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担保案例完整版
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案例分析

公司高管违规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一、案情介绍汪某系某小贷公司的总经理。
2012年6月, 汪某与许某就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共十笔借款计380万元达成展期协议, 约定: 借款期限展期至2012年12月15日, 月息11.65万元, 某小贷公司就汪某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并加盖公章。
2012年7月, 许某与汪某签订130万元借款合同, 约定: 汪某向许某借款130万元, 借款期限十个月, 月息3.25万元, 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 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 并加盖公章。
2012年10月, 许某与汪某签订40万元借款合同, 约定: 汪某向许某借款40万元, 借款期限自三个月, 借款月息1.2万元, 汪某如违约不能到期归还, 由某小贷公司负责偿还借款本息, 并加盖公章。
2013年6月, 因汪某到期未还款, 许某诉至法院, 要求: “汪某归还其借款本金550万元, 并自2013年3月起每月付息16.35万元直至还清时止, 某小贷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小贷公司辩称, “借条上某小贷公司的印章系汪某未经该公司股东会同意私自加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本案担保无效。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对于本案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汪某未经股东会同意, 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违反了《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故该担保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解释》第四条所依据的《公司法》第六十条已被删除,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 并未规定高管违反此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效力, 故该担保条款有效。
三、案例分析《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的经典案例反担保书
反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得到履行,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以获取债权的一种安全措施。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反担保案例和反担保书的例子:
1. 案例一:某公司向银行贷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了一栋房产作为担保物。
该房产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通过仲裁或诉
讼程序,将该房产查封并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人(债务人)同意将位于XXX地的房产作为本次借款的反担保物,一旦本人无法按
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同意银行以查封、拍卖等方式处置该房产。
本人保证该
房产的所有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2.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并以该合同为基础向银行申请
了信用额度。
为了确保供应商在交付货物后能够按时收到款项,公司同意将公司名下
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物,一旦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供应商可以要求银行
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从中提取款项。
反担保书的例子:
本公司同意将名下位于XXX银行的账户作为本次采购合同的反担保物。
一旦本公司无
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同意供应商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并提取款项以弥补损失。
同时,本公司保证账户内资金来源合法、有效,并不存在任何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反担保情况下,反担保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银行业务人员等)进行咨询和讨论,以确保反担保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05 担保法案例

担保法案例★案例1:1996年2月21日,某银行武进市支行与武进市沪兴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沪兴电器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同年2月25日归还100万元,8月21日归还200万元,月利率为1.098%。
同日,武进市长江饲料集团向武进市支行出具了一份“保证承诺书”,承诺对沪兴公司3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1997年2月21日。
借款合同签订后,武进市支行向沪兴集团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
沪兴公司借款后,仅于1996年2月24日归还10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未归还。
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1997年4月25日、1998年4月2日,武进市支行先后两次向担保人长江饲料集团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两函分别载明,贵单位根据96005号借款保证书向我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200万元债务已于1996年8月21日到期,请速筹资还款。
该函落款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
长江饲料集团收到上述催收函后于l997年4月29日和1998年4月15日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公章。
武进市支行也于1998年1月22日、4月2日,相继向H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函”,沪兴公司在该催收函上盖章确认。
武进市支行因沪兴公司对所借贷款一直未予归还,长江饲料集团在收到催收函后也无还款表示,遂于1998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
(1、保证期半年已过,保证人没有继续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即使盖章,依然不用承担责任过了时效,债务转为自然债务依然存在,但是不受法律约束过了时效,义务人愿意承担责任,不受时效限制2、对借款方的催告没有过时效,所以诉讼后依然需要承担责任)案例2: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
同日银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企业连带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银行(以下简称“YY银行”)第三人:ZZ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2010年,ZZ公司因经营需要向YY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由于ZZ公司信用状况一般,YY银行要求ZZ公司提供担保。
经协商,ZZ公司找到其关联企业XX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ZZ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ZZ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YY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Z公司和XX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X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连带担保人,仅在ZZ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才承担责任,且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 YY银行在贷款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XX公司与YY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XX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YY银行在贷款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进行贷前调查,未核实ZZ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2)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管,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经营性用途;(3)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法院认为,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考虑到YY银行已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且ZZ公司未能偿还贷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经营不善,因此,YY银行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法院判决1. XX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YY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2. YY银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XX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3. ZZ公司偿还YY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国企人员违规担保指导案例

国企人员违规担保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李某,男,中共党员,某县担保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简称“担保公司”)总经理。
2015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私人多次向服务企业放贷,约定按照月息2分收取利息。
其间,部分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为了收回借款及利息,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帮助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及利息,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还款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
截至案发,李某个人获利1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发生代偿200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担保公司负责人向服务企业放贷,并利用职务便利让担保公司为服务企业担保,从银行借款偿还个人放贷,其违规获利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明知服务企业无力还款,还违规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偿还自己的借款和利息。
表面上担保公司代偿给银行,实际上形成了担保公司代偿李某个人放贷,其转嫁风险的对象和获取利息的来源都是担保公司,涉嫌贪污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利用职权让担保公司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借款企业提供担保,让自己获利,却放任担保公司的代偿款无法追回,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应定性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信贷违规监管处罚典型案例

信贷违规监管处罚典型案例信贷是金融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信贷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行为,给金融体系带来了风险。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打击,并作出了一系列惩罚决定。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信贷违规监管处罚案例,以期提高监管意识和规范信贷行业。
案例一:某商业银行违规发放信贷某商业银行在信贷发放过程中违反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未按照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违规发放了大量贷款。
监管部门对该银行进行了严厉处罚,罚款数额高达500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追责决定。
该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循信贷审批规定,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案例二:虚假抵押欺诈行为某借款人为了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采取了虚假抵押欺诈行为。
他在借款申请中提供了虚假的房产证明文件,并要求银行将一处并不存在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监管部门发现了这一行为后,对该借款人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达到了贷款额度的两倍,并将其列入信贷黑名单。
这个案例表明了借款人在信贷过程中必须要诚实守信,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案例三:超限信贷行为某商业银行将小微企业信贷额度限制为100万元,但其中一名客户却接连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
监管部门发现后,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支付超限贷款金额的罚款。
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该银行加强内部风控措施,确保信贷额度的合规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额度的监控,不得超限发放贷款,为防止风险的发生做好准备工作。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信贷违规监管处罚案例,这些案例揭示了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在信贷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也提醒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贷市场的监管力度。
大家在信贷交易环节中务必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遵守信贷纪律,以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小讲堂金融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本篇将结合一个典型的金融案例,为大家进行法律小讲堂,分享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业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加大了对金融市场的投入。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甲公司陷入了一系列金融纠纷。
二、案例简介2018年,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8%。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借款合同中所述不符,存在虚假陈述;2. 乙公司在借款期间,将部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涉嫌违法犯罪;3. 乙公司存在多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三、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借款合同有效。
2. 乙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导致甲公司损失,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非法活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胁迫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乙公司在借款期间,将部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4. 乙公司财务造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中,乙公司存在多处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规警示案例分析
违规警示案例分析违规案例分析一、ST 琼花违规担保案例简介:自____ 年3 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私自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琼花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高额担保,并因涉诉,导致江苏琼花主要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
经核查,截至____ 年2 月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江苏琼花及控股子公司名义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 万元,占公司____ 年6 月30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 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 万元。
上述违规担保涉及诉讼金额8,69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4%。
江苏琼花股票于____ 年12 月29 日起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处理结果: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于____年2 月17 日对江苏琼花及其实际控制人、琼花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启示:江苏琼花违规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制意识淡薄,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二是公司公章管理较为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私自借用上市公司公章较为便利;三是民间融资不规范,客观上提供了滋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场所。
二、久联发展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案例简介:自____ 年4 月起,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以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1)久联发展于____ 年4月30 日公告____ 年一季报,久联发展控股股东久联集团的控股孙公司在____ 年4 月25 日至4 月30 日期间存在买入久联发展股票的行为,涉及金额合计232,221 元。
(2)久联集团及其控股孙公司在____年4 月25 日至7 月24 日期间频繁买卖久联发展股票,短线交易涉及的金额合计7,104,565 元。
反担保典型案例
反担保典型案例
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提供给贷款机构的担保物品,贷款机构在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责任时,可以依法处置担保物品以偿还贷款。
反担保是保障贷款机构权益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一个反担保的典型案例:
案例背景:
小张是一位创业者,急需融资扩大其小型企业的规模。
他申请了一笔商业贷款,贷款机构要求他提供反担保物品作为贷款的担保。
反担保物品:
小张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反担保物品。
这是一栋位于繁华商业区的商用房,具有相当的市值。
小张的房产成为了此次商业贷款的反担保物。
贷款条件:
贷款机构同意放款,但要求小张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进行还款。
同时,小张同意在合同中规定的情况下,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其提供的反担保物品。
案例进展:
随着时间推移,小张的企业遇到了一些经营困难,导致他无法按期还款。
根据合同条款,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反担保物品,以弥补未偿还的贷款金额。
处置反担保物品:
贷款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处置了小张提供的商用房。
该商用房被卖出,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小张未偿还的贷款。
结果:
通过反担保的程序,贷款机构成功追回了未偿还的贷款,并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小张虽然失去了担保物品,但也避免了因无法还款而可能面临的更大损失。
这个案例突显了反担保在贷款过程中的作用,确保了贷款机构在借款人违约时有一定的权益保障措施。
这也反映了在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责是明确规定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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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案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案例
2015年5月28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公告称,因全资子
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下称“华南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收到上交所出
具的《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对山煤国
际时任董事长郭海、时任总经理王松涛等人予以监管关注。
2014年6月,华南公司为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大优公司”)金额为亿元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此后,大优公司经营亏损,华南公司因此承担担保责任。
但其未披露
前述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山煤国际在知悉华南公司上述事项后,进行了补充
披露。
上交所认为,山煤国际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董事长郭海、总经理王松涛等人未能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评述
(一)违反上市公司“游戏规则”
山煤国际收到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在
其全资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且大优公司经营业绩亏损,公司可能因此承担担保责任时,山煤
国际并未按照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
此外,《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以上要经股东大会审议。
案例中,山煤国际未履行相应董事会决策程序违规为大优公司
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亿元,超过了监管要求的5 000万元。
(二)反应出的内控问题
公司出现违反上市规则的事项,部分原因是内控工作出现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子公司的管控。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对子公司的控制》第一章第三条指出:“企业至少应当关注下列涉及对子公司管理的风险:子公司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从事相关交
易或事项,可能给企业造成投资失败、法律诉讼和资产损失。
”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子公司业务权限应当合理授权,重大业务应当经母公司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指出:“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
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
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
华南公司在对外进行如此大额的担保时,未向母公司提出申请或备案,以至公司对该事项未
能及时知晓并采取相关披露措施。
可见山煤国际在制定母子公司管控权限时,未对有关子公司的
权限进行约束,也未对子公司相关经济事项的报批或报备进行明确规定,更未设置相应的监督和
考核机制。
2.担保业务流程设计。
为了防止担保决策失误给担保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担保事项进行
前应当对被担保人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整个担保事项和有关细则也应进行有效审批。
华南公司
担保事项发生后,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很可能是两方面原因,一是华南公司的担保前期调研工作未能有效进行,没有对大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导致对其未来经营状况没能做出合理准确的判断;二是审批程序未能有效履行,该项担保仅在华南公司内部进行审批,并未报送母公司。
在担保事项执行的过程中,担保人应要求被担保单位按期提报相关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以便当其经营状况下滑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和损失。
而华南公司在担保执行过程中,未能就大优公司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增大了自身和母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建议改进措施
1.加强集团管控。
应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
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
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母公司应当在子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严格界定其业务范围并设置权限体系,同时也可通过类似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制等措施来防范子公司采用分拆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
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2.规范担保业务程序。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子公司,均应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对象、范围、方式、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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