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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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用地管理方式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用地管理方式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用地管理方式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用地管理方式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服务“一芯两带三区”战略实施、聚焦“一优两落”,深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26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精神,现就优化用地管理方式保障重点项目落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方式(一)规范开展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工作。

实行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和建新区分离管理。

各县(市、区)依据县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有序、稳妥开展拆旧复垦工作。

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实施方案由市(州)批准实施。

经市(州)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批复文件和验收地块范围线矢量数据报省厅,同时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里备案。

未下达验收批复并完成备案的,一律不得使用节余增减挂钩指标。

(二)科学确定增减挂钩指标规模。

省厅统一核算各市(州)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并纳入年度计划统筹考虑,结合国家下达我省年度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确定各市(州)年度规模。

贫困县不受增减挂钩指标规模限制。

(三)扩大节余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范围。

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各市(州)要建立节余增减挂钩调剂使用指标台账以及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控制规模调整台账,及时报省厅备案。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
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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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2日
——结束——。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召开听证会,确保征地范围内户主的知情与同意。
二、征地报批
缴纳相关费用
〉 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 保费用。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用地预审含义 〉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 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用地预审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县级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审红线、预审申请报告、
预审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出具项目现状图、规划图以及用地
1 含义及审核要点 2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3 确定审批级别 4 确定审批级别并搜集资料 5 勘测定界、范围对比 6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7 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
8 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9 对接、回正 10 缴纳相关费用 11 编制相关报告 12 组件报批 13 项目用地的征收与供应
一、用地预审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将用地红线套合所在区域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判断是 否符合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需要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 规划布局调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规划调整审 核表,规划 布局调整
方案
听证公告、 听证纪要、 听证人员
签到表
规划布局调 整图(调整 前、调整
后)
立项文件 (单独选址
一、用地预审
确定预审级别
〉 级别
省级 预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鄂土资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8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各地要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

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必须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

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应带头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

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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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一、审批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
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
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
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
[1999]5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
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
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
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h.勘测定界图;
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
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地、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d.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调整文字材料中加附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并附局部调查前后地类及面积对比表,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
e.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f.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出让合同及评估报告;
g.涉及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州)时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h.征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i.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3)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c.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城市批次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项目,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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