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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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反洗钱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订,各地区理赔服务部门反洗钱工作按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1. 本细则要求识别身份的客户,是指赔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 本细则要求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是指以下证件的复印件:(1)个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户口薄、护照等有效证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特别经营应具备的资质或证明文件(如有必要)3. 本细则要求确认的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2)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条部门总经理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负责人,职责如下:1.将反洗钱工作作为部门重要课题加以推进;2.在部门内选拔合适员工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指导、监督其工作情况;3.审核、确认反洗钱岗报告的大额、可疑交易;4.配合完成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现场走访等对应工作;5.配合完成其它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理赔服务部员工具体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职责如下:1.在向客户支付保险金金额达到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金额时,取得该客户的身份资料,并填写客户基本身份信息登记表,交由理赔部反洗钱联系人集中管理;2.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可疑交易行为为依据,当在处理的业务中发现有涉嫌洗钱的可疑情况或交易、行为发生时,立即填写相应的分析报告书,并报告给部门反洗钱联系人;3.配合完成其它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组织或机构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这些措施和规定旨在确保组织能够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效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潜在的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下面是一份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确保组织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洗钱风险,确保相关业务能够有效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以及确保员工能够接受反洗钱培训。

2. 顶层管理的承诺:组织的最高管理层应对反洗钱制度发出明确的指示,并负责确保其有效地执行。

3. 风险评估:组织应制定风险评估政策和程序,包括对客户、业务和地区的风险评估,以确定潜在的洗钱风险。

同时,应定期审查和更新风险评估。

4. 客户尽职调查:组织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的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组织还应定期审查客户信息,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组织应设立监测系统,以监测可疑交易。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组织应立即报告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6. 培训和教育:组织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

7. 独立审核和审计:组织应定期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核,以确保反洗钱控制措施和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此外,组织还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

8. 记录保存:组织应保留与反洗钱活动相关的所有记录和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跟踪或检查。

9. 外部合规审查:组织应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以确保反洗钱制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10. 处罚措施:组织应制定合适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11. 持续改进:组织应不断改进其反洗钱制度,包括制定新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加强员工培训,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等。

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组织防范洗钱活动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组织有效地管理和减轻洗钱风险,并确保组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采取特定的措施和管理步骤,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规定。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是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下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风险导向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各类业务的风险特点和客户的金融背景,评估和分类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二、内控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职责和权限,建立防止洗钱活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尽职调查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合理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涉嫌洗钱活动。

四、报告监测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报送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并维护洗钱可疑人员名单,监测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五、培训教育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员工深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规定。

六、合作共建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与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反洗钱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七、技术支持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八、法律合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遵守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符合法律合规要求。

九、追溯反洗钱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追溯,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技术支持,协助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起诉工作。

十、可持续改进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总结和提高反洗钱工作经验,加强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适应反洗钱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反洗钱体系提供了指导和支持,对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保监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反洗钱成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建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讨论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重要性、目标、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等问题。

一、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反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获取的资金或财产合法化的行为,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保险行业受到洗钱活动的影响也很大,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保险机构的业务渠道进行洗钱操作。

因此,建立和实施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对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一旦保险公司被卷入洗钱活动,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失去客户的信任和支持,给公司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

其次,反洗钱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洗钱活动往往伴随着其他诸如恐怖主义、贩毒等非法活动,一旦保险公司成为洗钱的帮凶,将面临着重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最后,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它的不稳定将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冲击,因此,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可以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保险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保险公司的合规性。

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程序和培训计划,确保保险公司的所有员工和代理人了解反洗钱法规,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操作,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

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分析,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为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3. 建立和执行客户尽职调查程序。

保险公司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对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 建立并定期更新客户风险评估机制。

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特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监控和调查。

5. 建立内部审核和监测机制。

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保险公司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洗钱风险,确保合规经营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

以下是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客户身份识别: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2. 风险等级划分:保险公司应按照客户身份、业务类型、地域等因素,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培训:保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4. 内部审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反洗钱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风险事项。

6. 保密协议:保险公司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7. 违规处罚:保险公司应对违反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以确保合规经营。

总之,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是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保障。

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实用版4篇】目录(篇1)1.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意义和要求2.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组织架构的建立3.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实施4.保险公估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构建5.资管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6.保险公司反洗钱岗位的现状和挑战7.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周期要求8.反洗钱违规案例及处罚正文(篇1)一、保险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意义和要求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保险公司防范洗钱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组织架构的建立保险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内部监督检查组织架构,对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降低洗钱风险。

三、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实施按照保监会反洗钱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以确保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内部审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及时发现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降低洗钱风险。

四、保险公估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构建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保险业的重要参与者,同样需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这可以帮助公估公司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五、资管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资产管理公司也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司合规经营运作进行规范,预防洗钱活动。

六、保险公司反洗钱岗位的现状和挑战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岗位在公司内部地位重要,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该岗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工作内容繁杂、资源投入不足等。

这可能导致反洗钱工作效果受到一定的制约。

七、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周期要求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每季度结束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并定期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

反洗钱工作细则保险公司一、引言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将反洗钱工作置于重要位置,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为此,本文旨在为保险公司制定一套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细则,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二、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为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高效运行,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层级。

该架构应包括以下部门:1. 内控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并确保公司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2. 风险与合规部门:负责评估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供合规政策建议。

3.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并监测其交易活动以防范洗钱风险。

4.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反洗钱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 培训部门:负责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

三、客户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确保客户的身份和所述业务合法合规。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收集客户身份信息:确保有效获取客户身份证明、住址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分析和评估客户风险:根据客户的背景、职业、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其洗钱风险。

3. 确定客户合规行为: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检查其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相关。

4. 记录和更新客户信息:确保所有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定期更新。

四、交易监控与报告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活动。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 设立交易阈值:为不同类型的交易设立阈值,超过阈值的交易应受到额外的监控和审查。

2. 实时监测:利用反洗钱系统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测,追踪可疑交易活动。

3. 交易分析:根据交易数据和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对高风险交易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评估。

4. 报告可疑交易: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配合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五、员工培训与合规监督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并建立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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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响应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的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正常发展,指定本方案: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反洗钱专门部门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客户档案,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随时发现问题,提出控制解决方案做好反洗钱工作,不断提高对加强反洗钱认识,努力提高可疑交易线索发现能力,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三.高度重视洗钱风险威胁,不断提高对加强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坚决执行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切实将反
洗钱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主动查找和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和疏漏环节,认真细致地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措施。

四.切实加强反洗钱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统筹组织和领导职责,将反洗钱职责落实到有关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不断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规定,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并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六、加强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工作,切实提高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要加强对可疑交易的信息采集和发现能力,做好各类可疑交易的分析研判。

加强全员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敏锐性和识别能力。

七、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工作,对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并遵循严格的保密原则。

八、积极开展发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公司员工增强对反洗钱
工作的认识,正确理解和掌握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内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对客户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篇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网站20xx-09-29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
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
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
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
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
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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