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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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在建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在建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在建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津水综〔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在建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津水综〔2022〕17号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区水务局,水务集团:为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有关制度措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务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和办理工资保证金手续。

施工总包单位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采用存储工资保证金、开立银行保函或积极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

2.按期及时缴纳工资保证金。

2021年11月1日前开工的水务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已办理工资保证金免缴且工程在免缴期内完工的,仍执行保证金免缴措施;超出免缴期间未完工的,施工总包单位应于免缴期限届满日起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2021年11月1日后新开工的水务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

连续存储工资保证金达到免缴条件的,依法享受保证金免缴。

3.及时向监控预警平台传送信息。

施工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二、严格落实施工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主体责任1.按期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加强与开户银行对接与核对,规范工资支付手续与流程,确保支付凭证合法有效;对已开工工程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比例需要调整的,施工总包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拨付,连续不间断。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晋政办发〔2023〕7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我省根治欠薪工作成果,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持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巡查监管,抓好工程项目欠薪源头治本(一)严格落实“人盯人、人盯项目”网格协同监管责任制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是加强各自领域项目监管、保障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要牵头会同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网格责任人按项目签订监管责任书,共同做好区域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化解工作。

县级政府负责人组织县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开工农民工进场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督促将实名制、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公示、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等制度规范落实到位。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县级履职情况和项目制度运行情况,督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级查处重大违法事项。

省级相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实施约谈问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对在建工程项目和相关部门预防处置欠薪问题进行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开展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发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指导手册,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操作规范,打造标准化项目标杆,对全省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一体化、清单式的管理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规范项目施工秩序,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拖欠工程款、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线索,督办解决由此引发的欠薪问题;建立健全本行业内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价款结算等方面纠纷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并广泛公布相关诉求反映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调解不成的妥善引导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监督有关参建单位不得因相关纠纷争议欠付农民工工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22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标准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工程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催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工程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别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成建委〔2018〕720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8〕72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每月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制度性剥离,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在工程现场设置劳务管理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劳动情况进行考勤;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重要资料竣工后三年内备查;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

(三)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提醒函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提醒函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提醒函尊敬的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示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1. 加强管理意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落实。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 完善法律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流程和责任分工。

3. 严格用工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具备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能力。

加强用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处罚,维护用工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4. 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并设立工资支付专款账户,确保资金流转的透明和安全。

加强工资支付的信息化管理,做到公开透明,提高工资支付的可检查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交流,及时解答他们在工资支付方面的疑问和困惑,避免因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纠纷。

以上提醒仅为一些基本要点,希望各单位能够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管理保障,共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谨此提醒。

敬上尊敬的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实主体责任至关重要。

面对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我们需要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共同努力解决这一重要问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3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3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3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一)从严维护行业监管秩序。

各级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城(棚)改及市轨道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二)及时处置工程建设矛盾纠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或者因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的工程款纠纷,应当及时介入,妥善解决工程款拖欠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务必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防止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用工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到应得的工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支付责任的明确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企事业单位应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二、财务管理的规范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要按月清理工资支付情况,对未支付或已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查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与财务报表相对应。

三、对拖欠工资问题的处理1.拖欠工资问题的预防和化解应从源头上着手,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合规。

2.对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工资支付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资支付完毕。

3.如乙方拖欠工资,甲方应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督导检查与问责机制为确保工资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与问责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对工资支付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宣传与教育工作的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落实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

附件.1.《劳动合同法》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民工:指在非农业户口籍贯,在城市或非农村地区从事职业劳动,但并未在所从事职业工作地长期定居的劳动者。

2.工资支付责任:指企事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的法定义务。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长政办〔2017〕21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正文:----------------------------------------------------------------------------------------------------------------------------------------------------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长政办〔2017〕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化解劳资矛盾,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许昌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实现“排查全覆盖,问题全解决”的总体要求,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卫生陶瓷、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规范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切实解决好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建立清欠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拖欠行为发生;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全方位的工资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工作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督查,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包括欠薪陈案,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

尤其要坚决解决涉及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卫生陶瓷、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一)新建工程。

查清总承包单位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单项分包单位的建筑资质情况、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开工)、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查清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和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情况,切实掌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有效预防产生新的拖欠;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督促用工单位整改落实。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开州府办发〔2017〕225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225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各镇乡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 〕 1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 2016 〕 101 号)精神,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重大问题,成立开州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附件)。

专项工作组要加强督查,全面把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重庆市开州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附件重庆市开州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一、组成人员组长:夏郑峰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副组长:谭燕军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区政府法制办主任袁德华区人力社保局局长陈永忠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成员:黄武祥区信访办副主任李昌兵区公安局副局长万胜元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卿昭义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梁尤文区司法局副局长袁成军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向世权区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周昌萱区城乡建委副主任廖秀锋区交委副主任周军区水务局副局长李晓军区国资管理中心主任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王家舜区工商分局局长谭清云区总工会副主席刘兴祥人民银行重庆开州支行行长区治欠保支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袁德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袁成军、李昌兵、周昌萱担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巴南府办发〔2018〕224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2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在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期超过3个月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本通知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1.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2.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3.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资金保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8〕8号)执行。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一)缴纳和使用流程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的缴款单位、缴存时限、缴存帐户、金额核实、减免政策、扣划、补缴、退还等具体要求和经办流程,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巴南府办发〔2011〕25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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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XX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
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要通过合同备案,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指定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额度、拨付时间等内容,加强专户管理,确保专户上的款项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提现、转账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班组挪用农民工工资。

四、细化目标,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所有续建和新建房屋和市工程项目均要全面推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由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实时掌程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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