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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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精神,结合高校校办企业实际,现对加快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眼于制度创新,通过改组转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学校由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资产,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产业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更大发展。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因企制宜。

各校要分类型分层次地实施改制,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二是坚持资产优化重组。

着眼于搞活高校校办企业,推进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逐步形成高校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积极发展企业集团。

三是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

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作贡献。

四是坚持“三改一加强”。

企业改制、改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着力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是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浙江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浙江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浙江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毕业当年自主创业,可享三年减免税随着毕业季的到来,大学生就业再度成为外界关注的话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大学生失业率高于我国总体失业率2个多百分点。

从7月份开始,今年新毕业的大学生将进入劳动力市场,大学生失业率可能会进一步提高。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显著增加。

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届毕业生中选择自主创业的比例高达6.3%。

国家也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自营小微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去年4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此前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不仅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还特别增加了对于大学生自主创立小型微利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的专门条款。

根据这项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凡是大学生自主经营小型微利企业的,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适用的优惠税率为10%,较此前25%的税率最高可减免60%。

对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一家由大学生自主创立的小微企业为例,如果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其按照原25%的税率应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

而按照这项优惠政策,这家小微企业仅需将5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仅需缴纳1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少幅度达到60%。

毕业当年自主创业三年减免税此外,对于大学生毕业当年自主创业的企业,我国还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专门规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即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
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税政策综述及思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税政策综述及思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税政策综述及思考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位于浙江省东北部,是中国首个跨海跨省的国家级新区。

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舟山群岛新区实施了一系列财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综述,并就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

一、财税政策综述1. 减税降费政策舟山群岛新区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旨在为企业减轻负担、提升竞争力。

具体政策包括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推进增值税改革、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免税收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负担,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

2. 创新创业支持政策为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舟山群岛新区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

设立创新引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给予经济奖励;设立科研课题资助,对团队和机构开展的科研课题给予经费支持等。

这些政策的推行为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为了推动产业的发展,舟山群岛新区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对重点产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对新兴产业给予资金、用地和税收等方面的扶持,促进其快速发展;对重大项目给予奖励,提高投资吸引力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产业的升级转型和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思考舟山群岛新区的财税政策实施效果显著,为企业投资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和支持。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和落地难度较大。

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到多个税种和环节,政策执行的复杂性较高,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充分配合,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体系。

财税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财税政策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政策的创新和深化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

财税政策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要加强。

政策实施后,应及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了解政策的实际影响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政策的监督和执行也需要加强,以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财税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需要加强。

义乌1039免税法理基础

义乌1039免税法理基础

义乌1039免税法理基础
自1984年开始实施的义乌1039免税政策,将义乌市确定为免税区,为外商提
供了独特的经济优势和税收减免的机会。

这一政策的基础可以从法理的角度来解析。

首先,义乌1039免税政策基于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
对于允许设立免税区的地方,可以对外商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因此,义乌市作为免税区,可以通过免除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税收,吸引更多的外商来义乌投资和开展业务。

其次,义乌1039免税政策的实施也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

中国政府
一直致力于推动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

义乌作为全国重要的小商品市场和贸易中心,免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义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外贸增长。

此外,义乌1039免税政策也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贸易和投资规则。

免税政策
的实施为外商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贸易环境和税收优惠,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和投资流动。

综上所述,义乌1039免税政策的法理基础可以归结为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以及国际通行的贸易和投资规则。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义乌市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和业务合作,推动了经济发展和外贸增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浙政办函〔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复函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义乌市、浦江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杭州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沪杭、杭徽、杭长高速公路余杭至杭州路段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杭政〔2020〕34号)和《关于转报临安区继续实施杭徽高速公路临安至杭州路段小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的请示》(杭政〔2020〕40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北仑区境内高速公路继续实行差异化收费的请示》(甬政〔2020〕42号)、温州市政府《关于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互通段实施差异化收费的请示》(温政〔2020〕49号)、湖州市政府《关于延长申苏浙皖高速、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市本级路段部分客车通行费收费方式调整实施期限的请示》(湖政〔2020〕25号)、义乌市和浦江县政府《关于要求继续实行义乌、浦江境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的请示》(义政〔2020〕4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车辆调整通行费收费方式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20〕106号)、《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部分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请示》(浙交〔2020〕107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继续实施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通行费优惠。

具体如下:对仅行驶沪杭高速公路余杭收费站至杭州收费站之间路段,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对仅行驶杭徽高速公路杭州西收费站至九峰收费站之间路段,进出均在杭州西、老余杭、九峰等3个收费站,且使用ETC记账卡的浙A牌照1类客车免收通行费。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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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减免税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9〕6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本通知规定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

四、纳税人从事循环经济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减免管理,待国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后,再予以明确。

3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

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抄送:省、市、县(市、区)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3月5日印发打字:胡一鸣校对:税政二处高远4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5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务院或权限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6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4)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材料和中介机构鉴证证明,(5)技术转让合同及技术转让所得清单,(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专用设备7购置发票(复印件),(3)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声明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优惠目录认定复审的要求。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条件: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9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减免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复审意见。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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