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管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国金融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2. 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3. 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4. 持续改进: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3. 审批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4.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客户管理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2. 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3.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4.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进行有效身份识别,收集并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2. 客户职业和收入来源;3. 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4. 客户交易背景和目的。
第九条对高风险客户,公司应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措施,包括:1. 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2. 调查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3. 跟踪客户交易活动。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大额交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交易日期、金额、币种;2. 交易双方名称、账号;3. 交易目的、用途。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XXX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打击基金业务中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监察稽核部和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则,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金融产品时,需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并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相关机构报告,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规定,若监察稽核部认为交易存在洗钱嫌疑,应及时向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报告,并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要求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大额交易,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程序在第十四至第十八条中详细规定。
其中,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并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
客户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转托管等业务时,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审查。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在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也需提交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同时,运营保障部也要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客户身份验证和资料变更为了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客户在申请基金业务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条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条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5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条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6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条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7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条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8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条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第9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条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
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
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机构职能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2016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参照公司制订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公司营业部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协助配合和执行反洗钱制度的相关要求,旨在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机制,规范公司营业部员工各项日常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工作,执行和落实反洗钱相关要求,防范洗钱风险。
第二章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及其岗位职责第三条营业部在公司法律合规部及分公司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设立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营业部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组长。
第四条营业部需设立反洗钱专岗,原则上由运营总监兼任,暂时未任命运营总监的营业部由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指定,并将名单向法律合规部报备。
第五条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如下:组长:(营业部总经理)副组长:(反洗钱专岗)组员:(营业部其它员工,也可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定责。
)第六条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一)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营业部层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建立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
(二)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
资管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公司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公司所有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将按照公司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同时还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移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第三条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第十一条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二条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如有代理人,则: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本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内部控制,覆盖本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将充分考虑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将力求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本公司将定期评价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将全面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本公司由风控部负责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财务部、产品部、技术部、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2、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3、在风控部组织下,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4、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5、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6、组织反洗钱培训;7、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所机构报告反洗钱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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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工作,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管理体系,防止利用本公司开展的业务从事洗钱活动,建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公司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为履行本公司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工作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检查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积极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和涉嫌恐怖融资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并记录存档。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知悉的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洗钱的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立监察稽核部、运营部、财务部组成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制定
反洗钱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积极配合基金销售业务反洗内部控制工作组,对本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流程。
1、审核客户身份。
2、建立客户信息,并定期检查更新客户信息。
3、对客户存入或取出资金,严格把关审核。
核对进出身份、姓名是否一致。
4、发现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及时向公司工作组汇报,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业务时,需严格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
第十条对于个人客户,需要识别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办理其他业务的,应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检查代理行为是否真实有效,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对于机构客户,需要识别的信息包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等信息。
第十三条应建立客户信息的存档机制,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做到及时更新,同时将更新信息通知其所开户的基金公司。
第十四条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产生怀疑时, 应当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查阅工商登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保存调查记录。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方法。
公司发现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现金交易时,应及时核对登记客户身份的有效证件、授权书等,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同时向公司反洗钱内控工作组汇报,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反洗钱内控工作组、稽核员、财务部等有关监管人员,要坚持做到每日审查、监督客户资金的交易情况。
发现可疑交易,做到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必
要时应配合好对涉嫌洗钱客户的司法调查和行政调查。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业务有以下情况应特别关注并深入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按规定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1.长期闲置的基金交易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发生频繁基金交易。
频繁基金交易定义为:连续5日之内,每日至少有一笔基金交易,或一日之内有5 笔(含)以上的基金交易。
2.频繁开立和撤销基金账户。
频繁开销户定义为:连续5日之内,每日至少一次开立或撤销基金账户,或一日之内有5次
(含)以上的基金开销户。
3.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频繁基金转托管定义为:连续5日之内,每日至少有一次基金转托管,或一日之内有5次(含)以上的基金转托管。
4.客户要求变更其资料信息,但提供的证件或证明有伪造、变造嫌疑。
5.购买的基金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第十八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二十条发现交易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怀疑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应向公司反洗钱内控工作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反洗钱工作组对发现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注明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按《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对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公司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往来的基金公司,我公司均须按内部程
序进行合规、反洗钱尽职调查。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息可靠度、透明度较低的基金公司,特别是我公司从未接触过、或业务合作可能性很低的基金公司提出与我公司建立上述关系时,我公司必须严格要求其提供所有必要的财务数据,并要求它提供更多的有关信息,以便我公司了解该公司的背景信息、经营状况和金融信息。
第二十五条与基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慎性调查。
原则上,应要求合作基金公司提供其关键的背景信息,特别是主营业务范围、关键财务数据和合法经营基金业务的许可。
第七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六条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系统数据逐日备份并异地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七条依据《基金销售业务资料挡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
1.档案管理保管期限:账户类资料永久保存,交易类资料保存15年。
2.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开户凭条、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机构证件、经办人证件复印件;交易业务凭条、交易申请书、特殊帐户业务相关文件以及其他业务所需的申请书、必要证件等。
3.开放式基金业务电子数据的备份与保存工作依据公司信息技术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反洗钱培训与学习
第二十八条反洗钱工作要持续开展下去,公司反洗钱内控工作组人员及稽核、审计、财务、监控人员要做到经常学习、探讨有关监管知识,有机会走出去,分批参与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报告与处理等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
第三十条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反洗钱培训,并做好培训时间、内容、对象、参
加人数、签到表等培训工作的记录并留档保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