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逻辑起点
浅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河南农业2017年第4期(上)《意见》对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即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自宜。
同时,要守住政策底线中的“四不”,即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这些规定句句说到了农民的心坎上,免去了农民进城后失去土地的担忧。
(二)放活了土地经营权1.放活土地经营权。
农民把土地流转给大户,获得流转收入。
又把自己从土地中解放出来,通过务工再次获得收入。
2.各地探索出了多种有效的土(一)成立组织,积极宣传1.成立组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安排,成立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要支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良好基础。
2.积极宣传。
要利用有效媒体,多层次、多渠道进行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三权”分置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试点总结,全面推广全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稳步开展。
在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广实施。
河南省临颍县成立的“土地银行”,有效推动了该县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三)政策扶持、财政支持1.政策扶持。
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的农户,在再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要优先向农民倾斜。
对继续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户,要帮助采用先进的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装备、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引导普通农户加强联合与合作,提升农业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
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方面,鼓励工商资本参与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环节,并制定合理的监管机制,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发农村“四荒”资源。
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在财政、信贷保险、用地、项目审批等扶持政策。
三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浅析

三权分置及土地经营权浅析发布时间:2021-12-08T05:40:25.79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4期作者:许会[导读]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农业发展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生产项目,农地更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经济体制也逐渐发生变化。
为了有效提高农地利用率,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业生产效率,我国提出了“三权分置”理论,这对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问题,激活农村市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其中的土地经营权及其抵押更是成为了法律层面用益物权的焦点,具有较强的研究意义。
“三权分置”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有助于促进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着保证农民基本生存和发展的功能,拥有明显的保障属性和福利性质,与农民集体成员身份密不可分,同时还兼并着有财产的属性和身份的色彩①,所以在法律上要求严格限制流转和抵押,因此产生了三权分置的解决方案。
“三权分置”就是在土地在集体所有这一方针不变的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具有明确财产属性的经营权,方便其在农业市场中进行交易。
剥离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被人们称之为土地承包权,如此一来,就可以形成三权分置的局面。
这样即可以在不影响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单独流转土地经营权,从而打消农民们会失去自有土地的顾虑,同时能够促进土地的流转,形成具有相当规模的经营情况。
一、“三权”内涵三权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在刚开始进行改革开放时,政府根据当时我国的国情,制定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掌握在集体手中,农户拥有的是承包经营权,所以仅仅是两权分离。
如今,在农户的权利中剥离出土地经营权,由此通过“三权分置”取代以往的“两权分离”。
1.土地的所有权受到国家性质的影响。
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一点是永远不会改变的。
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

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作者:王智黄云霞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5期土地问题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进程中的关键问题。
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政策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2014年以来,我国农村形成了以“三权分置”为核心的新型农地政策与经营格局,在新时代下正确认识农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三权分置”政策的解读,可以从生成背景、构成要素、逻辑理路及实践效应四个维度予以展开,分别回答“三权分置”从何处来、是什么、为什么及怎么样的问题。
一、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生成背景路径依赖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制度变迁具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
因此,将“三权分置”置于历史的维度进行考察是必要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是通过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此后又迅速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我国农村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农民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农业生产形式。
它与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在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格局下,通过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格局,发挥了传统家庭组织资源、利用资源、管理资源的优势,产生超包产收入归承包者所有的边际刺激,提高了生产效率,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
在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及国家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下,两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日益显现出激励力不足的趋势。
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出发,有学者在1990年就提出以“三权分离”代替“两权分离”的观点主张[1]。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调研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探究作者:王爱红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02期作为主要的农业大国,我国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而农村土地和农村经济建设、广大农民的经济收益密切关联。
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得以提出,旨在对广大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加以科学构建,以便提高对农地资源市场管理的水平。
通过此项举措的落实,一方面,实现了对农民集体土地产权法律的有效完善,让农民不再受到土地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市场经济制度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基于此,系统思考与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建的有效策略显得尤为必要,拥有一定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说明现阶段,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自结构体系,完成了对农村土地运营模式的改革创新。
一般而言,土地的使用权被赋予到广大农户身上,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则无法自行应用,仅可以借助集体民主的形式,制定出土地承包的具体方案。
并且,依据有关法律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实现转让和互换、出租与转包以及股份合作等不同的形式流转,同时针对上述行径明确了相关的流程与要求。
实际上,以物权立法的视角而言,第一,物的归属与应用属于面临的首要难题。
从《物权法》中获悉集体所有权归属的具体情况。
赋予我国集体所有权相应的公有制特征,并实现了对集体所有权利的主体与权利的客体予以合理区分,从客观角度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需要将相关的民法物权理论作为有效参考,以此优化绝对所有权,将其作为重要前提,同时以权能分离理论当作依据,完成对农地权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主要将家庭承包运营模式为主,对双层运营体系予以清晰划分。
第三,从立法结构的角度来说,依据《物权法》,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下所设定的相应用益物权,科学约束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此过程当中,易于导致形成分户承包、分散运营的形式。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研究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研究作者:秦岭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9年第27期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当前国家进行土地流转的一个核心。
国家希望通过土地流转,来形成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而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国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打消农民对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的顾虑,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就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利分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从农户的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形成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模式,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的承包土地,减少耕地荒漠化,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一、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每家每户自己承包自己的那片田地,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
所谓的“包产到户,自负盈亏”就是这个道理。
在那个时代,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需要被激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恰恰适应了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时代需要。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农民想把闲置下来的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需要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企业家非常看好农业的发展前景,投入了大量的成本,想要实施大规模的农产品种植和生产,这都需要大规模的土地来作为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流转大面积的承包土地,用于扩大农业生产经营面积,但是农民有后顾之忧,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不到土地,有的和农民签订了土地合同,也存在违约的风险,制约了农业经济主体的发展,对我国的农业发展也有影响。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三权分置”是指将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权进行分置的一种改革措施。
这个理论的缘起与争议,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都是围绕着对农村土地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展开的。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个理论的缘起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实践。
当时,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
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由于土地使用权长期被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导致农民无法有效利用土地进行经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提出了“三权分置”的理论。
“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违背了土地国有的原则,有可能导致土地私有化的趋势。
反对者也担心,“三权分置”可能会加剧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均衡问题,进而加大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有人认为“三权分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腐败行为,甚至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崩溃和社会混乱。
尽管存在争议,但“三权分置”仍然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对于这项改革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应该加强制度设计和监管,确保“三权分置”能够顺利进行。
在推行“三权分置”过程中,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对土地使用权和资产经营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监管,避免出现腐败和滥用行为。
应该注重农民权益的保护,防止农民在“三权分置”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在分置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资产经营权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应该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推行“三权分置”不仅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更重要的是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推行“三权分置”的可以加强对农村产业发展的支持,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承包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权利属性界定
承包地“三权分置”中“三权”的权利属性界定徐超[提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不断强化农户对于其承包地权利的同时,亦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中央适时提出“三权分置”的政策指引,为重塑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提供了契机。
当前学界对于“三权”的权利属性尚存较大争议,不利于地方实践的推进及最终立法的制定。
“三权”之间是内在统一的整体,应当以整体性思维解析“三权”的权利属性界定,确定“三权”由政策向法律转化之后的权利性质。
由此,达到放活并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之目的。
[关键词]三权分置;权利属性界定;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中图分类号:DF4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19)07—0087—05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承包地‘三权’运行制度研究”(18SFB303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徐超,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土地法。
河北保定071002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权利演进,可以发现其中的三条脉络,即农地权利的属性跨越、权能充实和流转规范。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最初作为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集体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逐渐向民事债权进行跨越,再兼有物权和债权双重属性,最终法定为物权。
其次,我国农地权利的权能内容是逐渐由笼统到充实,将承包者对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用途逐步充实到农地流转方式,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亦越加明确。
最后,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我国强调农地权利流转的规范,重视合同、登记等制度在农地流转中的规范功能。
然而,面对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开启了深化农村土地权利改革的序幕。
2013年底的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明确将“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引,随后在2014至2016年的若干中央文件中继续提出“三权分置”的指导意见,并出台了“三权”《分置办法》。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近年来,“三权分置”成为中国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之一。
所谓“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分开,并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这一理论的提出背后,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支持,同时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本文将探讨“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在谈论“三权分置”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这一理论的渊源。
实际上,“三权分置”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中国农村改革已经初步提上了日程。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农村经济责任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包产到组”的经济责任制,并试行了一段时间。
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化,包产到组的模式也逐渐暴露出了其局限性。
1984年,中共中央决定在部分试点地区实行“包干到户”改革,即在农业生产中实行农户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由选择经营方式的制度。
这为后来“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打下了基础。
“三权分置”的理论提出者主要有两位学者,分别是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黄敏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利民。
他们在多年的研究实践中,提出了“三权分置”的理论,并认为这一理论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根据他们的理论,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承包权的分置将使土地更加流动,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三权分置”理论提出的初衷是很好的,但实施起来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由于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的分置必然会引发土地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
这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划定、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土地价格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的流转受到了传统观念以及农民的个人情感的束缚,很多地方农民对土地拆分和流转仍存在着抵触情绪,这也给“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
“三权分置”的理论缘起争议与未来“三权分置”是指将国有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分离,并赋予不同主体的一种经济体制改革措施。
其理论缘起可以追溯到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宏观经济出现了通货膨胀加剧以及大规模土地资源流转问题。
政府认识到,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所在。
提出了“三权分置”的理论。
“三权分置”的核心是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划归国家,将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划归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激发农村经济活力,促进土地资源有效流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理论上,通过给予农民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可以激励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三权分置”的理论和实践都面临着争议。
由于历史和制度的原因,中国农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从未完全归属于农民,而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现“三权分置”需要克服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这涉及到土地权属和资源分配的复杂问题,可能引发农村社会矛盾的加剧。
实施“三权分置”还存在着整体经济效益和个体利益的矛盾。
目前,土地所有权还始终由国家掌握,在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和利益的关系。
这就需要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权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资源的供给相对紧张,实施“三权分置”可能导致土地集中流向规模经营者,加剧农民集体土地集约化、集中化发展的趋势,可能对小规模农户的生计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土地经营权的分散和碎片化,可能导致农业生产难以规模化、机械化。
尽管面临这些争议,但“三权分置”对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积极意义,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推进。
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土地分置的产权和利益归属,确保权益关系的合理、稳定和可持续。
政府需要制定明确的土地权属转移手续,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土地资源过度集中。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doc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之解读当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发生巨变。
对此,2016年中央适时地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定了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方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5年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现已进入修订程序。
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将着重对三权分置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对三权分置法律逻辑关系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走向成熟。
一、何为三权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之为两权分离。
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
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
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这种权利结构为三权分置的实行提供了现实基础,一般情况下,若农村人口流动性低、土地不流转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主体往往融为一体,统一发挥作用,但是现阶段承包农民不经营自己的土地现象越来越突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趋于成熟。
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物权属性。
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