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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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

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

畜禽养殖污染整顿通告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的范围:社区等22个村(分场、社区)。

2、限制养殖区的范围:三环以内及区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为限制养殖区,即: 镇的天井社区、新源社区、群力社区、村等23个(村)社区。

3、适度养殖区的范围:三环线以外及中青路以东部分地区为适度养殖区,即:河镇的伍家岭村、汉回村、乌溪村、成功村、钟石村、茶子山村、竹坡村、海棠村、窖塘村、双湖村、金霞村等11个村。

二、禁止养殖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制养殖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本通告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适度养殖区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属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属畜禽养殖户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处置。

四、限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五、禁止直接倾倒、排放畜禽废渣、沼液、沼渣和污水。

直接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一壶老酒,绵香醇厚;一首老歌,情意悠悠;一人段岁月,天长地久;一句祝福,伴随左右;一群朋友,知心牵手;一条短信,伴着春风送去问候!。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及其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荔政综[2011] 号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为全面规范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范围(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1.西天尾、镇海、拱辰等3个镇(街道)全境范围内。

2.新度镇:下坂、锦墩、渠桥、宝胜、青垞、沟口、下横山、郑坂、南梧塘、东坝、扬美、白埕、港利、港西、新度、阳城、樟桥、厝柄、蒲坂、东郊等20个村。

3.黄石镇:黄石、常溪、沙坂、水南、登瀛、井后、和平、七境、瑶台、凤山、海滨、江东、华东、华中、华堤、桥兜、下埭、下江头、西利、西洪、清中、清前、清后、横塘等24个村(居)。

4.北高镇:北高村。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划定范围1.新度镇:大坂、善乡、沟尾、龙头、凌厝、东宋、桂林、东埔余等8个村。

2.黄石镇:遮浪、金山、东甲、徐厝、东埭、东洋、东山、沙堤、惠下、斗南、天马、惠上、屏山、定庄等14个村。

3.北高镇:坑园、院后、呈山、东乡、后积、汀江、汀峰、江边、高洋、高峰、栏山、福岭、渡岭、吴城、山前、埕头、埕前、前亭、冲沁、东皋、竹庄、美澜、岱峰等23个村。

(三)2011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范围:1.西天尾、镇海、拱辰等3个镇(街道)全境范围内。

2.黄石镇:黄石、常溪、沙坂、水南、登瀛、井后、和平、七境等8个村范围内。

3.饮用水源保护区涉及到的村(居)范围内。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污染防治管理(一)属今年整治范围内的禁养区畜禽养殖场于2011年11月15日前必须全部自行关闭、拆除,否则由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拆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加强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兰环发[2016]338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城关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八)突出重点和简便以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连云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特进行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划定。

第二条划定原则1.依据法规、合理划定: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边界划定。

2.多规协调、综合划定:边界的划定与连云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连云港市总体规划、连云港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以人为本、控保结合:边界的划定既要合理确定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有效防止饮用水源和河流水体污染,又要以人为本,保证我市菜篮子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农产品供应。

第三条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6.《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7.《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8.《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9.《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10.《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6〕6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三府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44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原市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7日以三府办〔2020〕34号文印发的《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和法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以此件为准并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前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琼环土字〔2019〕9号)的有关要求,贯彻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在三亚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合力推动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及整改调整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导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一)指导思想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9•【字号】昌政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昌政发〔2016〕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保护首都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统筹环境污染防治与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效缓解环境承载压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6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京政农函〔2016〕10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坚持改善生态环境、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群众利益、实际可操作的原则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一)饮用水水源地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京政函〔2015〕21号)已明确)。

(二)风景名胜区1.十三陵景区:以陵寝为中心,其范围大致与原陵墙一致,南部入口处扩大至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南边界。

2.居庸关长城景区:东至关沟以东约2000—3000米山脊线,南至南口古城及关沟南部山区与平原地区的分界线,西至居庸关以北关沟西侧距关沟约2000米大致与关沟平行的山脊线与居庸关以南关沟西侧距关沟约1000米大致与关沟平行的山脊线连接线,北至昌平区界。

3.银山塔林景区:以古墓塔、寺庙遗址为中心,向外延伸至塔林分布区景观面的山脊线。

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沅政发〔2020〕3号

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沅政发〔2020〕3号

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沅政发〔202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文件要求,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和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对2016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自查,全面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等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进行禁养区重新划定调整和面积核查。

修订后的《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27日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沅江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生态功能区划,现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调整划定。

一、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9)《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二、禁养区范围划定根据相关划定依据和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3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正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定和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常鼎政通告〔2020〕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2018〕4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规范划定和管理。

现通告如下:一、禁养范围:总计禁养区100处,面积289.09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禁养区81处,面积200.29平方公里。

具体包括:1.已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禁养区37处,面积145.27平方公里。

即:鼎城区沅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家店城湖口水库、周家店梁家冲水库、周家店三渡水水库、周家店镇大冲水库、许家桥乡双冲水库、许家桥乡英雄水库、蔡家岗镇五里溪水库、尧天坪镇卫星水库、双桥坪镇国丰水库、蔡家岗镇丰盈水库、蔡家岗镇龙门水库、石公桥镇西洋陂水库、双桥坪镇庆丰水库、双桥坪镇群力水库、双桥坪镇胜利水库、沧山水库、尧天坪镇金耳冲水库、尧天坪镇金星水库、许家桥乡许家冲水库、许家桥乡马江咀水库、黄土店镇袁家冲水库、花岩溪镇映山副坝、跃进水库、谢家铺镇阮家冲水库、谢家铺镇关门洲水库、韩公渡镇丁伟自来水厂、牛鼻滩镇牛鼻滩自来水厂、谢家铺镇唐家铺自来水厂、蒿子港镇诚心自来水厂、十美堂镇毛振华自来水厂、十美堂镇国奇自来水厂、十美堂镇毛君安自来水厂、十美堂镇中心自来水厂、石公桥镇伟泓自来水厂、韩公渡镇时新自来水厂、石公桥镇高水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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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

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区域: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风景名胜区;
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禁养区管理要求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2.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
3. 在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向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

三、其他事项
1.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监督管理,确保本通告的实施;
2.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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