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标记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标记

3.2.4法兰
3.2.4.1法兰标记在法兰外圆上,采用打钢印的方法进行标记。
3.2.4.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法兰规格、材检号。
3.2.5其他锻件
3.2.5.1锻件直接在材料表面用油漆书写标记内容。
3.2.5.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
.检查员对要求标记的零部件,每一道工序都必须检查标记是否清楚、
完整。标记不清或不全者,不得转序。
.对退库材料,均应做好标记移植,并经检查员认可,材料保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退库。
4.产品制造流程中,各道工序(直至试压检验)都必须保持标记的清晰、完整、正确,检查合格后,方能被油漆复盖。
5.所有材料标记以及产品焊工钢印分布图、探伤底片布置图均作为制造检验资料以规范的表格保留。
3.2.1.3不锈钢板材表面不刷油漆,用不含氯离子的记号笔在条规定位置直接标记条规定内容。
3.2.2管材与棒材
3.2.2.1管材、棒材标记在板材长度方向的端部位置,表面刷白漆或者黄漆,长度以能够写下条内容为准,漆面用红色或者黑色字体标写材料
********
Q/
压力容器制造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
本章共4页第2页
标题
压力容器标记管理制度
版次/修订:
A/0
修订日期:
发布日期:
标记。
3.2.2.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检查员标记。
3.2.2.3不锈钢管材、棒材表面不刷油漆,用不含氯离子的记号笔在条规定位置直接标记条规定内容。
3.2.3焊材
3.2.3.1焊材的标记直接在材料标识卡片上填写材料牌号、规格、材检号。
3.2.8焊位标记见Q/《压力容器焊位标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提高压力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本规则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液化气体罐车和超高压。
压力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在压力使用登记中,应当遵循一般要求。
第二章新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为了对新压力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
同时,还需提交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和使用登记申请表。
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七条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5.压力的上次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第八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本规则旨在规范固定式压力、移动式压力和氧舱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在此基础上,压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管理,并且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的使用安全负责。
XXX负责全国压力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的使用登记。
压力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定;定期召开压力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安全工作;保障压力安全必要的投入。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压力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压力验收,办理压力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组织开展压力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编制压力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组织制定压力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按照压力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事故救援;按照规定报告压力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发现压力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建立压力技术档案。
本文主要介绍了压力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其中,压力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记录。
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并且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1)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2)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2)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3)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压力容器标记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标记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对制造压力容器的材料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的标记管理作出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标记管理,对未列入本制度而工艺文件要求标记的其它零部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需要标记的零部件种类指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中的筒体、封头(端盖),换热器管板和换热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直径大于250mm的接管。
3.标记规定3.1压力容器用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标记。
3.2.压力容器材料及零部件标记位置、内容、方法、标记者、确认者责任等具体规定。
3.2.1板材3.2.1.1板材标记在板材长度方向的底靠左首位置,表面刷白漆或者黄漆,规格为300×250mm,漆面用红色或者黑色字体标写材料标记内容。
3.2.1.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检查员标记。
3.2.13.2.2管材与棒材3.2.2标记。
3.2.2.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检查员标记。
3.2.23.2.3焊材3.2.3.1焊材的标记直接在材料标识卡片上填写材料牌号、规格、材检号。
3.2.3.2焊材的标记要经过焊接责任人的检查与确认。
3.2.4法兰3.2.4.1法兰标记在法兰外圆上,采用打钢印的方法进行标记。
3.2.4.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法兰规格、材检号。
3.2.5其他锻件3.2.5.1锻件直接在材料表面用油漆书写标记内容。
3.2.5.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
3.2.6外购封头3.2.6.1封头标记在外圆沿圆周方向,表面刷白漆或者黄漆,规格为300×250mm,漆面用红色或者黑色字体标写材料标记内容。
3.2.6.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检查员标记。
3.2.63.2.7标记位置、内容、方法见本章节附表所示。
3.2.8焊位标记见Q/LSJM.G.21-2005《压力容器焊位标记制度》。
3.2.9其它标记见Q/LSJM.G.34-2005《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钢印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应于下列情况: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2、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3、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4、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钢印的种类式样第四条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CS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认可钢印为:CRA和CRR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已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CRA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CRR钢印。
第五条同一类钢印直径分为5、10、20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钢印的审批和发放第六条欲取得CS钢印或CRR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CRA钢印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第八条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压力容器标记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压力容器标记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制造压力容器的材料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的标记管理作出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压力容器标记管理,对未列入本制度而工艺文件要求标记的其它零部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需要标记的零部件种类
指压力容器受压元件中的筒体、封头(端盖),换热器管板和换热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直径大于250mm的接管。
3.标记规定
压力容器用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标记。
.压力容器材料及零部件标记位置、内容、方法、标记者、确认者责任等具体规定。
3.2.1板材
3.2.1.1板材标记在板材长度方向的底靠左首位置,表面刷白漆或者黄漆,规格为300×250mm,漆面用红色或者黑色字体标写材料标记内容。
3.2.1.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检查员标记。
3.2.1
3.2.2管材与棒材
3.2.2
标记。
3.2.2.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检查员标记。
3.2.2
3.2.3焊材
3.2.3.1焊材的标记直接在材料标识卡片上填写材料牌号、规格、材检号。
3.2.3.2焊材的标记要经过焊接责任人的检查与确认。
3.2.4法兰
3.2.
4.1法兰标记在法兰外圆上,采用打钢印的方法进行标记。
3.2.
4.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法兰规格、材检号。
3.2.5其他锻件
3.2.5.1锻件直接在材料表面用油漆书写标记内容。
3.2.5.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
3.2.6外购封头
3.2.6.1封头标记在外圆沿圆周方向,表面刷白漆或者黄漆,规格为300×250mm,漆面用红色或者黑色字体标写材料标记内容。
3.2.6.2标记内容有材料牌号、材料规格、材检号、检查员标记。
3.2.6
3.2.7标记位置、内容、方法见本章节附表所示。
3.2.8焊位标记见Q/《压力容器焊位标记制度》。
3.2.9其它标记见Q/《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规定》。
.打钢印前应清除氧化皮,钢印字体为7-14#,印深-0.5mm。
.奥氏体不锈钢记号笔在实物上书写标记。
.作业者在规定部位无法进行标记,需在其他部位标记时,必须征得检查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施工图和技术文件上注明。
.在制造过程中,各工序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先移植后切割”及“及时标记”的原则。
对确实无法保留原标记者,应先记录,完工后立即标记
移植,并经检查员确认。
3.6.零部件因制造造成标记不清或消失时,作业者应主动核对图样、下料工序记录表、工艺卡,并由上工序人员和检查员确认后,重新标记。
.检查员对要求标记的零部件,每一道工序都必须检查标记是否清楚、
完整。
标记不清或不全者,不得转序。
.对退库材料,均应做好标记移植,并经检查员认可,材料保管员核对无误后方可退库。
4.产品制造流程中,各道工序(直至试压检验)都必须保持标记的清晰、完整、正确,检查合格后,方能被油漆复盖。
5.所有材料标记以及产品焊工钢印分布图、探伤底片布置图均作为制造检验资料以规范的表格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