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国金融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2. 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3. 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持续改进: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3. 审批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4.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2. 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3.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4.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进行有效身份识别,收集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2. 客户职业和收入来源;3. 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4. 客户交易背景和目的。
第九条对高风险客户,公司应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措施,包括:1. 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2. 调查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3. 跟踪客户交易活动。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大额交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日期、金额、币种;2. 交易双方名称、账号;3. 交易目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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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XXX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打击基金业务中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监察稽核部和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则,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金融产品时,需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并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相关机构报告,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规定,若监察稽核部认为交易存在洗钱嫌疑,应及时向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报告,并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要求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大额交易,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程序在第十四至第十八条中详细规定。
其中,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并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
客户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转托管等业务时,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审查。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在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也需提交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同时,运营保障部也要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客户身份验证和资料变更为了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客户在申请基金业务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核心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目的: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机构合规运营,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资金流动的部门和人员。
二、内部组织
2.1 设立合规部门: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反洗钱政策的执行。
2.2 任命合规官员:指定专职合规官员,负责协调和推动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
三、客户尽职调查
3.1 客户识别:建立客户身份验证程序,确保真实、准确地了解客户身份。
3.2 风险评估:实施客户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客户的业务和交易风险确定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度。
四、交易监控
4.1 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引入先进的交易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异常交易和大额资金流动。
4.2 异常交易报告:设立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合规部门报告可疑交易。
五、内部培训
5.1 反洗钱培训: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5.2 更新培训内容:根据法规和市场变化,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确保员工具备最新的合规知识。
六、制度审查
6.1 定期审查: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6.2 外部审计: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外部审计,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七、合规报告
7.1 定期报告: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合规报告,详细描述公司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和实施效果。
7.2 不合规通报:发现违规行为时,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活动,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健性,本公司制定了本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该公司设立了反洗钱管理部门,由专门负责反洗钱事务的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并与金融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案件协调。
第三章内控制度1、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管理公司对于新客户的开户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特别是对于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公司要加强监测和管理,及时报告给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2、反洗钱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加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对于洗钱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3、内部审查公司将定期对反洗钱管理工作进行内部审查,检查是否符合公司制定的反洗钱政策和规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监测和报告公司要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监测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和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给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
公司要确保监测系统的有效性和即时性,提高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
第五章合作与信息共享在反洗钱工作中,公司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实现信息共享和案件协调,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公司要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健性。
对于违反反洗钱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公司要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第七章附则本反洗钱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不断完善和优化此制度,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和效率。
以上为本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此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业务运营的稳健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
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
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机构职能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xx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规范北京xxxx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公司所有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同时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移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销售基金产品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第三条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第十一条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二条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如有代理人,则: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反洗钱制度范本

公司反洗钱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反洗钱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监控为辅,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确保公司业务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司反洗钱工作应遵循风险为本、客户为中心、保密性、有效性、合规性原则,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部门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二)组织反洗钱培训和宣传;(三)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四)监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五)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六)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七)定期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和评估;(八)其他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客户基本信息的收集、验证和记录。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客户身份识别结果,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客户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对于高风险客户,公司应采取加强型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获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二)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性质;(三)监测客户交易活动;(四)定期更新客户身份信息;(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监测客户交易活动,发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十二条对于大额交易,公司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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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第三条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第九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
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第十四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七条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如有代理人,则: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第二十四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六章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第二十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章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八章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第三十二条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章反洗钱的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三十五条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
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三十六条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十章反洗钱的协助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
第三十八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四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