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理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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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交通费法条

保险赔偿交通费法条

保险赔偿交通费法条根据我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险赔偿交通费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相关的法条。

首先,在我国,保险赔偿交通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这些法规,保险公司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有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被保险人的交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受伤或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交通费用。

这包括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前往维修点或车辆报废处置地的交通费用等。

为了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1. 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具体损失情况,包括交通费用的详细说明。

2. 提供相关证据: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损失主张。

这包括交通费用的相关发票、收据等文件。

如果没有正式文件,被保险人也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交通费用的有效证据,例如出行的车票、快递单据等。

3. 协商与理赔:保险公司在受理报案后,会展开调查核实的程序。

如果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的交通费用,并确认其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当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存在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相关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赔偿交通费的具体金额以及赔偿范围,有赖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对于被保险人的交通费用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对于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险法概述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以保险合同为核心,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进行规范,以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1)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3)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2. 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2)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 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保险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险合同变更应当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4. 保险合同的解除(1)保险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保险合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险合同解除应当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5. 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合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保险合同终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保险合同终止应当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三、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定1. 保险公司的设立(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保险公司的经营(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2)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经营规则;(3)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3. 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1)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2)保险公司应当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3)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

最新交通事故与保险理赔法律法规汇编(广东地区)本文主要收集了广东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是保险理赔诉讼方面。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汇总最高法院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三、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费赔偿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粤法民字【1990】第18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6.07.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2001.2.2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2.1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具备法律效力的函(粤高法民复字【2014】第1号)四、交强险规范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中保协发【2013】37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办函【2001】5 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4.10)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2010.04.07)五、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 号)关于印发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鉴定等6项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指【2012】2号)(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6.8)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六、广东地方法院交通事故指导意见关于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的函(广东省高院答复佛山中院)深圳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2005)第1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 006.8.2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2006.11.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7.12)七、最高院编著以及民一庭庭长的会议讲话杜万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侵权纠纷案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法办【2011】442号)2012年杜万华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交通事故部分)2013年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交通事故部分)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五)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四)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三)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二)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案的司法观点集成(一)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30个实用问答八、著名民法学者的讲座观点梁慧星: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交通事故部分)一梁慧星: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交通事故部分)二梁慧星: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交通事故部分)三第二部分:保险理赔法律法规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民二庭负责人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三、广东省法院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19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05.19)广州中院商事审判中的关于保险法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指导意见(2013)四、保监会解释函件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火灾责任等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9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51号)关于投保单内容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8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保监产险【2004】131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函【2002】1 5号)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保监厅函【2005】140号)五、损失鉴定标准规范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确定新车购置价的通知(粤保协发【2013】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六、学者观点王静: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理赔行为,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保险理赔活动。

第三条保险理赔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理赔制度,明确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险理赔活动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国家鼓励保险人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保险理赔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理赔申请与受理第七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保险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二)身份证明;(三)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四)损失清单;(五)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保险人受理理赔申请后,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保险人核实证明和资料的过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审查相关证明和资料;(三)进行现场查勘;(四)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或者评估。

第十二条保险人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决定:(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实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金。

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法规

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法规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规定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

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为促使被保险人、受益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保险人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充分发挥保险对经济生活的保障作用,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时效期间不行使这项权利,则该权利消灭。

保险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分为两种:(一)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属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计算。

这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从法律角度认定,一种是有证据证明、确实知道事故发生;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未必知道事故发生,但是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应该知道该事实的发生,比如没有及时处理收到信函、遗漏事故发生的信息。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保险公司就会从“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入手,证明索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

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人身保险理赔法规概述及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法规概述及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法规概述及解析1. 引言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旨在对人身保险理赔的法规进行概述及解析,帮助保险消费者、从业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2. 人身保险理赔法规概述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理赔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2.2 理赔程序和时效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理赔程序,明确理赔申请、审查、支付等环节。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在确认赔偿责任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3 保险合同和理赔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人身保险理赔法规解析3.1 保险事故的认定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事故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的认定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证据。

3.2 理赔申请的提交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理赔申请一般包括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

3.3 保险公司审查和赔偿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赔偿条件。

在确认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

3.4 理赔纠纷的解决在理赔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保险行业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领域,对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说,了解和熟悉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论述,帮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法律法规知识。

一、保险法律法规概述保险法律法规是指对保险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和法规,它为保险公司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二、保险合同相关法律法规1.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要有合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确的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等。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双方意思表示相对健全而确定的。

2.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常常遇到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通知解除、诉讼解除等方式进行。

同时,合同可能因为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期间届满等原因而终止。

3. 保险理赔处理保险公司的核心工作之一是保险理赔的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例如要及时支付合法的理赔金额。

此外,涉及到保险欺诈、报案要求、鉴定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掌握。

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保险行业的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了解相关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合规标准。

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法实施办法》等。

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关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权益、合同解读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五、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也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

例如,管理层应当了解《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规定保险理赔时效(3篇)

法律规定保险理赔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保险理赔时效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和保险公司。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保险理赔时效,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保险理赔时效概述1. 定义保险理赔时效,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报告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完成理赔调查、核赔、赔付等环节的时间限制。

2. 重要性保险理赔时效的保障,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理赔时效的保障,能够确保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获得赔偿,减轻损失。

(2)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保险公司重视理赔时效,有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促进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保险公司通过提高理赔时效,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扩大市场份额。

三、我国法律规定下的保险理赔时效1. 《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接到保险事故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理赔调查、核赔、赔付等环节。

”2. 保险公司内部规定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理赔时效规定。

例如,某些保险公司规定,车险理赔时效为5个工作日,意外险理赔时效为10个工作日等。

3.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理赔时效,如“自保险公司接到保险事故报告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理赔调查、核赔、赔付等环节。

”四、保险理赔时效存在的问题1. 理赔时效过长部分保险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业务流程等原因,导致理赔时效过长,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

2. 理赔流程复杂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复杂,消费者需要多次往返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增加了理赔难度。

3. 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等了解不足,导致理赔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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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 形式或程序为标准 (1)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完成一 定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书面、公证、登记 等形式或程序。 (2)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对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性质上为不要式合同,理由如下: Ⅰ、通过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 为,亦可保证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明确; 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只限于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向 社会公示的必要; Ⅲ、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 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 要。
2、遗产税问题。
案例1:2004年3月11日,田某为自己向A保 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的重大疾病保 险,受益人为本人,保险期间3年。2005年5月23 日,田某因病去世。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 已病故,留有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 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该笔保险金时,小儿 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下 述亲人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笔 保险金?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 E.大儿子之子女 F.小儿子之妻 G.大儿子之妻
法理解析: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 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 度。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 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实践性合同 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如赠与合同。
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 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附 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 大诚信合同。
(二)保单的签发、保费的缴纳与保险合同 的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 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 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理赔部分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T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保 险,保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并填写 了投保单。10月6日,T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 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费 11944元,10月10日T保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 要求其在十日内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并进行体检。10 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在女友家被其前 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T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 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T保险公司 遂通知了谢家,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11月1日谢母 向T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提出索赔。请问T保险 公司是否应予赔付?
事故发生后? 不可,既得权
当指定的受益人为数人时,受益人受益权 的行使受到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的制约。 受益顺序是指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各 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行使保 险金请求权的先后次序。 受益份额是指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同 一顺序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 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份额。
(二)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金受益与继承的主要区别: 1、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 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立。”
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 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1)诺成性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 同。如银行信贷合同、铁路运输合同。
(一)保单的签发、保费的缴纳与保险合 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 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 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 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 同。”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 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 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案例2:丁一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保 险金额为90万的人寿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其主要家庭关系如下: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 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合同法》第4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 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 届满时失效。”
二、保险金受益或继承的相关问题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人寿保险合同 成立时或者成立后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 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的 保险事故时,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向 自己给付保险金的人。 事故发生前? 可以,期待权 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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