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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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

它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协议。

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他们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共识。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

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总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使人们可以从假设自然状态无序排列中出发,推导出共同维护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现实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更清晰的框架和助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导语: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最重要国家起源学说,它的历史渊源悠久,影响深远。

一些人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但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

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他将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思想合流,成为社会契约论产生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国家起源学说,是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

在社会契约论中,国家起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契约是政治权威的合法基础,也是解释市民社会存在的理论基点。

[ 引述姚萍:“社会契约论探源”,《抚州师专学报》第22卷,第4期,2003 年12 月,第83页。

]社会契约论的矛头直指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它在启蒙运动时代勃兴,成为启蒙运动的一面旗帜。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何时,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契约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学派。

[ 郝菲菲:“论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与发展”,《发展导报》,第 018 版,2005 年11月25日。

]另一种观点认为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士,[ 宋翰雪、贺琳:“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文史》(中旬刊),2010年10月,第72页。

]是欧洲近代的政治伦理思想。

论及社会契约论的起源,两种观点都值得讨论。

第一种观点往往引用马克思的话作为论据,即马克思曾经断言: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鸿鲁最先提出来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第143页。

]马克思的学说跟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理论。

马克思的国家起源学说认为国家起源于私有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以马克思的国家起源学说去解释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是缺乏理论根据的。

马克思所言是对伊壁鸠鲁的“原子说”的认识,是为马克思自己的理论寻找依据,而不是为了解释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讲解

卢梭社会契约论讲解

人民 主权者 政府
人民根据个 人意志投票 产生公共意志
人民
政府
主权者的执行 人,按照公意 的指示而活动
政府与人民
决定和变更
遵从
推翻
经典语录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 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 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 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好的东西 。 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 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
订立社会契约须遵守的原则:
第一,“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 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第二,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 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 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
个人固有 的意志 全体行政 官的共同 意志 人民的意 志或主权 的意志
L/O/G/O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 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沈苏莉 2012.11.2
主要探讨内容
1
逻辑基础 契约 公意
2
3
4
主权与主权者
逻辑基础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 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 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 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自由
平等
定义
自由
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平等
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义务受别人奴役
主权与政府:
1.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是一种行动的 力量。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政府是臣 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 2.政府的权力由主权派生,政府是主权者为 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 机构。 3.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从, 人们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吏的权 力。要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蜕化。

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研析_王江涛

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研析_王江涛

收稿日期:2010-03-12作者简介:王江涛(1980-),男,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d o i :10.3969/j .i s s n .1671-7864.2010.04.025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研析王江涛(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逻辑起点起始于对自然状态的论述。

自由和公意这两个概念构成了社会契约的核心,并进而论证了自由和公意的目标乃是平等。

从自然的自由到社会的自由,这看似失去权利的过程在卢梭这里却得到了最大的回报,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得到的是一种“平等”的自由。

对于卢梭来说,使自由走向完美的则是平等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的结合。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意;自由;平等中图分类号:B 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864(2010)04-0063-03 从《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到《社会契约论》,卢梭系统地完成了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的论证。

在卢梭的这两部著作当中,最重要的当数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但是其思想的先导却是开始于《论不平等》一书的。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也是其对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思想理论。

从论不平等到社会契约论,卢梭探寻了人类不平等的产生是随着私有制而来的,私有制是产生不平等的唯一基础,进而卢梭通过社会契约系统论证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从而完成了他的政治思想的建构。

同近代著名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霍布斯、洛克一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逻辑起点起始于对自然状态的论述。

一、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内容1.自然状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是没有任何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的,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

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没有善与恶的区分,但人们天生地具有一种天然的怜悯之心,“这是纯粹的天性的运动,是先于思维的心灵的运动。

”[1]p 73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生命和生存,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乃是对幸福的追求。

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

关于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心得感悟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在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第五章国家这一章,讲述了几种国家起源学说,其中有一种就是社会契约说。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

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

社会契约说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natural law)而产生的自然权利(nature right)。

人们滥用自然权利,使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

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

这样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state of society)。

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

有空大致浏览了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分为四卷,主要阐述卢梭的政治观念和他认为理想的政治制度。

第一卷:从“自然状态”引出人类平等卢梭认为想要建立一种对人们的约束是绝不能仅仅靠强力的。

想要人们长久的接受一种社会秩序,那么在建立这种秩序之初必须是人们出于自愿的约定。

卢梭认为想要使人们结合起来的社会契约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方面个人要获得集体力量的保护,另外一方面还要保留以往一样的自由。

在“论社会状态”一章中,阐述了人们只有在形成社会状态后,他们的行为才具有正义性,道德性,才拥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章节我理解到人在纯自然的状态所拥有的随心所欲的、天然的自由是有局限的。

只有从自然的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自由被赋予了道德性,这样的自由才使人们真正的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第二卷:社会契约中的“公意”与法律思想关于公意,卢梭在文中多次提到,在讨论社会契约的问题中,公意这一思想是贯穿于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

卢梭这里的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的,也就可以看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卢梭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探究

卢梭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探究

关于 “ 政治合法性”这一概念 ,学 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 行 了深 入研究 ,仁者见 仁 ,智者见 智 。“ 合法性 ” 即指 正 当 性 或正统性 。我们应 当区分法律意义上 的合 法性 和政治意义 上的合法性 。法律 意义上的合法性是指某一 机关制定的法律 是 否符合程序 ; 而政 治意义上 的合法性是指 法律能不能为人 们 所认可接受 ,并加 以执行 。 ” 卢梭 《 社会契约论 》中的政 治合法性 : 卢梭 以 “ 人是生 而 自由的,但却无 时不在枷锁之 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 的人 , 反 而 比其 他 一 切 人 更 是 奴 隶 。这 种 变 化 是 怎 样 形 成 的 ?
对我 国在 新时期解决政治合法性的相 关问题具有 重要 意义。
【 关键词 】 卢梭 ; 社会 契约论 ; 政 治合法性
卢 梭 (法 语 : J e a n — J a c q u e s R o u s s e a u) ,1 7 1 2年 6月 2 8 日出生于瑞士 日内瓦 ,法 国伟 大的启蒙思想家 、哲学 家 、教 育 家 、文 学家 ,是 1 8世纪 法 国大革命 的思想先 驱 ,杰 出的 民主政论家和浪漫 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 ,启蒙 运动最卓越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9 月中 第2 6 期总第5 7 2 期
卢梭社会 契约论 对现代 政治合法性的探究

( 云南大学

徐 旭 博
6 5 0 5 0 0 )
公共管理学 院,云 南 昆明
【 摘 要】 卢梭在政 治哲学 史上是 最早明确地提 出合法性概念 的思想 家,文章 主要从 卢梭 的 《 社会 契约论 》出发 分析 其 政 治合 法问题 ,其 实就是政 治权 力获得认 同的 问题 。其 中关 于 “ 公 意”的 阐释 ,与现代社会 的政 治合法性有 着密切 的联 系,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哲学经典著作,由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8世纪出版。

该书探讨了社会的本质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和原理。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原本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与其他人无关,拥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然而,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并保障自身的安全,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社会。

这种契约在人们之间形成了一种互惠关系,使得社会得以维持和发展。

社会契约的原理是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的。

按照这一原理,每个人在社会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理论强调社会成员之间应尊重和保护彼此的权利,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共同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是基于人民的自愿和共识。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职责,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原则,人民有权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合法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对于人们理解社会和政治权力的本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了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并为人们提供了思考社会合约的基本原则。

这种思想可以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和公民意识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当今世界,社会契约论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框架。

它提醒我们,社会的繁荣和发展需要人们共同努力和合作,同时也需要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

只有通过遵守社会契约的原则,我们才能实现和谐、公正、持续发展的社会。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简介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简介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简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社会契约论是指人们在建立政治组织时达成的一种基本协议,旨在维护个体的自由和平等。

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详细阐述了他对社会契约的理解,强调了人类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以下将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进行简要介绍。

### 社会契约的起源卢梭认为,人类最初是自由平等的个体,但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和不平等现象。

为了摆脱这种不公正的状态,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合法的政治秩序。

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和利益,使个体在社会中能够得到平等对待。

### 社会契约的内容根据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包括两个基本原则: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应当享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不受任何外在强制的限制。

平等则是指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对待,不分贵贱贫富。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将一部分自由权利交给整个社会,以换取整体的安全和秩序。

### 社会契约的形式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明示的社会契约是指人们明确地达成协议,通过签署文件或其他形式来确立政治组织的合法性。

而默示的社会契约则是指人们在实际行动中默许了某种政治秩序的存在,即使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但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接受了这种秩序的合法性。

### 社会契约的限制尽管社会契约是为了保障个体的自由和平等,但卢梭也指出了社会契约的一些限制。

首先,社会契约并不意味着个体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的自由,以维护整体社会的秩序。

其次,社会契约也并非永久不变的,人们有权利在必要时重新审视和修改社会契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社会契约的争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和支持;另一方面,一些批评者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忽视了个体的私有财产权利,过于理想化和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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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学科:西方政治思想史
任课教师:苗扬
班级:09级思想政治教育本科
姓名:归翔宇
学号:200902010065
2012年5月19日
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我保卫;权利让渡;理性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十分重要的一种思想,对于国家的起源、发展特别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对于社会契约论本身的探讨,则也是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社会契约论这一理论的逻辑起点,进而阐释出社会契约论所蕴含的特殊的意义。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脉络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十分重要的一种思想,其发展与演变直接影响到西方国家特别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

而其中提出的一些原则,不仅仅被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学说所吸收,特别是关于人民主权理论的叙述,也直接影响到了后来的马克思主义。

社会契约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著名智者普罗泰戈拉。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在各个时期的思想家那里都有或多或少的体现,特别是到了近代,经由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人的论述,社会契约论思想得到了极大地发展,特别是在卢梭那里,社会契约论思想作为一种明确的政治观点被系统化理论化具体地提了出来。

从此,社会契约论就成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颗耀眼的明珠,无时无刻不在散发着其魅力,而其中的很多理论,甚至被现代国家所吸收。

一部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史,是一部人们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述说,也是一部人类理性的自我发展史。

二、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研究一种理论,不仅仅需要从字面意义去考察,更重要的需要从其最初的起点也就是其逻辑起点来进行研究。

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尽管在各个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但归根到底还是有着一脉相承的一些“共识”,我称之为“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即:自我保卫与权力让渡。

这两点不仅仅是社会契约论产生的重要原因,亦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

对于这两点的探讨,则构成了对于社会契约论逻辑起点的整个行为。

(一)、自我保卫
纵观所有时期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其产生之初无不基于人类的自我保卫。

因而我将其作为社会契约论逻辑起点的第一点。

社会契约论滥觞于古希腊时期,可以从普罗泰戈拉对于国家产生的论述中初见端倪。

柏拉图曾在《普罗泰戈拉篇》中对此有过描述:“……人类一开始是分散居住的,为了保卫自己免受野兽的攻击,便聚集在一起,形成了城邦。

然而由于缺少政治技术,人们经常相互侵害,于是宙斯便派赫尔墨斯给人们送来了尊敬和正义,分配给了所有人,以之作为治理城邦的原则、友谊与和睦的纽带,社会和国家就这样产生了。


在这里,普罗泰戈拉以神话的方式说明,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根本特征是技术和智慧,城邦既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起源于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

人类为了避免遭受各种各样的侵害聚集在一起,根据“赫尔墨斯送来的尊敬和正义”组成城邦,产生国家和社会。

这可以看作是社会契约思想的先驱。

而到了霍布斯那里,这种思想则被继承与发展。

在霍布斯看来,人类最初有一个“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但又一切人反对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

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进行自我保护,人们便彼此之间相互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有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由此人们从自我保护到签订契约并最终形成国家。

此后的洛克与卢梭也大抵遵循这个思路阐述社会契约思想。

在这里我们看到,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基本上都赞成社会契约的产生是源于人们的自我保卫,也就是人的天性。

在普罗泰戈拉那里,人们的基于防止野兽的侵害结合成团体并形成最初的国家,虽然他用的是神话的叙述方式,实际上这里蕴含这么一点:人类的天性中蕴含着趋利避害的本性,但是人和其他动物不同,人们所采取的方法是非动物式的,人民组建社会,形成国家,这就不仅仅是一种原始的动物性的自我保卫的本能了,而是一种在理性推动下形成的人的自我保卫活动。

只不过在古希腊时期,人们还没有摆脱自然神话的窠臼,对于一些问题的叙述还是习惯于神话式的表述。

而到了霍布斯那里,则直接明确提出,“一切人与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直接破坏了人们自我保存,于是在人的理性之中便萌生出自然法,而将自然法进一步发展,则形成了社会契约思想(在这里,虽然霍布斯所提出的自然法早于社会契约产生,但两者最初源于人的自我保护,因而我将自我保护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

这也说明人的理性是推动人从自我保卫到订立社会契约的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卢梭那里,社会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保卫自己免受侵害,但是能产生这种思想的根源,还是由于人的理性在作用(理性不仅仅促使人们开始思考,也促使人们用一种自为的方式-订立契约-来保护自己)因而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自我保卫,避免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

但是这种方式,又是区别于动物的自我保卫方式,是一种在理性引导下的人的行为。

而在理性的引导下,人们则在订立契约的同时进行了另一个具有人的特色的行为——权利让渡。

(二)、权利让渡
在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们看来,权力的让渡是社会契约论的基础。

整个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着权力让渡而展开的,基于权力让渡不同认识,社会契约论思想也呈现出不同形态。

其中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的最具有代表性。

霍布斯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全部权利和权利;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其权利和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与不受限制的。

同时他又认为,契约是“权利的相互转让”,并认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是人们立约的宗旨。

因而霍布斯要求人们交出的实际上使人们运用一切手段惩罚、伤害他人的权利和权力,其目的是实现个人的自我保存。

洛克不仅承认霍布斯所说的“权利的相互转让”,并且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洛克认为,人们所让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统治者是参加契约的一方,是从缔约的人民中推选出来的,
因此也受到契约限制,如果不履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推翻统治者。

到了卢梭这里,则更为前进了一步:卢梭认为,合理的社会契约其要旨在于“每个结合着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由于这种转让的条件对于每个人都是同样的,因而每个人并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所以每个人在订约后仍然只是服从自己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样自由。

这样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机器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从三位思想家的言论中不难看出,社会契约订立之初是为了实现自我保卫,防止自己在一些方面遭受侵害。

但是订立契约的条件或者说是订立契约的核心是什么?那就是让渡自己的权利,将其交给能够代表大家利益,执行众人意志的一个人或者是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等机构。

不管是具有明显君主专制思想的霍布斯,还是提倡共和的洛克,抑或是更为激进的卢梭,他们无不在强调权力让渡的重要性。

只不过三者的侧重点以及内容有所区别。

实际上,他们在提出权利让渡的时候,就蕴含了一个前提,即;人类是有理性的,人们能够理性地把握权利(实际上人们在认识到自己有这些“权利”的时候,就是运用理性思考出来的),并且能够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让渡,从而保卫自己免受各方面的侵害。

自从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是政治动物”以来,理性一直是西方思想家不能回避也市场涉及到的问题,特别是到了近代,基于对旧时代压抑人性,贬低理性的倾向,近代的思想家们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全面阐述人的理性,并且不断融入到自己的理论中。

正如前文所说,理性是促使人们从原始的自我保卫状态过渡到订立契约状态的重要因素一样,理性也是促使人们懂的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对于权利进行不同程度上让渡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一个人明白自己遭受侵害时,他会采取一些措施去保卫自己,这只是基于人的动物本性上的,但是当这种行为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则是理性促使其所以然。

因而在理解权力让渡的时候,我们需要看到理性在其中的作用,而不是单纯的将权力让渡看作是订立契约时自然而然的附加行为。

否则这种缺乏人的理性的订约行为,本身就是对于人的权利的侵犯,那么就违背了社会契约订立的最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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