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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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制定的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和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金融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能够识别、报告和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遵守国家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法规和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确保对客户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

2. 内部控制与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内控审查和合规审查制度,确保其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与相关的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

3.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确保不良交易能够被有效监测和准确报告。

4. 员工培训与意识: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洗钱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和及时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5. 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金融机构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接受外部合规和内部稽查的监督和
检查,确保其反洗钱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通过以上的内控措施,金融机构能够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洗钱风险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从而为打击洗钱活动提供有效的防线。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日益受到关注。

洗钱活动的增加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及其客户的利益,各国纷纷加强了反洗钱的监管和检查,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本文将从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定义、建设目标、制度要素以及建设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定义反洗钱内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应对洗钱风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从而有效识别、预防和阻断洗钱活动,保护机构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了策略、规程、流程、控制措施以及监察和评估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目标1. 提高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提高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的识别能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机制,金融机构能够更加准确地识别可疑交易和可疑客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阻止洗钱活动的进行。

2. 加强内部控制,防止洗钱风险的扩大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防止洗钱风险的扩大。

内部控制制度需要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不受洗钱风险的影响。

3. 推动合规文化的建设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还可以推动金融机构内部的合规文化的建设。

通过规范员工行为准则、加强培训教育和建立舆情监测机制,金融机构能够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并且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问题,从而确保机构的持续合规发展。

三、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素1. 反洗钱政策和程序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和完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明确反洗钱的工作目标、原则和管理要求。

这包括了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内部控制流程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确保所有涉及反洗钱的流程都得到科学有效的管理。

2. 资源投入和分配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需要足够的资源投入和合理的分配,确保机构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支持反洗钱工作的进行。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AML)是目前金融行业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重点领域,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对此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然而,许多公司对于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还存在很大的盲区。

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将有利于公司规范业务运营,降低企业风险,依法合规经营。

一、意义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一套管理体系,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在反洗钱方面的运作,确保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基本法规、制度、管理、技术等综合措施的顺利落实和有效运行,同时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二、制度组成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方面:1.内部风险评估体系: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公司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业务风险等级,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客户知识度管理:确保业务员强化新客户的KYC工作,完整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验证、身份验证等操作;同时,应及时查验本身身份信息有否案件涉及的风险。

3.反洗钱培训:针对公司重要人员,进行针对性、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培训,完成公司的防范洗钱阳光,加强人员教育和管控。

4.内控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操作规范,对反洗钱的核查、人身身份验证、交易冻结,可疑交易报告等进行详细阐述。

5.反洗钱体系测试:反复测试措施落实,及时排查所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修正。

三、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

包括:1.高层明确反洗钱意识;2.稳定的模组结构,可迅速对反洗钱风险进行处理;3.落实反洗钱框架下批处理力度;4.发掘正常交易录入用途,防止非法交易的流入;5.有防范洗钱的保护措施,对于一些特别情况充分考虑反洗钱,如在收益中逃脱,进行通货膨胀、通货收收收结构,潜在风险大。

四、维护和风险控制为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在执行阶段期间的顺利落实和有效运行,管理者需要及时查看是否有重大政策变更,通过内部审计手段建立清晰的监控预警机制。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组织或机构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这些措施和规定旨在确保组织能够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效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潜在的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下面是一份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确保组织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洗钱风险,确保相关业务能够有效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以及确保员工能够接受反洗钱培训。

2. 顶层管理的承诺:组织的最高管理层应对反洗钱制度发出明确的指示,并负责确保其有效地执行。

3. 风险评估:组织应制定风险评估政策和程序,包括对客户、业务和地区的风险评估,以确定潜在的洗钱风险。

同时,应定期审查和更新风险评估。

4. 客户尽职调查:组织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的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组织还应定期审查客户信息,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组织应设立监测系统,以监测可疑交易。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组织应立即报告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6. 培训和教育:组织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

7. 独立审核和审计:组织应定期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核,以确保反洗钱控制措施和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此外,组织还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

8. 记录保存:组织应保留与反洗钱活动相关的所有记录和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跟踪或检查。

9. 外部合规审查:组织应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以确保反洗钱制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10. 处罚措施:组织应制定合适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11. 持续改进:组织应不断改进其反洗钱制度,包括制定新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加强员工培训,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等。

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组织防范洗钱活动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组织有效地管理和减轻洗钱风险,并确保组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洗钱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伴随着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洗钱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给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洗钱风险,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和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作为金融服务的核心机构,金融机构承担着监测客户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等重要职责。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才能有效减少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着包括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合作的加强等多方面的挑战。

要想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需要认清难点,找准关键要素,制定可行的实施路径。

金融机构还应不断加强员工培训、加大投入力度,不断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提升反洗钱工作效果和水平。

【字数:262】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当前反洗钱内控制度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关键要素和实施路径,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深入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可以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金融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对于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健全的内控制度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支行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支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三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第四条支行计财部为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支行各营业网点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支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二、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支行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

七、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确定客户身份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

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

银行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

银行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

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为规范、加强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杜绝、防范和遏制反洗钱行为,更好的做好支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二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四条各部门在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审查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各部门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各部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可疑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对不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学习乃至辞退。

最新某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最新某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监督报告行为, 有效防范客户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

第三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条我行设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内控合规部、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反洗钱办公室,配备1-2名反洗钱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一)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负责对系统内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和培训;负责反洗钱协查和登记。

负责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指导制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办法;负责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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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支行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支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三条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
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条支行计财部为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支行各营业网点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支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二、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支行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

七、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确定客户身份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

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人民币业务的报告
第九条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十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付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十一条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结算时,对可疑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支行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五章纪律和处罚
第十四条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

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给予网点负责人、会计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一)未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
(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
(四)未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对大额或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

第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负责解释、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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