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惠民村镇银行反洗钱新内控制度教学文稿
银行反洗钱演讲稿

银行反洗钱演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齐齐参与反洗钱,人人有责。
古语有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而现今打击洗钱犯罪,更是人人有责。
打击洗钱犯罪,可以让社会的经济繁荣发展,保障金融的安全,这就是万民的福祉。
从 1997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 2001 年的刑罚修正案(三),最后到 2007 年度《反洗钱》的颁布,国家对反洗钱的制度一步一步的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度过了初期学习、探索、创新和调整的阶段,在接下来的这个阶段,我们正向者全面发展和纵深发展的阶段迈进。
而在这个阶段里,需要的正是大家对于反洗钱的认识与对洗钱活动的监督。
齐齐参与反洗钱,人人有责。
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核心内容,其履行情况好坏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最近,我们结合基层反洗钱工作实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额可疑交易制度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机构岗位设置不合理,部门有效履职难。
一是反洗钱职责归口管理不合理。
农发行、农信社反洗钱职能归属在会计财务部门,工行、中行、建行归属在风险合规部,农行则归属在保卫部。
由于大多数机构反洗钱职能归属与相应部门的具体工作关联度较低,造成协调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大、履行职责难。
二是一线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难到位。
据调查,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临柜人员一般要兼职反洗钱工作,主要承担提供大额可疑线索的职责,业务主管则要兼反洗钱报告员的角色,很难确保履行反洗钱职责到位。
目前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基本实行柜员制,每个营业员半个工作日人均办理业务少则几十笔,多则上百笔,平均 5 分钟就要办理一笔业务,根本没有多余时间进行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登记。
另外,在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中,对“大量”“频繁’、、、,“累计”“近期”“连续”等交易信息的识别,需要工作具有连贯性,但银行业机构一线网点人员基本实行半天工作制,这种工作特点或岗位设置,很容易造成可疑交易信息漏计、漏报。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反洗钱——新内控制度

大安惠民村镇银行反洗钱——新内控制度第一篇:大安惠民村镇银行反洗钱——新内控制度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加强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机构。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三条指标体系概述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第四条风险子项(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
(二)地域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
第五条风险等级划分(一)“高”风险等级客户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银行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

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为规范、加强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杜绝、防范和遏制反洗钱行为,更好的做好支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二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四条各部门在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审查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各部门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各部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可疑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对不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学习乃至辞退。
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范文

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范文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和运营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确保反洗钱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并于日常经营中持续监测、评估和改进自身反洗钱制度的运行。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制度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全体员工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完善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第二章反洗钱管理组织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反洗钱政策和措施,并定期报告给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反洗钱管理部门应由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定期接受反洗钱培训并与监管机关保持紧密联系。
第八条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制定内部指引和流程,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流程,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
第九条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反洗钱业务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反洗钱措施,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客户尽职调查第十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身份、背景和交易目的,确保客户的资金来源合法和可靠。
第十一条客户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核实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客户的身份真实可靠;(二)调查客户的经济来源和财务状况,确保客户的资金来源合法;(三)了解客户的业务背景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分类制度,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监测,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反洗钱法规知识培训演示文稿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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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报条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 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 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 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 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 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 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3.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4.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5.农村信用社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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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省联社下发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对公业务、 个人业务反洗钱操作规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办法》(川信联发〔2007〕 193号)。 已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 行)》 ,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信联发〔2007〕183号), 对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了要 求。 省联社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客 户风险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信联办发 〔2009〕97号)。
1.报告时间:应在季末次月6个工作日内报达省联社。 2.报告内容:年度前三季度报告6-10表,年度报告110表。 3.报告要求:本套报表以县联社为单位填制,在向同 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的同时,上报市州办事处 (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汇总、审核后,按照 规定内容写出季度(年度)报告,在向同级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报告的同时,上报省联社。 营业网点应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统 计,从而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做的工作。 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方式:反洗钱非现场监 管信息表格及季度(年度)报告,以纸质和电子版同 时报送省联社,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加盖公章。
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本

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预防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内控制度。
本内控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条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副理事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成员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1. 在开立账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前,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
2. 对高风险客户,应进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包括获取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的职业、经济来源、资金来源等信息。
3. 定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2.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如下:(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入金、出金、转账等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的;(2)单笔或者当日累计外币交易金额达到等值人民币10万元的。
3.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如下:(1)客户身份不明或者身份信息不真实的;(2)客户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的;(3)客户资金来源、用途不明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五条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1. 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2. 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如下:(1)客户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其成员的;(2)客户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的;(3)客户资金来源、用途不明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六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 保存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
2.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采取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反洗钱培训与学习1. 定期组织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反洗钱工作总结讲课稿

反洗钱工作总结反洗钱工作,是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的举措,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银行信誉,促进银行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一、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我支行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统一部署、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形成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
学习中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我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与每一位一线临柜人员交流,全面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此项重要职责。
二、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柜员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
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
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行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
通过专题学习,提高了全体参培人员反洗钱业务知识,对什么是洗钱、洗钱的特征、方式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
每一个柜员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时刻警惕那些异常的大额款项的流转,要加强与客户的之间的沟通,通过与客户的沟通来熟悉和了解我们的每一个客户,以便认清其为普通交易行为还是洗钱行为。
通过本次专题学习,更加清楚了犯罪人员常用的洗钱方式。
例如利用金融手段、利用保密限制、利用地下钱庄、利用民间借贷等。
当前阶段的反洗钱工作就要结合当前中国洗钱犯罪的这几种新特征来进行,做到对洗钱犯罪的有效打击。
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我行于2013年12月进驻钟家庄镇,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我行开展反洗工作,我行在2013年末度开展了一次反洗钱宣传活动,主要是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
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总结

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总结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洗钱问题也日益严重,给银行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参与者,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防范洗钱风险,银行必须加强内控,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体系,确保资金的合规流动。
以下是对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和展望。
首先,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
银行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反洗钱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交易监控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只有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流程,银行才能有效地识别和监控潜在的洗钱行为,从而降低洗钱风险。
其次,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需要加强技术支持。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银行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升反洗钱的效率和精准度。
比如,银行可以引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型建立,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还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普及。
银行的员工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反洗钱意识和专业知识。
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他们的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练运用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最后,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需要加强合作与监管。
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配合,共同打击洗钱活动。
同时,银行也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管指导,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总之,银行内控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银行全面加强内控,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体系,加强技术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和意识普及,加强合作与监管。
只有这样,银行才能更好地履行反洗钱的职责,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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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
客户分类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加强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机构。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条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第四条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
(二)地域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
第五条风险等级划分
(一)“高”风险等级客户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疑似符合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疑似符合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19.托欠银行贷款或有不良贷款记录。
20.客户有意刁难,有损银行形象,有严重违规行为。
21.开户期间资金频繁发生,且账户使用3-5天办理销户。
22.对公客户累计3次签发空头支票。
(二)“低”风险等级客户
1.办理账户开户资料真实齐全,不存在虚假开户资料、证照过期和未年检现象。
2.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并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相符。
3.款项的转入转出符合客户身份、经营范围,交易金额符合客户经营规模。
4.提取大额现金表明用途,提前预约。
5.汇划资金流向清晰完整,无刻意隐瞒、藏匿之行为。
6.规范经营,无欺诈行为,不存在洗钱活动。
(三)“中”风险等级客户
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和低风险等级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第六条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各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第七条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各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
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各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第八条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本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第九条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
各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
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各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各机构披露的信息;
2.各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各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各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各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各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各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
(二)筛选分析信息。
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
各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
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各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
(三)初评。
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各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
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
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各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四)复评。
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
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第十条各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
各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
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总行或支行行长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
各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各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