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共58页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1、保险法律法规概述1.1 保险法1.2 保险合同法1.3 保险资金监管法1.4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办法1.5 保险产品监管办法1.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保险公司设立与监管2.1 保险公司设立程序2.2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及分支机构设立 2.3 保险公司监管要求2.4 保险公司财务与会计准则3、保险合同与保险责任3.1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3.2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订立3.3 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3.4 保险金的给付与索赔3.5 保险责任的免除与限制4、保险金融市场监管4.1 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4.2 保险产品设计与备案要求4.3 保险销售渠道与代理机构管理4.4 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办法4.5 保险资金运用及投资风险控制要求5、保险纠纷解决机制5.1 保险纠纷的解决途径5.2 保险行业仲裁机构5.3 保险法院诉讼程序5.4 保险消费者投诉与申诉渠道注释:保险公司设立程序:指保险公司依法合规进行设立的具体步骤与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登记等流程。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指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的具体保险业务类型,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合同构成要素:指保险合同中必须包含的重要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
保险产品备案要求:指保险公司设计和推出保险产品时需要进行备案的要求,包括产品信息、销售方式、投保范围等。
附件:1、保险法全文2、保险合同法全文3、保险资金监管法全文4、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办法全文5、保险产品监管办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指一方面根据合同约定,由另一方支付一定费用,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可以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利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2、保险人: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义务,接受保险费并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的机构或个人。
3、被保险人:指购买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或单位。
4、保险标的: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或财产对象。
5、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作为保险责任的补偿的金钱数额。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相关法律法规1.保险法1.1 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定1.2 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规定 1.3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定1.4 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定2.保险代理法2.1 保险代理人的资质要求与管理规定 2.2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2.3 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处理规定3.商业保险法3.1 商业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规定3.2 商业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规定3.3 商业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规定3.4 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定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4.1 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与保险责任规定 4.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规定4.3 保险公司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规定5.重大疾病保险管理暂行规定5.1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设计与销售要求 5.2 保险金的给付与理赔处理规定5.3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规定6.保险消费权益保护管理办法6.1 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销售宣传要求 6.2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规定6.3 保险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规定附件:附件1、保险合同示例附件2、监管部门名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代理人:有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销售保险产品的中介机构。
2.保险经纪人:以保险购买人利益为代表,为其提供保险咨询和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
3.保险费:保险购买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4.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时向保险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5.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保险购买人之间订立的相互权利义务约束的文件。
6.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在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提供保险金的保险产品。
7.保险消费权益保护:保险机构应依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保护。
保险业法律法规汇编

保险业法律法规汇编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和经济补偿的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这是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方面,明确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规则,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规定了其设立、变更、解散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其经营活动的规范,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和稳健运营。
《保险法》还对保险经营规则进行了严格的设定。
比如,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要求其按照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除了《保险法》,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保险行业进行规范。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保障了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规范运作。
其中,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专业人员,并且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则针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管理。
它明确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事项,规定了保险经纪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强调了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专业、客观、公正的保险经纪服务。
在保险理赔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拖延或者拒绝赔付。
对于理赔过程中的争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保险事故的认定存在异议,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并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投资保险安全吗?《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理赔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着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负保险及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负保险尽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着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的资产保全、规避债务功能《保险法》第34条: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合同法》73条第1款: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资金账户不受债务纠纷困扰。
注释:此条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被保险人对保险金的所有权及分配权,任何人无权参与。
投资的多渠道与资金的安全性《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停止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如:基础建设投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目前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多元化投资渠道1,金融同业拆借2 ,银行大额协议存款:3000万以上8年以上的大额存款允许较个人同期储蓄利息高出80%——100%3,国债:一级市场记账或国债配售+二级市场回购贺套利国债,购买机会大,成本小,获利高4,金融债券:(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债券)5,企业债券:(企业信用等级AA+以上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持有目前基金总值15%的份额6,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上限提高到总资产的10%7,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如京沪高速铁路2200亿建设资金有部分向保险公司募集;由太平人寿出资独家发起的—南水北调债券投资计划。
社会保险类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社会保险类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序号文档名称语言文件格式下载权限简介1 (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文WORD文件免费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2 (综合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文WORD文件免费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 (综合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文WORD文件免费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 (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文WORD文件免费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5 (综合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中文WORD文件免费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6 (综合类)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文WORD文件免费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人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课件 (一)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课件 (一)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对于保险从业者及投保人而言,了解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与保险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课件内容。
一、《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建立、履行和效力、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等内容。
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资本金要求、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监管机构等内容。
二、《人身保险保险条款通则》《人身保险保险条款通则》是对《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具体解释的一部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人身保险条款的起草和修改、条款格式、条款内容、理赔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车辆损失保险条款通则》《车辆损失保险条款通则》是对《保险法》中关于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具体解释的一部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起草和修改、条款格式、条款内容、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财产保险条款通则》《财产保险条款通则》是对《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具体解释的一部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财产保险条款的起草和修改、条款格式、条款内容、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五、《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办法》《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办法》是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六、《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是对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具体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范围、风险控制、资金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上是与保险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课件内容。
保险从业者及投保人应该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理解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险行业是一个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领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需要依法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它们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经营、经营管理、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内容。
它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规定。
该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产品开发、销售渠道、投资运营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3.保险监管委员会规章保险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用于监管保险行业的运作。
例如,保险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等。
这些规章细化了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1.保险公司的准入要求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要求才能获得执照并开展业务。
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背景、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
2.风险评估和监测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保险公司需要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状况和应对措施。
3.产品审批与备案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需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监管部门会对产品的合规性、互惠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审核,并确保产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过度负担或利益损失。
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险公司要按照监管要求,对关键信息进行披露,包括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监督和公众对保险公司的评估,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险相关法律》PPT课件
Chapter 9 Insurance & its Related Laws
(二)保险的发展会使保险法不断完善
• 保险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 以海上保险的发展及海上保险法律为例 ,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使海上贸易空前扩
Chapter 9 Insurance & its Related Laws
2.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
(1)德国的保险立法。
德国的保险立法未对保险合同加以规定。
时间
法规内 容
1701年 颁布《汉堡海损及保险条例》
1900年 公布实施《德国商法典》
1908年 颁布陆上保险方面的法律
1901年 制定《民营保险业监督法》
股份 有限公司
国有 独资公司
外资 保险公司
中外合资 保险公司
Chapter 9 Insurance & its Related Laws
4.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政府与企业 之间的关系
监督管理者 与被监督管理者
之间的关系
Chapter 9 Insurance & its Related Laws
二、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
大,海上保险也随之迅速发展。有关保险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海上 贸易较发达的国家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令,以调整关系,统一规范。
Chapter 9 Insurance & its Related Laws
国外相关保险立法的时间
时间 1468年
1523年 1543年 1556年 1563年 1681年 1701年 1906年
Chapter 9 Insurance & its Related Laws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大全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条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井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