔结两方能否自发不一样。

前者根本违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是以包办逼迫为手段,讨取大批财物的行为;后者是在婚姻当事人基本自发的状况下,一方向另一方讨取大批财物,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行为。

2、索要财富的主体不一样。

前者的财物是三者索要的,后者的财物主假如婚姻当事人( 往常为女方 ) 一方索要的3、二者的法律结果不一样,假如属于借婚姻讨取财物,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法院能够裁决准予离婚,也能够裁决严禁离婚。

买卖必然属于包办婚姻,即第三人以讨取大批财物为目的,违反别人意向,包办逼迫别人成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异同?重婚与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违犯《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二者之间有实质的差别。

重婚,是违犯《刑法》的犯法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别人成婚或许行为人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成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同时,重婚也违犯《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违犯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妇的无过失方应当依法予以遏止,属于人民法院裁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失方要求伤害赔偿的法定情况,但这类行为其实不违犯《刑法》的规定,假如有配偶者与别人以夫妇名义连续﹑稳固的共同居住,则组成重婚,应依法遇到《刑法》的处罚。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一.名词解释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4.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5.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6.夫妻共同体主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为婚姻共同体的成立。

其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保护,又有夫妻个体独立的人身7.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我国《婚姻法》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双方对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8.寄养: 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

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9.救助措施:是指当家庭成员在实现自己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

救助措施可分为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

10.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11..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一种继承方式1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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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制止性规*、义务和权利性规*、授权性规*〕(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性文件组成的规*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

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开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表达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附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2〕社会属性:A、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产生、形成和开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B、人类自从脱落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C、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4、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分为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和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女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

〔3〕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第二节继承制度概述继承的概念:生者对死者遗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第三章婚姻法、继承法根本原则第一节婚姻法根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制止干预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2、一夫一妻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制止重婚、制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5、方案生育原则:推行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和惩罚多胎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7、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第二节继承法根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第四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1、亲属的概念: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和*围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包括没有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我国不成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为姻亲〕〔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三节亲系、亲等1、亲系的概念: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2、亲等的概念: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3、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

计算时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

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亲的世代。

〔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4、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一样〔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一样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

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排除己身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3〕姻亲的亲等计算:姻亲从血亲,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5、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以此类推;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认。

计算时需要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第四节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1、发生:〔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依据;〔2〕拟制血亲:养父母收养子女的法律行为,再婚且事实上承当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局部或全部;〔3〕配偶以男女缔结婚姻产生;〔4〕姻亲: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2、效力〔1〕"婚姻法":一定*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定*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一定*围内血亲制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当民事责任〔2〕民法: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一定*围内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围和顺序;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3、终止〔了解〕第五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1、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展;〔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结婚的要件〔1〕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我国称为结婚条件〕和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我国称为结婚程序〕〔2〕实质要件分为必备条件〔积极要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和制止条件〔消极要件,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3〕公益要件〔指和社会公益有关的要件〕和私益要件〔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4、结婚的历史沿革〔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有偿婚: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3〕聘娶婚: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4〕共诺婚: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结婚条件【重点】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制止条件:制止一定*围内的血亲结婚、制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第三节结婚程序1、分类: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我国结婚登记制度〔1〕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3〕效力:狭义与广义第四节婚约1、早期型婚约:奴隶、封建社会的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

2、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婚约第六节婚姻无效与撤销1、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1〕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A、无效:重婚的;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B、撤销: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A、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中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B、婚姻撤销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4〕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第七节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确实认为事实婚姻2、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历史开展:相对成认主义、相对不成认主义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对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成认主义,之后采取相对不成认主义,须补办结婚登记第六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1、婚姻终止的概念: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2、婚姻终止的原因:〔1〕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而终止〔2〕因离婚法律行为而终止3、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P114~116第二节登记离婚制度1、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与结婚登记机关一样2、办理登记离婚的条件: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3、离婚登记相关问题P120~121第三节诉讼离婚制度【重点】1、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1〕诉讼前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调解,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2〕离婚诉讼中调解和判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程序,调解无效即行判决〔3〕关于离婚问题两项特殊规定A、"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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