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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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教育部2002-02-2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教高[2002]3号)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

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

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 定稿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 定稿

附件三附表《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编制说明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简称评价指标)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职高专院校实施指南”文件编制的基础上,重点在体制与机构、工作人员、经费、馆舍、设备、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管理、学术成果与交流等方面制定了评价指标和量化设计,并根据图书馆的现实工作和发展趋势,在评价内容上进行了适当拓展,以更好地指导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发展与建设。

本评价指标将为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评价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参考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指标相关的数值做适当调整,以适应“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需求。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总表,如表1所示。

表1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总表(试行)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如表2所示。

2 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图书馆是学校的重要资源和学习场所,为了良好的利用和管理图书馆,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并维护图书馆的秩序和环境。

下面是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具体要求:1. 开馆时间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为校历的工作日,早上8点到晚上10点。

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开放时间将由图书馆提前通知。

2. 借阅规定(1)借阅证件:学生和教师需持有效的借阅证才能借阅图书。

借阅证遗失需及时挂失,并重新办理借阅证。

(2)借阅限额:学生借阅数量不超过5本图书,教师借阅数量不超过10本图书。

超过限额需向图书馆管理员申请特殊借阅权限。

(3)借阅期限:学生借阅期限为一个月,教师借阅期限为两个月。

逾期未还图书需要交纳相应的逾期费用。

3. 选座规定(1)学生和教师可以选择空闲座位进行学习和阅读,但不得占用他人已选的座位。

(2)长时间未使用座位的人将被视为弃座,其他人可以选择该座位。

4. 阅览规定(1)学生和教师在阅览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产生噪音干扰他人读书。

(2)禁止在阅览室内进食、吸烟、喧哗等影响他人阅读的行为。

5. 图书馆行为规范(1)尊重工作人员:学生和教师应礼貌对待图书馆工作人员,遵守工作人员的指导和要求。

(2)爱护图书:学生和教师在借阅图书时,应妥善保管、爱护图书,严禁涂写、折页或损坏图书。

(3)不得擅自带离图书馆:学生和教师不得未经借阅程序私自带离图书馆的图书。

(4)不得私自改变图书顺序:学生和教师不得私自调换图书的顺序,应将图书归还到原定位置。

6. 违纪处罚(1)对于违反图书馆规程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严重违规情况将暂停或取消借阅权限,并可能面临其他纪律处分。

7. 损失与赔偿(1)学生和教师在使用图书馆时造成图书损坏或遗失,应按照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借阅图书后如发现存在损坏或遗失情况应及时向图书馆管理员报告。

8. 其他规定(1)学生和教师在使用图书馆资源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7.25•【文号】[87]教材图字009号•【施行日期】198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1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87]教材图字009号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它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其主要任务是:(一)采集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文献情报保障。

(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三)开展用户教育,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

(四)开发文献情报资源,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五)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

(六)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实行资源共享。

(七)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业务工作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都要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要。

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资料,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采集文献资料应以满足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需要为主,兼顾其它需要。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教高[2002]3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教高[2002]3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教高[2002]3号)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对原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

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

教育部发布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教育部发布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教育部发布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这一规程的修订旨在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提高高校图书馆服务质量,促进学术研究和教育教学的发展。

下面将对新修订的规程进行全面解读。

一、规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当今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高校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和服务的重要机构,在适应和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上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需求。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正是为了积极应对这些挑战,推动高校图书馆工作与时俱进。

首先,新修订的规程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图书馆在服务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职责和使命。

高校图书馆不仅要为师生提供优质的图书资源和信息服务,还应积极推动学科教学、科研创新和文化传承。

其次,规程明确了图书馆的各项管理原则和规范。

改进图书采购、流通、阅览等工作流程,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和开放获取方面的工作,推动高校图书馆服务的多元化和个性化。

最后,规程注重了图书馆的发展和创新。

要求高校图书馆根据学科特点和需求进行定制化服务,积极推进数字化资源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图书馆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新规程的主要内容1. 高校图书馆服务职责与使命新规程明确指出,高校图书馆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师生提供学科教学和科研创新所需的图书、期刊、文献等信息资源,组织开展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工作。

图书馆还应积极参与到社会服务中,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和服务。

2. 图书馆资源建设与管理规程要求高校图书馆要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创新需要,合理规划图书馆资源建设,并加强对馆藏资源的管理工作。

图书馆还应积极开展数字资源建设和利用,提供全面的电子检索和在线阅读服务。

3. 图书流通与阅览服务新规程要求图书馆应加强图书采购与流通管理,提高借阅效率和读者满意度。

同时,图书馆还应提供优质的阅览环境和服务设施,满足读者的学习和研究需求。

4. 图书馆文化传承与社会服务规程提倡高校图书馆积极推动文化传承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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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职高专院校实施指南.docx文档全文预览附件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职高专院校实施指南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肩负着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

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与学术性机构,担负着为学校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发展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职高专院校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指南》为依据,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发展与建设;各高职高专院校应高度重视学校图书馆的发展与建设,落实《实施指南》的各项要求;各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应对照《实施指南》加强自身发展与建设。

《实施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类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

《实施指南》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分委员会解释。

1.目标与任务1.1目标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引导图书馆发展方向,评价图书馆发展与建设,进而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质量、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发展与建设。

1.2 任务图书馆应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秉承先进理念,运用现代技术,丰富服务内容,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实现科学管理,构建切实有效的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1.2.1 建设满足学校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需求,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维护和推广。

1.2.2 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工作。

拓展和深化文献信息服务内容,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效益;加强与读者的互动交流,有效开展读者满意度测评,着力提高读者满意度。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师生的学习和科研需求,经学校XXXXX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修订。

第二章办证与借阅1. 借阅权限1.1 本校师生、在校研究人员及职工持校园卡即具有借阅、查询等图书馆服务的权限。

1.2 外校师生持有有效学生证或工作证明可申请借阅,须符合借阅规则。

1.3 读者证持有人可以借阅所有馆藏资料,借阅期限根据读者不同身份及图书馆规定而定。

2. 办证程序2.1 本校师生购买校园卡后,携带学生证件在图书馆指定办理窗口进行办证手续,办理成功后即可使用图书馆服务。

2.2 外校师生凭有效学生证或工作证明,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图书馆指定办理窗口办理临时借阅证,并缴纳一定的押金。

3. 借阅规则3.1 本校师生借阅图书期限为30天,续借一次,每次续借不超过借阅期限的一半。

3.2 外校师生借阅图书期限为15天,不可续借。

3.3 图书馆留存图书限期为7天,逾期不办理续借手续将由图书馆自行处理。

3.4 普通图书每人最多借阅上限为5册,部分特殊馆藏资料借阅数量另行规定。

3.5 借阅期满前七天内,读者应注意还书事宜,否则导致逾期将会产生罚款。

第三章图书馆设施与服务1. 阅览室使用规定1.1 图书馆阅览室设有个人学习区和团队学习区。

个人学习区接受个人学习和阅读,团队学习区接受小组学习、合作研究等。

1.2 阅览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吃零食、吸烟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1.3 阅览室内不得擅自挪动桌椅等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保护图书馆设施。

1.4 使用电脑和充电设备时,须有序排列,不得占用别人的位置。

2. 学术咨询与指导服务2.1 图书馆设置学术咨询台,提供与图书馆使用、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2.2 图书馆开展系统培训,向师生提供文献检索、学术写作等方面的培训课程。

2.3 图书馆推广学术数据库的应用,提供使用指南、培训、远程登录等服务,方便用户获取学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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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暂定)高职高专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是高职高专院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担负着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指南》为依据,支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并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将图书馆建设列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长期、稳定的投入。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进一步加强本校图书馆的建设,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执行《实施指南》情况的督查。

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实施指南》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1、编制目的为全面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提升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能力与水平。

2、适用范围《实施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类高职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3、编制原则3.1 规范性原则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

3.2 导向性原则把握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引导其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

3.3 实用性原则力求内容简洁,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4、建设要求4.1 目标与任务4.1.1 目标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引导图书馆发展方向,评价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质量、读者服务与管理水平,从整体上促进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4.1.2 任务图书馆应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秉承先进理念,运用现代技术,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实现科学管理。

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构建切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包括:(1)建设满足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需求,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信息资源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2)做好流通阅览、阅读推广工作,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加强与读者的互动交流,提高读者的满意度。

开展信息资源推送和参考咨询工作,充分揭示信息资源,拓展信息服务内容,提高信息资源使用率。

(3)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提高读者有效获取、准确评价、合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素养教育,并纳入教学课程体系。

(4)将图书馆文化建设作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营造文化氛围,开展文化育人活动。

(5)积极参与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加强际馆际间的协作,实现资源共知、共建与共享。

(6)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和交流活动。

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

发挥图书馆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加强文化交流。

(7)结合馆藏特色和专业特点,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

逐步建设机构知识库,以集中保存和展示本校的学术成果。

(8)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馆员优势,为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4.2 体制与机构4.2.1 图书馆实行主管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4.2.2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与图书馆工作有关的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学校重大决策性会议。

4.2.3 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设置部(室),明确各部(室)的相应职责,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聘任或任命部(室)主任。

4.2.4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实行分馆制,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对设有院(系)资料室的学校,图书馆应对院(系)资料室的工作给予指导及帮助,院(系)资料室信息资源纳入全校统一规划和建设,以实现全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共建共享。

4.2.5 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信息资源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指导图书馆建设与发展。

委员会委员应由院系主管教学或科研的副院长、专业带头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由馆长向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汇报图书馆工作,听取委员对图书馆建设发展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改进措施。

4.3 工作人员4.3.1图书馆工作人员要热爱图书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3.2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或馆长助理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是专业管理(技术)岗位,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和业务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图书馆事业,了解学校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4.3.3 图书馆应根据馆舍分布、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开馆时间、设备设施维护需求等因素适当配备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由专业馆员和辅助人员(包括勤工俭学的学生)组成,专业馆员应占一定比例,辅助人员可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兼职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岗位的岗位培训。

在校生人数超过1万人,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少于16人。

在校生人数在5000-10000人之间,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少于12人。

4.3.4 图书馆应有计划地引进、聘任具有图书情报或其他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学科结构与专业背景应满足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需求。

图书情报专业人员数量要达到总人数的30%。

4.3.5 图书馆工作人员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应合理。

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应不低于80%。

职称结构由高级、中级、初级组成,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保持适当比例;年龄结构应呈现合理梯度。

根据需要设置图书馆的辅助人员,从事一般性业务工作,按岗位需求和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考核。

4.3.6 图书馆应根据主体专业类别加强专业馆员队伍建设。

4.3.7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4.3.8 图书馆专业馆员的业务培训纳入本校师资培训计划,加强专业馆员和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教师队伍建设。

图书馆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和进修学习机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馆员开展培训,以提高馆员的业务水平。

4.4 经费、馆舍、设备4.4.1 图书馆经费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经费包括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等经费。

图书馆的经费占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应符合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作为教学评价的必备指标。

4.4.2 图书馆应积极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资助,以扩大办馆经费来源。

4.4.3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

生均年购文献总量不低于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4.4.4 图书馆经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学校的经费使用规定。

4.4.5 图书馆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取得相关收费资格后,通过向所在社区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获得合理费用。

4.4.6 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

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开展业务工作的要求,应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生均建筑面积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标准。

4.4.7 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维护与修缮工作,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建设。

具有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防护功能和措施,改善照明、通风、防寒、防暑等保障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研究环境。

4.4.8 图书馆须提供充足的、人性化的阅览座位,阅览座位与学生数比例应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4.4.9 图书馆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基地,是读者拓展知识、提升职业素养的重要场所。

图书馆文化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图书馆布局与装饰应具有人文气息、绿色环保、温馨大方。

4.4.10 硬件建设图书馆在自动化、网络化建设时,可采取自行管理或托管,或租用专用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数据备份设备等来获得高性能、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信息环境,保障图书馆各种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满足业务扩展的需要。

图书馆局域网环境适应图书馆网络应用需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信息节点,实现无线网络覆盖;能提供多种阅读方式的硬件设备;实现校外授权访问图书馆数字资源。

图书馆应为读者提供复印、打印和扫描等服务,并逐步实现自助服务。

4.4.11 系统软件图书馆应选择高性能、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其它图书馆应用软件。

图书馆应使用成熟的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管理系统,系统应有完整的图书馆业务管理通用功能模块。

图书馆应高度重视图书馆网站建设,网站功能完备、内容实用,资源推介和信息服务等内容应及时更新,使之成为学校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服务中心和宣传窗口。

4.4.12 资源数字化及资源整合图书馆应积极推动本馆特色资源数字化,建立特色资源数据库和机构知识库;积极推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推送,建立统一检索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读者使用。

4.4.13 关注最新信息技术发展图书馆应始终跟踪最新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动向,注重最新信息技术应用。

4.5文献信息资源建设4.5.1 建设策略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的需要,根据馆藏特点及区域信息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定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发展政策,建设科学合理的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信息资源采集中应兼顾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它载体资源,兼顾信息资源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实体馆藏和虚拟馆藏能够协调发展。

为保持重要信息资源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图书馆应注意信息资源采选方式的多样性,如出版物交换、呈缴、征集或接受捐赠、信息资源复制及其他方式,收藏与本校重点专业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4.5.2 纸质资源建设图书馆采购纸质资源要着重考虑本校专业布局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的现实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发展需求,兼顾书刊比例、新品种与馆藏比例以及连续出版物的延续性。

对馆藏建设工作要定期开展评价。

图书馆年新增纸质资源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4.5.3 数字资源建设重视数字化建设,大力发展数字资源,是高职高专院校迅速解决资源短缺的最佳途径,也是现代大学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

图书馆要重视数字资源建设,其经费应占信息资源购置总经费的一定比例,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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