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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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发布日期】2003-3-1 【实施日期】2003-3-1 【发布单位】【文号】津房法[2003]3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房地产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管局)内设的职能处(科)室和下属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以市房管局或者区县房管局的名义进行。

区县房屋拆迁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以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

根据需要,房管局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房管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措施是指房管局依据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当事人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而采取的其他行政手段,如责令停止、责令恢复原状、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责令补办手续,撤销登记、收回或注销证书等。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管理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认真遵守《天津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守则》,不得在执法中违法。

凡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轻微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进行守法宣传教育,令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应当场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由当事人出具书面保证。

第七条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做进一步调查或追究责任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建筑和房地产业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建筑和房地产业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建筑和房地产业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筑和房地产业的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和房地产业中涉及的房屋建设、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渠道与受理(一)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网络平台、现场接待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投诉。

(二)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X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引导其补充相关材料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三)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投诉处理流程(一)调查核实1、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现场照片等。

2、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了解事情的全貌。

(二)处理决定1、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在X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处理意见和依据。

2、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投诉,应当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改正错误、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复杂的投诉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确保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反馈告知1、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反馈方式应当与投诉人的投诉方式相同,确保投诉人能够及时收到处理结果。

2、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查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处理时限(一)一般投诉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复杂投诉应当在X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X个工作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津房法[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津房法〔2003〕37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于2003年2月21日经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管法制建设,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或部门、区县房管局及有关科室,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

按照责任权限划分。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主管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本处室或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

第五条市、区县房管局局长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主管局长是分管业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处室或部门负责人是本处室或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每项行政执法责任点的执法人员是本岗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市房管局的法制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区县房管局的法制(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房管局应当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

房地产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投诉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市场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投诉处理应当重视实效,保证处理及时、有效。

对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迅速、高效原则。

第七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尊重事实,依法权衡利弊,依法公正处理。

第八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熟悉本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处理纠纷能力。

第十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工作进展,并依法保守投诉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十一条投诉受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应当提供与被投诉人有直接关联的真实事实和依据。

(二)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条件,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受理条件,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告知投诉者,并保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依法建立投诉案卷,并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投诉调查第十六条投诉调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有效证件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二)用实践考察等方式进行调查。

(三)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投诉调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正确掌握情况。

第十八条投诉调查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诉者通报调查进展情况,并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行为。

(一)土地、房屋征收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45、46、47条,《行政复议法》第6、7、8、13、14条,《行政诉讼法》第2、12、13、2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5、26、45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14、25、26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8、1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二)权属纠纷争议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矿产资源法》第49条,《物权法》第32、33条,《行政复议法》第6、7、8条,《行政诉讼法》第2、12、13、20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5、9、31条。

(三)不动产登记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物权法》第19、21条,《行政复议法》第6、7、8条,《行政诉讼法》第2、12、13、20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29、30、32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举报受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0]146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举报受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0]146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举报受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举报受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0]146号)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为促进住房保障服务监管工作,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举报程序,提高举报查处效率,现就规范住房保障举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畅通举报渠道(一)公布市局和各区县房管局办公地址,接待来人举报和来信举报。

(二)市局和各区县房管局开通和公布住房保障举报专线电话,市局同时公布网络举报邮箱。

举报专线电话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中午不间断)设专人负责,保证电话随时有人接听。

接听人员要掌握住房保障政策,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规范,执行首问负责制。

各区县将接听值班表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

二、做好举报记录(一)认真做好举报受理记录。

使用举报专项记录本,注明来访人、接待时间、举报事项、举报人通讯联系地址或电话、接待人等主要事项。

(二)举报专线要使用有来电显示和录音功能的话机,网络举报邮箱要每日查收。

(三)举报信、举报记录、举报电话录音(刻盘)和查处结果要归档永久保存。

三、规范受理程序(一)及时反馈。

市住保办将接到的举报情况最迟于次日中午前反馈到各区房管局。

凡涉及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的举报,市局和区县房管局要立即暂停办理。

(二)限期查处回复。

对举报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谁接举报谁回复的原则,回复举报人。

(三)落实属地责任。

对市局部门交办的查处事项,按具体查处要求和时限由区县房管局做好落实。

(四)定期上报。

各区县房管局每周一前将上周举报查处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办,市住房保障办按月汇总报市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津房法[2004]378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津房法〔2004〕378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和存在问题,市局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加大对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履行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局,区,县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行政管理行为过错,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管理人员过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过错责任应当依照以下原则区分:(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5•【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8.08.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投诉解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投诉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五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二章投诉的方式和范围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投诉,政府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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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津房法[2003]42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津房法[2003]42号)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房地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的接待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房管局明确表示对行政执法进行投诉的,统一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负责接待。

(二)信访办对投诉人以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行政执法投诉登记表》。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7.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投诉人投诉时可提供或出示相关的材料。

(三)信访办应在接待投诉人投诉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和相关材料转给法制处。

对不属于规定范围的投诉,信访办按信访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区、县房管局反映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区、县房管局要指定专门部门认真接待,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诉的受理
(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工作。

法制处根据信访办转来的《行政执法投诉接待登记表》,与投诉人当面核实投诉内容和相关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市房管局主要受理的是投诉市房管局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房管局(包括市内六区、塘汉大、新四区、二区三县以及开发、保税、科技园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凡符合规定投诉范围,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予受理。

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力坚持投诉的,在投诉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可予受理。

凡被受理的,都应有投诉人的书面材料或经本人核对无误签名(盖章)的记录材料。

法制处负责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2.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3.已向区、县人民政府投诉,又向市房管局投诉的。

凡不予受理的,法制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投诉人到市房管局反映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应先行受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按规定认真办理及时纠正。

对反映的情况是依法行政、执法有据,属投诉人反映有问题的,要对投诉人做好政策法律宣传疏导,投诉人仍坚持投诉的,及时移交市政府法制办。

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五)投诉人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市房管局管辖,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的二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

移交后,法制处负责告知投诉人。

(六)法制处负责将投诉受理与否的情况逐一反馈给信访办。

(七)市、区县行政执法投诉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法制处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的办理
(一)根据投诉的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处室职责分工,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由法制处会同监察室抽调专人具体承办投诉的查处工作。

(二)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弄清事实。

可以询问投诉人和相关人;已立案处理的,可以调阅案卷,询问经办人。

承办人员要做好询问等笔录。

被投诉的单位应积极配合查证工作。

(三)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的案件不超过10天,情况复杂的案件不超过20天),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四)对投诉区、县房管局的,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审核。

属一般投诉案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情况复杂的,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对投诉市房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制处会同监察室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五)承办人员根据处室、主管局长或局长的批示,对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
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被投诉的单位认真改正。

被投诉的单位应在三日内,将改正的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处。

对拒不改正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纠正。

承办人员在收到被投诉单位改正报告后的七日内,将办理的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不实的;由承办人员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以口头方式答复投诉人的,承办人员应做好笔录。

四、投诉的管理
(一)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情况的汇总,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法制处根据受理、查处投诉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二)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法制处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的监督。

对市政府查办的案件,有关处室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市政府责令市房管局改正的,应认真督促落实,并将改正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四)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处室和人员,市房管局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由法制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推荐,报请市政府表彰和奖励。

(五)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干扰、阻碍市政府、市房管局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属区、县房管局的,由法制处移交区、县人民政府;属市房管局或其直属单位的,由监察室、劳动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法制处和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室、劳动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房研[1998]388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对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说明》
关于对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说明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作了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即通常所讲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表现是应为而不为和不应为而为。

如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不核发许可、资质等证书以及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消极地不置可否,不予答复等均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行政处罚不合法,主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依据不合法,程序不合法。

处罚必须坚持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内。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均为不合法。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的强制性的手段,如强制拆迁、强制制止、强制恢复、强制执行等。

不合法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而擅自采取强制措施的;
虽有规定,但尚未达到或尚不具备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条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
超出规定,任意扩大强制措施范围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的有房屋拆迁许可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同时,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单位和经纪人等。

不合法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许可、资质管理规定而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者不按规定,对不’符合许可、资质条件的滥发许可和资质合格证书。

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行政性收费必须有政府规章以上的规定,并经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了收费许可证方为合法。

不合法主要是指没有依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收费许可证,自行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或者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多收费和不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等。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市政府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管理相对人出示市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

违者,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这是一项对上述列举六项违法、不当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概括,内容很多,没有一一列举,如在执法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索贿受贿等等,凡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为违法行为的均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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