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磁罗经校正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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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罗经校正员

磁罗经校正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而进行的考试和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磁罗经校正人员的考试工作。

中国航海学会具体承担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磁罗经校正人员第四条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校正员、校正师二个级别。

第五条磁罗经校正员可为中国籍的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并签发校正证书。

磁罗经校正师可为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并签发校正证书。

第三章考试第六条申请参加磁罗经校正员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不少于3年500总吨或以上船舶驾驶任职资历或相应的专业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二)见习校正船舶不少于15艘次。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申请参加磁罗经校正师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船舶驾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持有有效磁罗经校正员证书、担任磁罗经校正员并从事校正工作不少于3年。

(三)在担任磁罗经校正员期间,校正船舶不少于50艘次。

(四)有组织磁罗经校正工作能力,并具有从事磁罗经科技信息交流能力。

(五)基本掌握磁罗经校正工作的专业英语及口语交流能力。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凡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者,经两名磁罗经校正师推荐,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申请表》(见附表),并附3张近期证件照片(2寸),经当地或就近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机构签注评价意见后,报中国航海学会进行资格审查。

中国航海学会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员名单报主管机关备案后,办理考试申请手续。

第九条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总分为100分,80分及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0.10•【文号】[84]交水监字1900号•【施行日期】198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84)交水监字19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经常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的正确性,及时发现航行仪器的故障,杜绝发生海损事故,进一步考核培训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牡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贞)考核发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发证的对象是参加航海学会的航海驾驶专业人员中,从事磁岁经校正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磁罗经校正人员枯据专业理论水平,业务组织能力、资历划分为磁罗经校正师和磁岁经校正员两个级别。

第二章考核发证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中国航海学会聘请全国航政主管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航运单位的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

第六条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磁罗经校正师(员)的考核评定工作,合格者推荐给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发证。

第三章申请考核者应具备的资历第七条凡有五年以上航海驾驶专业。

工作资历,从事商船或渔船或军事船舶的磁罗经校正专业工作满三年,具有较差五十傲以上的实际资历者,可申请考核磁罗经校正员证书。

第八条凡申请考核磁罗经校正师证书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磁罗经校正员证书;2.从事磁多经校正工作业满寸十年;3.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4.有组织磁罗经校正工作能力并具有从事磁罗经科技信息交流的能力。

第四章考核发证手续第九条凡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服务资历,经本地或外地持有证书的磁罗经校正师二人介绍,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申请书”并附三张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脱帽照片,连同近年来本人实际从事校正的自差表十份,送交本地(或就近)航海学会的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机构,办理申请考核手续。

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0.24•【文号】海船员[2011]63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船员实际操作技能,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流程,我局制定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一、驾驶专业:项目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1.实操考试目的通过实操考试,检验考生对助航设备、通讯设备性能的熟练程度及操作能力,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员适任的有关要求。

2.实操考试内容2.1 磁罗经2.2 测深仪2.3甚高频无线电话2.4 船用雷达2.5 全球卫星导航仪(GPS)2.6 船载AIS3.评判要素及标准3.1 磁罗经要求了解磁罗经的结构,并熟练掌握用磁罗经进行方位测量。

.1 评判要素(1)测量浮标方位(2)测量物标方位.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2 测深仪要求掌握测深仪的开关机操作,正确使用测深仪测量水深、读取水深数据。

.1 评判要素(1)开机操作(2)根据水深选择适当的量程(3)水深数据读取(4)关机操作.2 评判标准(1)操作正确、熟练(通过)(2)操作较差、不熟悉(不通过)3.3 甚高频无线电话要求熟练掌握沿线各岸台(VTS)的值守频道,掌握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与操作。

.1 评判要素(1)基本操作(开关机操作、频道转换、降噪调整)(2)航行频道、沿线各港口、VTS、安全信息台、申考航道值守频道.2 评判标准(1)操作熟练、正确,并熟练掌握值守频道(通过)(2)操作不熟练,不熟悉值守频道(不通过)3.4 船用雷达要求熟练进行开机和调试操作、关机操作,掌握雷达的正确使用、操作及物标的辨认、物标数据读取,能利用雷达分辨固定目标、移动目标和假回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国海事局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16(0)12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中国海事局组织对《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实用。

日前,中国海事局就《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启用有关事项进行通知: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测定磁罗经自差应统一使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具体格式见附件。

【总页数】1页(P80-80)
【关键词】中国海事局;磁罗经;自差;技术服务工作;修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71
【相关文献】
1.建设磁罗经综合实验室提高磁罗经自差消测能力 [J], 周坤芳;由文立;周湘蓉
2.电罗经对比测定磁罗经自差的方法 [J], 邹国超
3.中国海事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 [J],
4.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教育课
程标准(2016年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J], 教
育部
5.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聋校义务教育课
程标准(2016年版)》《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J], 教
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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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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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磁罗经校正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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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磁罗经校正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字[1999]484号1999年9月23日)
各磁罗经校正服务分部,部属各港务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
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证磁罗经校正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根据港监字[1995]68号《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我局决定加强对磁罗经校正工作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港务监督应着重检查:
(一)船舶是否配备由我局监制的《罗经自差表》,该表的填写是否规范。

(二)如船舶磁罗经是由符合港监字[1995]68号文件规定的校正师(员)校正的,则《罗经自差表》是否经该校正师(员)的签字并加盖中国航海学会磁罗经技术服务分部(站)的印章。

(三)如船舶磁罗经是由符合港监字[1995]68号文件规定的本船船长或大副校正的,则《罗经自差表》是否经船长或大副的签字并加盖船舶印章。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客船、高速船、散装液货船和大型船舶(80000载重吨及以上或船舶总长250米及以上)的磁罗经必须由持有有效证书的磁罗经校正师(员)进行校正。

三、符合港监字[1995]6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船长、大副在首次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时必须由持有有效证书的磁罗经校正师(员)的在场指导和签字认可,并由校正师(员)填写船长、大副磁罗经自校鉴定证明(格式由中国航海学会统一制订),船员凭其磁罗经自校证明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在其《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二)”栏内办理磁罗经自校签注。

船员凭其《船员服务簿》内的磁罗经自校签注,可以校正除本通知第二条所述的船舶以外的服务船舶。

四、各磁罗经技术服务部(站)应指派适任人员做好磁罗经的校正工作,并将聘请的磁罗经校正师(员)名单报当地港务(航)监督备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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