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解读精品文档7页

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解读精品文档7页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图书馆工作水平,保障读者的权益和满足教学、科研、学习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规程。
一、图书馆的使用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定,图书馆是供学校内外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借阅图书、阅览资料的场所。
图书馆内的图书、资料都是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保护和共享使用。
图书馆的使用者应当爱护图书、资料和设备,不得损坏、污损或擅自带出图书馆内的图书、资料。
在使用图书馆时,读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或其它干扰他人阅读的行为。
此外,读者还需遵守图书馆规程中所规定的借阅规定和阅览规定,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图书的借阅根据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读者可以通过自助借还机或者前台借还服务台借阅图书。
每个读者在借阅期间有责任妥善保管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要按照规定赔偿。
借书期限一般为30天,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续借。
但是,读者需要注意,续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借书期限的一半,并且被人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此外,一本图书在未归还前不能重复借阅。
三、图书的预约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定,读者可以在图书馆网站上进行图书的预约。
预约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安排时间,避免图书被他人借走。
读者需要提前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预约的图书。
图书馆会保留被预约的图书三天的时间,如果读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来取,则会自动取消预约,并将图书放回书架供其他读者借阅。
四、图书馆的服务根据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规定,图书馆除了为读者提供图书借阅服务外,还提供阅览、复印、电子资源查询等服务。
图书馆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读者需求提供相应的帮助和咨询。
图书馆也会定期举办讲座、培训活动,以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和学术水平。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01)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暂定)高职高专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是高职高专院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担负着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指南》为依据,支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并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将图书馆建设列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长期、稳定的投入。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进一步加强本校图书馆的建设,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执行《实施指南》情况的督查。
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实施指南》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1、编制目的为全面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提升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能力与水平。
2、适用范围《实施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类高职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3、编制原则3.1 规范性原则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
3.2 导向性原则把握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引导其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
3.3 实用性原则力求内容简洁,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4、建设要求4.1 目标与任务4.1.1 目标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引导图书馆发展方向,评价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质量、读者服务与管理水平,从整体上促进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高校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高校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图书馆管理是高校信息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工作,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高校图书馆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图书馆服务规定。
这套规定应该包括读者借阅、归还图书的规定、图书的借阅期限、续借手续、逾期还书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则可以帮助读者清晰地了解图书馆的借阅规则,提高借阅效率,保证正常的图书流转。
其次,高校图书馆应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图书分类和管理制度。
图书分类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图书馆的检索效率和读者的阅读体验。
图书分类应该根据不同的学科领域、内容的相似性进行划分,同时也要考虑到读者的阅读习惯和需求。
此外,图书馆还应该建立图书馆藏目录和书目录入规范,确保图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高校图书馆应该制定适当的开馆时间和闭馆时间。
根据学校的作息安排和读者的需求,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该合理安排。
一方面,要保证图书馆有足够的开放时间,满足读者的阅读需求;另一方面,要合理控制闭馆时间,避免图书馆资源的浪费。
此外,在放假期间,也应该及时通知读者图书馆的闭馆时间,确保读者能够提前做好借阅安排。
第四,高校图书馆应该制定有效的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定。
图书馆是高校重要的学术场所,为了保护图书馆的设备设施和文献资源,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防火安全、防盗安全、保密与保存、预防灾害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图书馆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高校图书馆应该制定一套严厉的违规处理与投诉反馈机制。
对于借阅图书违规行为、损坏图书违规行为等,图书馆应该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和投诉受理办法。
同时,图书馆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受理读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图书馆的服务质量。
第六,高校图书馆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数字资源管理和服务制度。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在教学和研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解读

2015: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 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
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 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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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
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
定。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
数字化网络化、共建共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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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第四届图工委成立大会暨第一
次工作会议上,决定将修订《规程》作为本
届图工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了规程修订
工作组。
组长:燕今伟 朱 强
成员:张兆忠 雷震 郑章飞 高凡 唐承秀
萧德洪 陈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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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院校图书馆 馆员职称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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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 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 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
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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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经费、馆舍、设备
2002: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高等 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 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 办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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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指导思想
在《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等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
反映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图书馆工作的需求
进一步明确高校图书馆在体制机制、馆舍设备、经费、 人员、文献资源、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 求 适当超前提出文献信息服务某些方面的工作目标 力求弥补当前高校图书馆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为各类型高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图书馆建设规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图书馆是学校的重要资源和学习场所,为了良好的利用和管理图书馆,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并维护图书馆的秩序和环境。
下面是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具体要求:1. 开馆时间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为校历的工作日,早上8点到晚上10点。
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将由图书馆提前通知。
2. 借阅规定(1)借阅证件:学生和教师需持有效的借阅证才能借阅图书。
借阅证遗失需及时挂失,并重新办理借阅证。
(2)借阅限额:学生借阅数量不超过5本图书,教师借阅数量不超过10本图书。
超过限额需向图书馆管理员申请特殊借阅权限。
(3)借阅期限:学生借阅期限为一个月,教师借阅期限为两个月。
逾期未还图书需要交纳相应的逾期费用。
3. 选座规定(1)学生和教师可以选择空闲座位进行学习和阅读,但不得占用他人已选的座位。
(2)长时间未使用座位的人将被视为弃座,其他人可以选择该座位。
4. 阅览规定(1)学生和教师在阅览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产生噪音干扰他人读书。
(2)禁止在阅览室内进食、吸烟、喧哗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行为。
5. 图书馆行为规范(1)尊重工作人员:学生和教师应礼貌对待图书馆工作人员,遵守工作人员的指导和要求。
(2)爱护图书:学生和教师在借阅图书时,应妥善保管、爱护图书,严禁涂写、折页或损坏图书。
(3)不得擅自带离图书馆:学生和教师不得未经借阅程序私自带离图书馆的图书。
(4)不得私自改变图书顺序:学生和教师不得私自调换图书的顺序,应将图书归还到原定位置。
6. 违纪处罚(1)对于违反图书馆规程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严重违规情况将暂停或取消借阅权限,并可能面临其他纪律处分。
7. 损失与赔偿(1)学生和教师在使用图书馆时造成图书损坏或遗失,应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借阅图书后如发现存在损坏或遗失情况应及时向图书馆管理员报告。
8. 其他规定(1)学生和教师在使用图书馆资源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图书馆库室管理规定

图书馆库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为了规范读者行为,营造安静、整洁、文明、和谐的学习空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报刊阅览室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室陈列中文报纸、期刊仅限在本室阅览,一律不予外借。
第三条阅览室采取开架形式,读者可自由查阅,每次限取报刊2册,阅后须放回原处,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读者须爱惜报刊和公物,对故意污损、偷窃报刊和损坏公物者,将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学校处理。
第五条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和嬉戏打闹。
第六条保持室内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进食、随地吐痰以及乱扔废纸等杂物。
第三章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第七条电子阅览室是学习场所,免费对学校师生开放,为了维护师生的公共利益,保持电子阅览室良好的环境和秩序,读者应衣着整齐,举止文明,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电子阅览室。
第八条读者在电子阅览室访问互联网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读者应主动维护电子阅览室环境,将手机调成静音,不得抢占座位,不得喧哗,不得在本室玩游戏,不得带入食品、饮料、移动存储介质、宠物等,凡违规者不得进入。
第十条读者须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卸,如发现公共设施缺失,须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读者不得将本室的物品、设备、部件等带出,如发现带出者报学生发展部(安全保卫)处理。
第十二条电子阅览区的计算机采用全盘保护,电脑重启后数据将丢失,读者需妥善保管有用信息。
第四章公共阅览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图书馆公共阅览区供入馆读者阅览、学习使用,读者进入阅览区后须保持安静及室内清洁。
第十四条爱护室内一切设施,不移动台椅,不乱涂乱画。
第十五条读者依照先到先得原则使用公共阅览区资源,禁止占位,因读者占位发生纠纷,由图书管理员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短暂离位和闭馆时间,读者应将个人物品随身携带,做到人走物清,图书馆对读者私人物品不负有保管义务。
第十七条读者应自觉接受图书管理员管理,对影响其他读者学习和书库管理的不良行为,图书管理员有权制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 ] 号2014年月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制和机构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第三章信息资源建设第四章读者服务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五章管理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信息服务、文化传承和素质教育职能,为培养优秀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坚持发展、开放、共享的理念,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主要任务是:(一)建设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信息资源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二)充分揭示信息资源,开展各类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不断拓展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
(四)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五)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
(六)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馆际协作,发展图书馆联盟,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
(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馆员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体制和机构第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图书馆馆长是专业管理岗位,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和业务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学校图书馆藏书管理规范

学校图书馆藏书管理规范学校图书馆是知识的宝库,其中丰富的藏书为师生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和研究资源。
为了确保藏书能够得到妥善管理、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藏书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藏书采购1、需求调研定期向师生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的阅读需求和学科研究方向。
同时,与各学科教师进行沟通,获取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参考书籍信息。
2、采购计划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各类图书的种类、数量和预算分配。
3、采购渠道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出版社和图书供应商。
可以通过参加图书展销会、在线采购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采购,以确保图书的质量和正版性。
4、质量把关采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图书鉴别能力,对采购的图书进行内容和质量审核。
避免采购内容陈旧、错误或低质量的图书。
二、藏书分类与编目1、分类标准采用通用的图书分类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对藏书进行分类。
确保分类准确、清晰,便于读者查找。
2、编目信息为每本藏书建立详细的编目信息,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年份、ISBN 号、索书号等。
编目信息应准确无误,录入图书馆管理系统。
3、标签与标识在图书书脊上粘贴清晰的索书标签,书架上设置明确的分类标识牌,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所需图书。
三、藏书上架与排架1、上架流程新采购的图书经过分类编目后,及时上架。
上架时按照索书号的顺序依次摆放,确保图书排列整齐、有序。
2、排架规则遵循分类法的原则,同一类别的图书集中排列。
同时,考虑图书的流通频率,将热门图书放置在较为显眼和易于取阅的位置。
3、书架管理定期检查书架的整洁度和稳定性,及时整理歪斜或摆放不整齐的图书。
保持书架通道畅通,为读者提供良好的借阅环境。
四、藏书借阅管理1、借阅规则制定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借阅数量、续借和预约等规则。
根据读者类型(如学生、教师、职工等)设置不同的借阅权限。
2、借阅手续办理读者凭借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工作证)办理借阅手续。
通过图书馆管理系统进行登记,记录借阅时间、图书信息和读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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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教高[202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
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
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图书馆的建设
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
图书馆应充分
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
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
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图书馆在学校授
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
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
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
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八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
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
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
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工作人员
第九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
第十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
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
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
总数的50%。
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
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
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
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
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
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
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
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
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
同等依据。
第四章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
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
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
运行
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
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
于国家有关规定。
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
馆馆舍。
馆舍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
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舍规划面积定
额标准。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
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五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
方案。
第二十四条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
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
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六条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
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
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
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服务
第二十八条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
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
户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
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
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三十条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
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
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
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
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
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
安全。
第三十四条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
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应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为残障人士等特殊
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图书馆应加强各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七条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
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推动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
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应支持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
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
支持图书馆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图书馆应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
设立科研课题。
第四十一条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
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三条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
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应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
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
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
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