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内控制度模版
企业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企业等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风险为本:以风险防控为核心,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洗钱风险。
(三)全员参与: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能力。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企业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企业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
(四)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客户职业、收入来源、交易背景等。
(三)客户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
(四)客户资金来源、用途等。
第九条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收集客户职业、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三)关注客户交易行为,识别可疑交易。
四、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
(二)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
第十二条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洗钱活动相关的。
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反洗钱管理工作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尽快健全反洗钱管理机制,切实防范洗钱风险,全面加强我行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建总发【ⅩⅩ】294号、建吉函【ⅩⅩ】993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建设银行通化分行反洗钱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更新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V3.0模版的通知精神,现对ⅩⅩ年开始执行的《支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部分修订:一、在坚持反洗钱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其具体负责全行和本网点“反洗钱”信息管理工作。
反洗钱管理工作仍然由行长亲自组织领导,主管行长负责“反洗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全行的“反洗钱”信息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计财部、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反洗钱管理工作,由其指定的联系人负责本网点的信息管理工作,计财部、储蓄所(柜)的所有临柜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
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经办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开户单位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认真核对和翔实登记,全面加大尽职调查力度,确保开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坚决禁止为开户手续不完备的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对私账户要切实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必须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代理人身份证)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登记身份证上的姓名、号码、住所等相关信息,严格禁止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把洗钱违法行为的第一关,努力控制风险源头。
三、在办理存取款、结算业务时,经办人员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实时履行核对、调查、确认、登记等手续;对私账户要严格执行身份登记制度,严禁对身份不真实、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力争控制人为性的操作风险。
四、在继续严格履行现金三级审批手续和切实执行大额现金报备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清理非基本账户,执行非基本账户支取大额现金(10万元以上)报告制度,努力确保账户的合法性、规范性、时效性,保证现金支取的合规性、真实性,全面加强现金管理工作,为洗钱行为的途径设置一道关键性的监控关。
银行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

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为规范、加强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杜绝、防范和遏制反洗钱行为,更好的做好支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二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四条各部门在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审查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各部门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各部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可疑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对不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学习乃至辞退。
反洗钱内控制度模板

反洗钱内控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内控制度。
第二条本内控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内控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预防、监控和打击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
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组成。
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业务发展部:负责反洗钱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反洗钱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等工作。
(三)稽核监察部:负责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员工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保卫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能够有效识别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集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
(二)了解客户的职业、行业、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评估客户洗钱风险,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识别和报告。
反洗钱内部控制核心管理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核心管理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核心管理制度是用于管理和预防洗钱活动的制度和控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核心管理制度:
1. 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了解客户身份、背景、活动及风险等信息,以确保与客户进行业务交易前的背景清楚。
2. 内部审查和监控:建立系统性的内部审查和监控措施,包括对交易和活动进行实时监控,检测和识别可疑的交易行为。
3. 员工培训和意识提高: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其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敏感度,使其能够及时识别和报告可疑的交易行为。
4. 内部报告和报告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报告和报告机制,使员工能够轻松报告可疑的交易行为,并确保报告能够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跟踪。
5. 内部合规和监管程序:建立合规和监管程序,确保公司遵守相关反洗钱法律和规定,包括提交相关的报告和记录,如可疑交易报告等。
6. 风险评估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确定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监控策略,以减少洗钱风险。
7. 外部合作与合规:与相关机构和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以加强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
总之,反洗钱内部控制核心管理制度是一套管理和控制框架,旨在预防和识别洗钱活动,保障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并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这些制度和控制措施在预防洗钱活动和降低洗钱风险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本

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内控制度。
本内控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副理事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成员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1. 在开立账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前,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
2. 对高风险客户,应进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包括获取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的职业、经济来源、资金来源等信息。
3. 定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2.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如下:(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入金、出金、转账等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的;(2)单笔或者当日累计外币交易金额达到等值人民币10万元的。
3.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如下:(1)客户身份不明或者身份信息不真实的;(2)客户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的;(3)客户资金来源、用途不明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五条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1. 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2. 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如下:(1)客户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其成员的;(2)客户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的;(3)客户资金来源、用途不明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六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 保存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
2.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采取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反洗钱培训与学习1. 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支行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支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三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支行计财部为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支行各营业网点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支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二、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支行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
七、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确定客户身份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
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要求,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六条在开展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业务,应进行更为严格的身份识别,包括采集客户面部特征、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
第八条定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对于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条对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交易,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十一条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采取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可查询。
第六章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渠道,加强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第七章保密与协作第十五条员工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反洗钱监测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八章考核与问责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工作考核机制,对反洗钱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未达标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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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交易监测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洗钱活动,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外币数据报送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定的《反洗钱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条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第三条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四)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
(五)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
(七)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
(八)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九)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十)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十一)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手机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大额交易的免报情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但在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范围;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如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大额交易报告程序
反洗钱报告员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和系统未提取但符合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报送大额数据。
报送后未通过总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校验的,反洗钱报告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录。
总行在5个工作日内生成报表,将大额交易数据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次日下载回执,对回执提示错误的数据,分解到各报送机构,反洗钱报告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录大额数据,重新上报总行。
总行运营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运营管理部要加强对各报送机构大额交易数据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各报送机构漏报、迟报、虚报、瞒报大额交易等行为的发生。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报送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三章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
第七条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