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基本权利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旨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繁荣发展。

教师权利应当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关系,增进双方的交流,促进学习的促进。

一、教师执教计划的权利作为学校的基本功能之一,教师的权利应当涵盖学校教育活动的合理计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应当依据教学计划和活动等,给予教师完善的教学资源,以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及其管理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使用教学条件,做好教学组织工作,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持。

二、教师与学生交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参加学生群体活动,根据学生的特点,与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包括与学生谈话、解答学生的提问、参加文体活动、对学生读书经历和成长轨迹的调查研究等。

三、教师应有的健康保护教师的工作关系涉及到身心健康,教师有权享受由学校提供的一定的本益支付和保障政策,以维护教师的身心健康,防止工作中出现疾病和意外伤害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应当给予教师完善的医疗保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教育福利等待遇,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充足的休息时间。

四、教师评价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教育活动的核心,教师在此过程中承担着提高学生的成绩的重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当教师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教学成果时,学校应当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以表彰其忠于教育事业,以及教授学生知识、文化、思想等等的精神奉献,并依法给予奖励。

以上是教师权利的概要,教师权利的落实,不仅可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教学活动和教育繁荣发展,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期推动中华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做到尊重人的原则,激发人的潜能,使其获得良性的发展。

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幼儿教师的权利
①幼儿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权利。

②幼儿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幼儿教师有指导幼儿的活动和发展的权利。

④幼儿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⑤幼儿教师享有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

⑥幼儿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⑦当幼儿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幼儿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观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和尊重幼儿。

④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⑤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⑦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三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三节 教师权利和义务
• 2008年0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 征求意见。“保护学生安全”首次加入其中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
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 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 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2008)
•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 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 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 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 ,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案例1]尹建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
尹建庭,株洲市第二中学语文教师。他在《入学教育课》一文中提出: “读书上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别人。读书增加了自己的本领, 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 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 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孩子。所以我强调读书 是为了自己。”
• 广义的法律
• 包括: • 基本权利:《宪法》《民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
利。 • 专业权利:《教师法》等教师职业规范规定的教师所享有
的权利。
三、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其在法律上的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在法律上权利自由,如言
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 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 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 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

教师权利

第一节教师的权利概述一、教师的权利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

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为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教师的这些权利不由教育法规规定。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各种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权利的性质教师的职业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是其他非教师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例如教育教学权利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权利,它只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教师才能享有。

教师的职业权利由教育法规规定。

在教师的职业权利中,既包括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力,也包括了与职业相关的一些利益。

例如教师的福利待遇、带薪假期等。

由于教师的职业权力是一种公务性质的行为,且涉及到学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弃的;而与职业相关的利益,教师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也可以放弃。

第二节教师权利的内容一、教师的职业权利(一)教育教学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这项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教师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教师在教育教学时不应发表错误言论,破坏安定团结、祖国统一的言论,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等。

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也应符合法规要求。

美国某中学一女教师在向学生讲授生理卫生知识的时候,竟然脱光衣服讲解人体结构和功能。

一个学生偷偷地用照相机怕下了当时上课的情景。

家长发现以后,认为有伤风化、对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

舆论纷纷谴责。

经学校调查,这是教师的个人行为,遂将教师解聘。

又如,教师可以讲授宗教知识,但是引导学生信奉宗教和组织宗教礼拜活动则是违反《教育法》的规定的。

由此可见,教师只有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其权利才受法律保护。

教师职责和权利

教师职责和权利

教师职责和权利教师是社会的温室工作者,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作为教师,既有职责,也有权利。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一、教师的职责教师的首要职责是教育学生。

教师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传授学科知识,引导学生掌握学科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使学生全面发展。

此外,教师还应负责学生的成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创新意识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二、教师的权利教师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观念,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

教师还可以自由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需求。

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的。

教师只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能获得更多的权利。

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学生,而获得的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职责。

四、教师的权利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师的权利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教师的权利受到教育政策的限制。

教育政策对教师的权利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教师的权利合法、合理地行使。

五、教师的权利与学生的权益的关系教师的权利不应侵犯学生的权益。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通过合理行使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六、教师的权利与家长的合作的关系教师和家长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教师可以通过与家长的积极合作,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和特点,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同时,教师也应充分尊重家长的意见和权利。

七、教师的权利与学校的管理的关系教师与学校的管理之间应该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教师应依据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合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校应尊重教师的专业性和教育教学权益,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八、教师的权利与社会的关系教师的权利与社会的关系紧密相连。

教师通过教育工作,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助力社会发展。

同时,教师也应了解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求,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简述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

简述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

简述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

幼儿教师是承担着培养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角色,他们拥有一系列基本权利,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职责并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下面将简述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

1.权利受法律保障:作为专业人士,幼儿教师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享有与其他职业人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和福利、休假和工时、工作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2.教育自由和学术独立:幼儿教师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在教学过程中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内容和方法。

他们应该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尊重和支持,以便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创造力。

3.专业发展和培训机会:幼儿教师有权接受专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以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能力。

他们应该有机会参加各种研讨会、培训课程和学术交流活动,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4.公平评价和晋升机会:幼儿教师应该受到公平和客观的评价,评估他们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他们应该有机会晋升和发展自己的教育事业,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

5.合理工作条件和待遇:幼儿教师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他们应该拥有适当的教学资源和设施,以及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

他们的工资和福利应与他们的努力和付出相符,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6.职业安全和保障:幼儿教师有权享受职业安全和保障。

他们应该受到学校和社会的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暴力或威胁。

他们应该在工作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满意度。

7.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平衡:幼儿教师有权在工作和个人生活之间取得平衡。

他们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自己和家庭,以保持身心健康和工作的稳定性。

以上是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对于幼儿教师的职业发展和幼儿教育的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幼儿教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的基本权利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

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

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

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

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

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

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

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

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

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

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

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

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

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

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

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

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

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

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

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

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

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

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

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

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