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继承法1
继承法PPT课件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 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 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三、继承权
1)取得 法定继承权 法律规定:婚姻、血缘、抚养 遗嘱继承权 有法定继承权 合法有效的遗嘱
2)放弃 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明示
3.)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动机,不论是否既遂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 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 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 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 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 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 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 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 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 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 范围内。
《继承法》培训课件

答:B可以申请获得继承权。因为,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被列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基础知识
案例简析:
4、a可以寻求代位继承吗?
答:不可以。因为a的父亲张甲因为谋害被继承人而丧失了继承权,所以a无 代位继承权,因此不可以代位继承。
5、如何分这12万元?
答:12万元属于张某夫妇共同财产,有一半6万元属于李某,作为遗产的只 有剩下的6万。张某的录音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即李 某2万、B2万、b代位继承张乙2万。
《继承法》基础知识
答案解析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互出帮互嫁助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 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 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积为参与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 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 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继承法》基础知识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 人 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是依法律规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合法的财产和权益 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继承法》基础知识
(二)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合法收入
互帮互助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积参与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继承法pptPPT课件

•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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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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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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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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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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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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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课件:继承法

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 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 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相同,推定长 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 人分别继承。
案例
• 1993年10月1日,栾英杰和于世香结婚,婚后生 育一子栾大伟。夫妇二人共同经营某公司利润相 当可观。1998年5月1日,夫妇携儿子乘飞机旅 游,飞机失事,一家三口全部遇难。丧事料理完 后,栾英杰的唯一亲人弟弟栾豪杰清理了全部遗 产约160万元。栾豪杰打算以弟弟的身份继承全 部遗产,而于世香的唯一亲人父亲于立志认为, 遗产应分给他一半,因为这是其女夫妇一起经营 所得,属于于世香的部分他应继承。双方发生争 执,于立志诉至法院。
•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求按照遗 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花的反对,理由是立遗嘱时她不 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 无权因为她是出嫁女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另外村长与她有 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花 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遗赠
• 概念: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20万元如何分配?
案例分析
• 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 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 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 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 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 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 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继承法课件

继承的概念 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其 它合法权益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 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 为遗产。
死 亡 的 法 律 意 义
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决定遗产的范围
决定继承人的范围
转移的是公民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的人。是自然人)
继承人 特点
(1)是自然人。
(2)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
我的
是我的
是我的
遗产
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1)含义:
死亡时是确定遗产范围的界限。 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 既有财产权利也有义务。
(2)应注意 ※ 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继承前应分 割共有财产。 ※ 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 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但未指定收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 产。
(1)、如果A.B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 生继承,则A的遗产统一归唯一第二顺序继 承人D继承;B的遗产由C.D共同继承;最后 的结果是,C继承3000元,D继承9000元。 (2)、如果A先于B死亡,当A死亡时,其 遗产由B继承,B死亡后,其遗产由C.D共同 继承。则C.D各自继承6000元遗产。 (3).如果B先于A死亡,当其死亡时,其 遗产由A.C.D三人共同继承,至A死亡时,A 的遗产由D继承,最后的结果是:C继承2000 元遗产,而D则继承10000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效力不同; 2.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 3.权利主体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
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 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的行为 不能代理。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
继承法培训讲座课件(27页)

继承法培训讲座课件(27页)继承法一继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平等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二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三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继承权的丧失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案例讨论司法解释甲父先死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亿万富翁遗产风波 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二遗嘱继承 2遗嘱的有效条件实体的有效条件具备下列法定的条件 1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 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 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案例 5 儿张甲-A-儿 a 张某男儿张乙-B-女b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93年李某女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XX年张甲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 1王某可否得2万元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4A可以寻求a的代位继承吗5如何分这12万元简析1王某不可得此2万元因为录音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在只有战友赵某一人见证无效 2张丙拒绝赡养并多次打骂老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分得遗产 3B可以申请获得继承权因为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被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不可以因为a的父亲张甲因为谋害被继承人而丧失了继承权所以a无代位继承权因此不可以代位继承 512万元属于张某夫妇共同财产有一半6万元属于李某作为遗产的只有剩下的6万张某的录音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即李某2万B2万b代位继承张乙2万李某8 B2 b 2 公序良俗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案例5 儿张甲-A-儿 a 张某男儿张乙-B-女b 张乙在b三岁时车祸死B未再嫁93年李某女女张丙两人开饭店为生张某95年留有录音遗嘱死后要把2万元钱赠给战友王某有战友赵某作证张甲听说后毒杀老父未果判入狱5年1年后病死张某夫妇需要照顾张丙拒绝并多次打骂张某夫妇和B生活20XX年张某去世清点家产总计12万元1王某可否得2万元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4A可以寻求a的代位继承吗5如何分这12万元重点内容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一遗产及范围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甲的妻子也死 12万甲母甲6万其次甲死 96 15万甲母甲妻甲子甲子死 5万 5万 5万 5万甲妻 5万 955 19 甲的岳父 6万 11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父亲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母亲15 妻子子女15 父亲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母亲155妻子5 子女5 1概念 1遗嘱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有效。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03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05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继承法课件(培训讲座课件PPT)

亿万富翁遗产风波
3.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 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 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 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
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1、王某可否得2万元? 2、张丙能分遗产吗?
3、B可否申请获得遗产? 4、A可以寻求a的代位继承吗? 5、如何分这12万元?
简析:
王某不可得此2万元。因为录 音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 系的见证人,现在只有战友 赵某一人见证,无效。
张丙拒绝赡养并多次打骂老 人,情节严重,丧失了继承 权,不能分得遗产。
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
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
甲的妻子也死
9+5+5=19
甲母 (6万)
甲父先死 12万
甲 (6万)
其次甲死
(9+6=15万)
甲子死
甲母 (5万)
甲妻 (5万) 甲子 (5万)
甲妻 (5万)
(5万)
甲的岳父 =11
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一)法定继承
妻子
子女(15)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 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 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 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妻子(5) 子女(5)
(二)遗嘱继承
概念
1
一.遗嘱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 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 内容和方式,对自己 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 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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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相对 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2、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继承 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 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 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依我国现行制 度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 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 代位继承。( 最高院《贯彻继承法意见》第28条)
(2)继承法在充分肯定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效力的同时,限制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继承法在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地位平等的同 时,还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以及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予以适当的 照顾。遗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
2. 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亲子女平等 的继承权
3 . 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4. 在特定条件下,一定姻亲与血亲的继承权平等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在遗产分配上,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 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反之,可以多分;
(2)法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 人情节严重,则依法丧失继承权;
1、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1)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尽可能由 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
(3)自然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未明确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4)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时不受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在规定期间获得法 律救济。
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继承法意见》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 承开始的时间。
1)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的义务;
2)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
3)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人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
4)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继承法意见》第50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 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 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答:此案涉及未出生胎儿的继承权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二款规 定,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 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此案中,胎儿是出生后两星期后才死亡的,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又成了胎儿的遗产, 应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胎儿的第一顺序继承 人只有甲,3000元遗产方面看,分为两大类:
(1)法定继承主义 法律对继承制度的各方面(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人的责任等)均作出规定,不 能由被继承人自行改变。
(2)任意继承主义
法律允许被继承人自行处分遗产。即允许被继 承人按法定方式自行决定其继承人与继承份额。
现在世界各国没有实行一种主义的,都兼两方 面。如英美:准许被继承人用遗嘱自由决定继承人 与继承份额,只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实行 法定继承。
在英国,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配偶或子女未 予照顾,法院仍可以从遗产中支给年金(英国一九 三八年《家属给养法》)。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一方面规定了法定 继承,同时又承认遗嘱继承,而又对遗嘱 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规定法定继承人的 特留分)。
所以现在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首先 以被继承人的遗嘱办理,无遗嘱时依法定 继承办理(这时的“法定继承”也就是 “无遗嘱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 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 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 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 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的放弃的自由与限制 1)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2)继承人不得放弃部分继承 3)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法定义务
继承权的放弃的时间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 一种处分。
因此,继承人只能于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继 承权仅为继承遗产的资格,不能放弃;遗 产分割后,继承人已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 权,其放弃的不能是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 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 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 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 儿是有继承权的。
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 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 必要的。
案例 未出生胎儿的继承问题
教师武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父母乙、 丙三人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 承份额3000元人民币。胎儿出生后两星期死亡, 这3000元应当如何处理?
(3)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反之,则不能;
(4)对被继承人不负法定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 外的人,有权请求分给适当的遗产;
(5)对被继承人不负法定扶养义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 外的人,有权请求分给适当的遗产; 反之,则无权;
3、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事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
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 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现代国家都对超过一定限额的遗产征收 遗产税,这实际上也是对继承的一种限制。
▪ 3、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 ▪ 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 律的规定,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 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在我国,继承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 3000元份额,仍是武某的遗产,由武妻甲和武 父母乙丙三人共同继承。
3、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继承人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可任意 变更。
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不可转让)与丧失
案例 未出生胎儿的继承问题
教师武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父母乙、 丙三人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 承份额3000元人民币。胎儿出生后两星期死亡, 这3000元应当如何处理?
(二)胎儿的继承能力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 于死亡。胎儿未出生为什么还要赋予 其继承权呢?
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 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财产拥有者死 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 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 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 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 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 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2、继承权平等原则
1.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享有的继承权 完全平等;(2)父母与子女相互享有继承权;(3) 兄弟姐妹之间享有平等继承权、(外)祖父和(外)祖 母都有继承(外)孙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4)男女 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5)男女都有以遗嘱处分 自己遗产的权利 。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 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 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 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 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 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 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人
▪ 遗产: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继承权: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 1、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2、继承权平等原则 ▪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此处的相一致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 4、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 5、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因此,继承权的接受无须继承人有明示的意思 表示,只要继承人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 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其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 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2)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 3)继承权的放弃,是拒绝参加继承法律 关系的行为。 4)继承权的放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财 产方面的单方民事行为。
继承法
▪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 第二章 法定继承 ▪ 第三章 遗嘱继承 ▪ 第四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
▪ 一、继承法的概念 ▪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 三、继承人 ▪ 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不可转让)与
丧失 ▪ 五、遗产
一、继承法的概念
▪ 1、继承法的概念 ▪ 一般意义上,继承泛指对先人遗留的物质和精神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