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PPT14

v §1 第一节 v §2 第二节 v §3 第三节 v §4 第四节 v §5 第五节
遗产的性质 遗产管理人 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的分割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
v §1.1 一、遗产的性质 v §1.2 二、遗产的确定 v §1.3 三、遗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人受到损害的;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
v 3.未按照遗产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致使 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v 4.在遗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债权 比例进行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的;
v 5.对于尚未到期债权或者有争议债权,在债权到期 前或者争议解决前先行清偿其他债权,造成上述债 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
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v 4.被继承人虽用遗嘱处分了遗产,但遗嘱无效且 又无法定继承人的
v 5.被继承人用遗嘱取消了一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权,但又未指定受遗赠人,或虽指定受遗赠人, 但受遗赠人放弃或丧失了受遗赠权,或者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且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
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
v 二、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v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
v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特点 v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
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 v 主要包括: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因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原因欠下 的债务;因其他原因欠下的债务等。 v 遗产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v 1.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v 2.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用于 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
v §3.1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特点 v §3.2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v §3.3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v §3.4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v §3.5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v §3.6 六、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v §3.7 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的清偿
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5

第三节 遗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 一、遗产的管理:是指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给继承人之前,负有保管责任的人对遗产进行的 保藏和管理。
• 1.遗产保管责任人。 • 1)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民法典》第1151条. • 2)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
第四节 遗产继承的开始与通知
• 3.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和数额的根据。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 留下来的现实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属被继承人所有,但在其死亡 前已经通过出卖、赠与、消费等方式处分、灭失了的财产,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
• 4.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是确定继承资格与继承人范围的基础.首先,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 始,继承的期待权才转化为继承既得权,合法继承人才取得承受遗产的资格。其次,只有继承 开始时仍享有遗产承受权利的人,才有资格取得遗产。
• 例如:一家人三口父A、母B、儿C,其中C未婚且无子女,在一场车祸中三人均不 幸遇难,无法确定三人的死亡时间。这时就推定C先死,这样的话其父母AB可以 作为C的继承人继承C的财产。但AB也死亡了,所以又将AB从C处继承的财产以及 AB自己的财产由AB的继承人来继承。“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主要是为了 防止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发生。
第一节 遗产概述
•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 1.外国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规定。 • 1)遗产不确定主义。认为遗产无确定的所有人,为无主财产,处于一种特别的法律地位。 • 2)遗产确定主义。 • 2。我国关于遗产法律地位的主张。 • 1)《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
婚姻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 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3)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2、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1、血缘群婚制:低级形式。
它排除了不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高级形式。
它将同胞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排除在外。
群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标志。
(二)对偶婚制有固定的主夫或主妻。
(三)一夫一妻制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自然属性1、生理学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生物学特征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二)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2、婚姻家庭关系受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四、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历史发展(一)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奴隶社会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主要靠礼教和习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维护当时的父权制度,妇女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到了封建社会就逐渐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如战国时代李悝的《法经》;汉代萧何的《九朝律》;唐代的《户婚律》;同时结合礼教的约束作用,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父权之上的家庭思想。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从汉代到唐朝一直到清朝都有“七出”和“三从四德”之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课件

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
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 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 和存款100万元中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 所有,商业批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 人找白甲子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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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
❖(三)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这个问题,如果要用一句话回答,那就是看“夫妻感 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是“破裂”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 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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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 ❖ (感情破裂)案例六:
杨某(男)与周某(女)于1995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子。 1997年2月,杨某与周某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杨某携家中4万多 元存款及有价证券离家出走。后周某在单位下岗,生活极度贫困的情 况下,杨某多次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并从1997年10月至今,先后四 次起诉周某要求离婚。2003年1月24日,杨某因犯遗弃罪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经济损失8460元。杨某在服刑期间,提出 了对妻子的第四次离婚诉讼。杨某称:我与周某性格不合,经常因家 庭琐事与周某产生矛盾,夫妻分居已达近六年,感情确已破裂,坚决 要求离婚。周某不同意离婚,说:杨某提出离婚,完全是为了逃避抚 育儿子的责任,在其未将儿子抚育到18岁之前,不同意与杨某离婚。
问: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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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课件

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
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由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到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
确的有哪些
❖ A甲 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D甲 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
继承法
❖ 一 继承概述
❖
1 继承的概: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 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方式; 继承人的范围 参与继承的顺序 继承人应继份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 律直接规定;而非由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 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 16 费墨和郭燕结婚多年;出现审美疲劳;二人诉诸法院离婚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 他们原来的三居室住房是费墨婚前自费购买的;郭燕离婚后没有住房;也没有能力自行 购房 于是法院就此判决 郭燕和女儿在找到住房前仍然可以居住在该房内 以下关于 郭燕的居住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2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 3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的; ❖ 4 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 5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分析题集
❖
1 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问:本案中将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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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继承的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 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 定长辈先死亡; 例如:A是爷爷、B是父亲、C是未成年儿子, 三人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爷爷A的配偶奶奶D健在是法定继 承人;父亲B的妻子E健在是法定继承人,E同时也是儿子C的法 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A、B、C三人均有健在的法定继承人,但 是,三个人辈分不同,因此,推定为爷爷A先死亡,父亲B接着 死亡,儿子C最后死亡。 这样爷爷A的财产由配偶奶奶D与父亲 B继承,B继承了A的财产之后马上发生转继承。
2019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
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
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
5、继承权
条件:被继承人死亡;留有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取得:特殊的身份关系
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
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
继承法上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 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件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及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古今立法情况重点: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情况难点:婚姻家庭制度及立法的演变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一)婚姻的概念①古代世俗婚姻观:古罗马;我国古代②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婚姻观——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是出于上帝意志而结合。
③契约说——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说:“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
④伦理共同体说——黑格尔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两个人以互爱互信为纽带,结合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由于产生新的生命使之更加牢固。
⑤制度说——强调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制度意义,认为婚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婚姻行为就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法律制度的“附和”⑥当代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二)家庭的概念①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本义的家庭是指这样一群人,他们均服从某一人的权力、品格或权威。
”其成员包括“家父”及其控制下的一切亲属和奴隶。
②在中国古代,家庭主要是指由共同生活的几代父系亲属组成的小团体。
③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破坏了传统的宗法关系,在组织形式上,大的家庭不断分化,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据了主要地位,思想观念上,“个人本位”逐渐取代了“家族本位”,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削弱,父系血统观念也发生了动摇④在当代,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前婚姻社会”没有后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禁忌,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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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2 第二节 代位继承 §3 第三节 转继承 §4 第四节 应继份与酌情分得遗产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1.1 §1.2 §1.3 §1.4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中无代位继承的适用 v 2.代位继承人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
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v 3.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
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 v 4.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
继承的份额
第二节 代位继承
v 二、代位继承的性质 v 1.固有权说。该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v 二、酌情分得遗产 v (一)酌情分得遗产人的种类与条件 v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v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v (二)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 v 1.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 v 2.酌情分得遗产数额的认定标准 v (三)酌情分得遗产的保护 v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v (二)子女 v 1.婚生子女 v 2.非婚生子女 v 3.养子女 v 4.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v (三)父母 v 1.生父母 v 2.养父母 v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v (四)兄弟姐妹 v 1.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v 2.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v 3.养兄弟姐妹 v 4.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节 转继承
v §3.1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v §3.2 二、转继承的条件 v §3.3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第三节 转继承
v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v (一)转继承的概念 v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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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等为斩衰。斩衰是最亲近的亲属, 守孝期为三年,也称为斩衰三年。
第二等为齐衰。齐衰有杖期、不杖期、 五月、三月之别。
(三)亲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1、宗亲。也称为宗族、本族等,指出自 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及未嫁女。
(1)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 (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 (3)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
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 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
算一算
1、我和同胞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2、我和叔叔的女儿的亲等数; 3、我和哥哥的儿子的亲等数。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 个方面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即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 身)一个世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2)按血缘关系远近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
系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 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
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3)按辈分的不同
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
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等。亦称尊亲属。
第二步: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记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 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
第三步: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
2、旁系血亲亲属的 计算(图示)
祖父母 外祖父母 2
3姑、叔、伯 2兄弟 父 母 姊妹2 舅、姨3 1
4堂兄弟姊妹 3侄子女 己身 甥子女3表兄弟姊妹4
(1)母族 (2)女族 3、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二)现代对亲属的分类
1、配偶
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 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 核心。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 有争议问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 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 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 的范围。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 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 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 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否为姻亲 呢?
第二节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 数较小,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近;反之, 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远。亲等在法律上的 意义重大,适用于有关结婚的限制、亲 属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1、直系血亲亲属的计算。 2、旁系血亲亲属的计算
第一、二步与罗马法相同 第三步: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同
一边的世代数为旁系血亲亲等数;如果 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一边的世代 数为旁系血亲等数。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例)
如:己身与兄弟姐妹的亲等数。如图所示: 父母 (同源) 己身 兄弟姐妹
因此,己身与兄弟姐妹为寺院法的旁系血亲一亲 等。
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例)
第三等为大功。大功的守孝期为九个月。 第四等为小功。小功的守孝期为五个月。 第五等为缌麻。缌麻的守孝期为三个月。 实行丧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男系
为中心的宗族制度,体现出了男尊女卑。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代数”计 算
1、代的概念。 代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分为直系
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的计算。
再如:己身与伯、叔、姑、舅、姨的亲等数。 如图所示: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同源)
伯、叔、姑 父 母 舅、姨 己身
因此,己身与伯、叔、姑、舅、姨为寺院法旁 系血亲二亲等。姻亲的亲等计算,与罗马法相 同,也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 数为依据。
算一算
1、我和叔叔的亲等数; 2、我和姨表妹的亲等数; 3、我和弟弟的女儿的亲等数。
比较
由于罗马法是以两边代数之和为旁系血亲的 亲等数,而寺院法是以一边代数作为旁系血 亲的新等数。因而,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比寺 院法的计算方法较科学,故现代绝大多数国 家都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只有少数基 督教较为盛行的国家,例如梵蒂冈、英国、 爱尔兰、葡萄牙等国,采用寺院法亲等制。
三、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2、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 往下数。如己身与祖父母即为三代 的直系血亲。
⑤父母 高祖父母 外高祖父母⑤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
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等。亦称为卑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 亲属。例如:兄弟姐妹等。
3、姻亲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 包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 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 具体来将又可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直系血亲亲属的计算
从已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包括已身在内,以 一世代为一亲属。 高祖父母 外高祖父母 4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 3 祖父母 外祖父母 2 父母 1 己身 子女1 孙子女 外孙子女 2 曾孙子女 外曾孙子女 3 玄孙子女 外玄孙子女 4
2、旁系血亲亲属的计算
第一步: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 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
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关系的人 。
——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一)亲属只能基于婚姻、血缘、法律 拟制而产生。
(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