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教育法律法规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未成年人保护案2019年,某市一名初中生小明因家庭原因在学校受到欺凌,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小明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
小明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职称评定争议案2020年,某市一名教师小李在职称评定中与同事发生争议。
小李认为自己符合职称评定条件,但学校却未将其纳入评定范围。
小李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重新组织评定。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等权利。
小李在职称评定中遇到争议,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维护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学生食品安全事故案2021年,某市一所小学发生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多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事故发生后,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涉事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幼儿的饮食安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教师权益保护案2022年,某市一名教师王老师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王老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处理教师权益问题时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对王老师进行补偿,并加强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教育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小明(化名)因考试成绩不理想,受到了班主任李老师(化名)的体罚。
小明在遭受体罚后,身体和心理均受到了严重伤害,导致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出现了心理问题。
小明的家长向学校提出投诉,要求学校给予合理赔偿。
经过调查,学校发现李老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是教育领域中的学生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受教育权利,并受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尊重和保护。
”李老师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分析(1)体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李老师对小明进行体罚,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小明的身心健康权。
(2)侮辱人格行为在体罚过程中,李老师可能还对小明进行了侮辱人格的行为,如骂人、讽刺等。
这些行为同样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3. 学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学校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李老师的违法行为,也未对小明进行合理赔偿,导致小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学校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李老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学校也未能履行保护学生权益的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老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也提醒教育工作者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行事,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启示1. 教师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
教育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教育法律案件涉及教育管理、教师权益、学生权益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教育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因与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分歧,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经调查,李某所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
于是,李某将学校及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学校的错误决定,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教育局在处理李某申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李某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三、案例分析(一)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职称评定、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确实存在违法情形。
首先,学校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职称评定,导致李某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其次,学校在工资待遇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教育局在处理李某申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教育局在处理李某申诉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首先,教育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李某的申诉作出处理;其次,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未充分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
(三)李某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4岁,某市XX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26日,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导致其在运动过程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手术治疗。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所致,遂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学校则认为,事故是由于李某自身运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学校管理不善?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操场上的器材摆放不当。
学校在器材摆放时,未充分考虑学生的安全需求,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不善有直接关系。
2.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上存在明显疏忽,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学校未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的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器材摆放、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李某受伤。
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学生在运动过程中发生意外。
教育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另一名同学发生争执,导致前者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孩子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发时教师正在教室授课,无法及时察觉并制止学生的打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受伤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本案例中,学校未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受伤,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适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在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对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师生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真实教育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应当给予小明留级的机会,以便他能够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然而,学校以小明成绩不合格为由,拒绝了小明的留级申请。
小明的父母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给予小明留级的机会。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应当给予小明留级的机会?如果学校拒绝给予小明留级,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三、案件分析(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三)获得教育教学资源;(四)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获得就业指导、咨询;(六)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七)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因身体、心理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应当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服务。
”(二)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应当给予小明留级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留级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种途径。
因此,学校应当给予小明留级的机会,以保障小明的受教育权。
2. 学校拒绝给予小明留级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为因身体、心理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适合的教育服务。
小明的家庭原因属于“身体、心理等原因”,学校拒绝给予小明留级,显然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四、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拒绝给予小明留级,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逐渐健全。
然而,在教育领域,学生伤害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某小学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月,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甲班学生小明(8岁)在课间玩耍时,与同班同学乙(8岁)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小明自身过错,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可以认定乙的行为是造成小明伤害的直接原因。
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
2. 学校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有效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家长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双方均存在过错。
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 事故赔偿的处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法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8[9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
”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
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
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
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
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
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
对此,学校争议很大。
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
再说,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文明单位)[名学生,更11日,她的儿为此,[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
12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
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
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
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
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
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要点]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3132009年身亡……“11月9同班4 “王老您无权干涉……”“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
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
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对,但老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
孙女的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
老师的话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
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
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
其实,我在她身上倾注了很多关爱……”试分析:1.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2.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参考答案]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赔偿责任。
启示:(14.. [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15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某厂为本厂的新产品在省里获奖开庆祝会。
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
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
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
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我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我们才发觉是学校把我们出卖了。
好多次在会场上,我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厂家、学校和学生。
2.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3)3(1)16[参考答案《教育法》“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