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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疑难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享一个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疑难案例,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也按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多处结构性裂缝,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甲遂要求乙返还首付,解除合同,但乙拒绝。

随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已经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案例一:抢劫案20日,被告人小明持刀抢劫了被害人小红一部价值4000元的手机。

事后,被害人报警,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

警方通过对案发现场的调查,发现了被告人小明在案发当天犯罪现场周边出现的监控录像,确认了他的身份并将其抓捕归案。

在警方的讯问下,被告人小明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事实。

针对此案,请回答以下问题:1.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定罪处罚?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情况和警方查证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人用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属于暴力抢夺的情形。

故被告人小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根据本案的情节,被告人小明使用了暴力,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犯罪手段相对简单,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相对较轻。

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处被告人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被害人是否应当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请求法院给予何种赔偿?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财产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或者给予等值的赔偿。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手机被被告人抢劫走,属于财产损失,被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返还手机或者给予等值的赔偿。

另外,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被害人主张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中,被害人可能因被被告人抢劫而产生了恐惧、焦虑等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经济赔偿。

3.被害人是否有权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是否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产生影响?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调解的权利。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

劳动仲裁疑难案例1. 案例一:工资拖欠纠纷小明在某家餐厅做服务员,工作了一个月后,却发现工资一直没有发放。

他向雇主提出要求,但雇主以各种借口推脱。

小明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2.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小红在某家工厂工作,因为工作量大,经常要加班到深夜。

然而,公司却只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没有支付加班费。

小红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合理的加班费。

3. 案例三:工伤赔偿争议小李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不幸摔伤了腿,导致长期休工。

他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但雇主却以不是工伤事故为由拒绝支付赔偿。

小李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得到合理的工伤赔偿。

4. 案例四:合同解除争议小张在某家公司工作,签有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没有给予任何解释和补偿。

小张感到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

5. 案例五:工作地点变更争议小王在某家快递公司工作,原本的工作地点是距离家较近的一个分部,方便他每天上下班。

但公司突然通知他要将工作地点变更到较远的地方,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小王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地点。

6. 案例六:工作时间争议小陈在某家酒店工作,每天工作时间长,经常要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而且没有得到相应的休息和休假。

小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

7. 案例七:性别歧视问题小梅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发现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男性员工晋升机会更多,薪资待遇也更高。

小梅感到不公平,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消除性别歧视现象,并给予她应有的晋升机会和薪资待遇。

8. 案例八:违法解雇争议小刘在某家公司工作,突然被公司解雇,却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合理的补偿。

小刘觉得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9. 案例九:劳动关系纠纷小阳在某家餐厅工作,因为和同事发生矛盾,导致工作环境紧张,无法正常工作。

法律伦理疑难案例(3篇)

法律伦理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纠纷,其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李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第三人:某市卫生局。

(二)纠纷起因2018年5月,李某因突发性高血压导致脑溢血,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某病情危重,需立即进行手术。

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脑部血管损伤,病情恶化。

术后,李某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但病情并未好转,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家属将某市人民医院及第三人某市卫生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如何处理?三、案件分析(一)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脑部血管损伤;2. 医院在术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医院在术后也采取了积极救治措施,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的过错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案件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如何处理?本案中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主要包括:1. 医疗资源分配不均;2. 医疗保密原则;3. 医患关系紧张。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法律疑难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该公司因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

2018年,当地政府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集中整治,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公司仍然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出现多次违法行为。

2019年,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罪。

二、法律疑难点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某公司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环保手续,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是否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是否存在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某公司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这些物质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污染程度。

(3)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否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2. 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分析以下问题:(1)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故意为之。

(2)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否共同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共同结果。

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3. 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在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属于自首,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某公司是否在环保部门查处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某公司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减轻环境污染后果。

(3)某公司是否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接受处罚。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案情简介,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多次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

刑法疑难案例汇编案例一:盗窃案小明今年28岁,是一家公司的实习员工。

因为工作经验不足,他的薪水很低,并且生活拮据。

一天,小明的同事小红无意中向他透露,公司的办公室保险柜里存放着大量现金。

小明闻言后,心生贪念,决定趁机盗窃一笔钱财。

于是,一天晚上,小明独自一人进入公司办公室,利用同事传授的信息,成功地打开了保险柜,并盗走了30万元现金。

不料,小明不慎触动了公司的防盗系统,警报响起,保安立即赶到现场,将小明抓获。

问题一:小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明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了公司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明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什么是数额巨大?答:小明盗取了30万元现金,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达到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问题三:小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团伙?为什么?答:小明是单独行动,没有和他人合谋或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团伙。

问题四:小明的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还是连续的犯罪?为什么?答:小明的盗窃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因为他只在一次进入公司办公室并盗窃财物。

案例二:故意杀人案小王和小李是一对情侣,他们相识已经两年。

由于感情问题,他们经常争吵,关系越来越紧张。

一天,小王参加完一个朋友的聚会后,喝得酩酊大醉。

回家后,小李再次责备小王乱喝酒,并说出伤害小王的话。

小王被激怒了,突然拿起手边的刀捅向小李,造成了小李当场死亡。

问题一:小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小王明知小李在自己的言语激怒下,采取出手攻击的方式,故意捅伤小李,致使其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小王的行为属于众多人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吗?为什么?答:小王只针对小李进行攻击,没有涉及到众多人,因此不属于众多人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故意杀人罪。

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案例

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案例

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案例1. 案例一:难治性癫痫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30岁的男性,患有难治性癫痫多年。

经过多种治疗方法尝试后,仍无法控制癫痫发作,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巨大困扰。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护理干预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疾病管理。

2. 案例二:重症肌无力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50岁的女性,被诊断为重症肌无力。

患者出现严重的肌无力症状,导致生活能力受限。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合理的护理措施,帮助患者减轻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3. 案例三:难治性糖尿病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60岁的男性,长期患有难治性糖尿病。

患者血糖控制困难,严重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个性化的护理计划,帮助患者控制血糖,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4. 案例四:终末期肾病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70岁的女性,患有终末期肾病。

患者需要进行透析治疗,且存在多种并发症。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综合护理措施,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5. 案例五:重度焦虑症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40岁的女性,患有重度焦虑症。

患者经常出现焦虑、恐惧和抑郁等症状,严重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心理护理和药物治疗,帮助患者减轻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6. 案例六:疼痛管理困难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50岁的男性,患有慢性疼痛。

患者长期使用镇痛药物,但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综合的疼痛管理策略,帮助患者减轻疼痛,提高生活质量。

7. 案例七: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25岁的男性,患有精神分裂症。

患者出现幻觉、妄想和情绪不稳定等症状,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探讨如何通过药物治疗和心理支持,帮助患者控制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8. 案例八:危重病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60岁的男性,由于心脏病发作导致心肌梗死,需要进行急救和紧急手术。

患者病情危急,需要严密的监护和护理。

本文将讨论如何通过有效的护理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

9. 案例九:创面护理困难患者的护理患者为一名50岁的女性,患有糖尿病并合并感染,导致创面难以愈合。

著名法律疑难案例(3篇)

著名法律疑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男,汉族,50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55岁,原告李某某的妹妹。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父亲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张老先生于2019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张老先生的子女中,原告李某某是长子,被告张某某是次女。

张老先生去世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对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某诉称:张老先生去世前,其子女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张老先生遗产应由原告李某某继承。

被告张某某作为次女,无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被告张某某辩称:张老先生生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了赡养义务,被告张某某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且原告李某某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并未实际占有房屋,故房屋应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否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以及房屋的归属问题。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都有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不论婚生、非婚生,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了赡养义务,均对张老先生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房屋作为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继承。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未实际占有房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未实际占有遗产不影响其继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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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班时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

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

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

孙志不服,5月30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

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

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

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1月13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

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

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

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艳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施工职责,及时帮助公司清理事故现场,因为目睹自己熟悉的同事死于事故的悲惨状况,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导致精神失常。

虽然高空坠落事故与张艳芹没有直接关系,但张艳芹作为现场施工者及时清理现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极大刺激、精神上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处的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张艳芹同志应当按工伤待遇处理。

8、出差期间私自旅游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2004年1月16日化工公司技术员刘立民参加在北京举办的为期5天的技术培训班。

1月20日培训班结束后,刘立民没按规定时间返回单位,到香山旅游。

刘立民在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右臂骨折,就地医治。

事后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公司劳资部门经调查认定,刘立民是在培训结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时摔伤的,属于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和指派的学习无关,刘立民摔伤属非因工受伤。

刘立民不服,与劳资部门进行争辩:我参加技术培训班是由公司指派,属因公出差,受了伤应属于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劳资部门还是不同意,刘立民又同经理吵闹,要求认定工伤。

经理也倾向不同意,并请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按工伤处理。

职工因公出差期间,遭到意外伤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刘立民受公司指派参加技术培训班,确属因公出差,学习结束后顺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区别因公和因私,旅游是个人生活行为,在游玩时不慎摔伤显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

故此,刘立民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无论他怎样闹,也不能把旅游变成工作。

他旅游时受伤只能按非因工处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来补偿。

9、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按因工处理?
王霞系编织厂临时工,2004年1月18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
下铺,王霞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

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

事后王霞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单位以王霞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为由,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24日,王霞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问:王霞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该厂对王霞受伤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王霞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王霞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不完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要区别作为工厂设施的集体宿舍和职工家庭宿舍,如果职工住在家里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是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无关。

故此,王霞受伤与该厂生产和内部设施有直接关系,编织厂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王霞被床板砸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又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按工伤处理吗?
1997年6月20日中午,服装厂集体职工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李春英等五位职工因中毒病情严重,被当即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李春英因中毒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人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

后经事故调查,中毒原因是该厂职工食堂从市场个人小摊采购的猪肉变质造成的,27日服装厂经研究对因中毒事件受害者均按工伤处理,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职工集体食物中毒按工伤处理是正确的。

职工在企业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业管理不善,对食堂食物购置渠道审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卫生质量把关不严,食物不符合卫生条件等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职工本人责任。

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伤、残、亡,就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故此,本案例职工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吃变质的肉食中毒造成伤、残、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2002年11月2日下午,公司领导指派其帮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中扭伤腰部,当时只觉腰部酸痛,同事帮其按摩几下,感觉无碍,没有向公司报告,就下班回家了。

第二天早晨起床时感觉腰臀腿足痹痛,行动困难,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梨状肌损伤,并进行住院治疗,11月7日彭自强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属实,认定彭腰部受伤为工伤。

问:工作岗位上负伤,当时未察觉,事后发作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

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

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

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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